购买力风险:截图:药家鑫杀人案一审宣判庭审现场 正义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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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药家鑫杀人案一审宣判庭审现场 正义的宣判 2011-04-22 18:33:59.0   截图:药家鑫杀人案一审宣判庭审现场 正义的宣判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法官称不属于激情杀人

人民网 2011-04-22 11:10:41 

 

 

 

3月23日,庭审现场的药家鑫。

 

据人民网消息,今天(4月22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死刑 赔偿45498.5元

据新华网报道,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 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 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 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据新华网报道,4月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 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 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 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 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 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 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 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 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 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 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 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 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 限。

   

 

人民时评:关注药家鑫案件的“破窗效应”

《艾斯德庄园水的嬉戏》是李斯特创作旋律柔美的世界名曲,以弹奏这首乐曲考入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却因为开车撞人并连刺受害人张妙八刀致死的惊人案件,成为我们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对于此曲李斯特曾给后世的演奏家留下这样的话语:我将要给他的水成为他心中的井,涌出而成为永恒的生命。而如今弹奏此曲走入音乐殿堂的药家鑫,留给我们的却是关于生命的残酷争论:律师主张的“激情杀人”、心理学家认可的“强迫杀人”、被害亲属悲愤指责的“残忍杀人”。

公共论坛上出现苦涩的关键词:“全民皆法官,火星都知道”、“药家鑫不死,药八刀不绝”、“北有李刚,西有药刚”。面对这些,我们不得不反思,药家鑫为什么带给我们这么多苦涩?我们又怎样将这种苦涩化解和消弭?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提出过心理学上的“破窗效应”定律: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存在,都在传递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会导致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相关试验是:两辆完全相同的汽车,一辆完好无损地放在杂乱的贫民区,另一辆捅破天窗放在中产社区,结果放在坏社区的车辆安然无恙,放在好社区的破损汽车当天被人偷走。再把那辆好汽车弄坏,几小时后丢失。这个定律告诉我们,阻止坏的东西更坏,并阻止其无限蔓延的办法是修补破损而不是仅仅将其诅咒得更坏。化解药家鑫案件的社会阴影,最重要的是尽可能的找到其产生的根源,而不是再用我们的所谓理性无休止争论案件本身,宣泄、放大旁观者的个人情绪和观感。

杭州飙车案中被称为“富二代”大学生的胡斌超速驾驶改装车撞死浙大毕业的谭卓,警方最初公布车速只有70码,整个事件让我们记住了网络名词“欺实码”;河北大学校园被认为是“官二代”的李启铭酒后驾车撞死该校大学生陈晓凤,最后让我们记住的是“我爸是李刚”这句网络经典。我们的社会在对这些案件嘲笑之余给自己留下的是没有愈合的伤口,却没有关于责任和生命的深层次领悟,没能阻止之后更严重的药家鑫案件的产生。如果现在我们只是牢记“药八刀”这个名词,满怀悲愤争论他的“该生”和“该死”,社会的“破窗效应”还将继续传播和扩散,对于那些正在成长中的 “药家鑫们”,对于把刀藏在心里没有拿出来的“药家鑫们”,我们更应该避免这种“破窗效应”,负责任的去深刻反思和幡然醒悟.

中国的高考制度已经恢复三十多年了,但是关于个人道德的高考还没有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考核体系。当我们每一次投机就获得回报后,当我们每一次抛开道义获得名誉的时候,当我们每一次放弃尊严获得利益的时候,我们给“药家鑫们”的心里都藏进了一把刀,适当的时候他们就会举起这把刀伤害无辜的人们。在经济的高速发展期,激烈的社会竞争,让我们心里只有对手没有伙伴,只有赢的快乐没有输的心安,我们变得猜疑、浮躁、急功近利。药家鑫已经成为社会心理“破窗效应定律”的典型案例。试想如果在重压下,我们的法律心态是“不得不骑墙”,我们的教育心态是一定要成功,我们的社会心态是假借他人强调和宣泄自我焦虑,我们就只能陷入“破窗效应”的轮回中,等待下一个“药家鑫”出现时,再跳出来开场舆论盛宴,周而复始轮回往复。

值得关注的是,药家鑫案还没有宣判,上海又发生了一起留学生在归国到港的机场,向母亲刺了九刀的恶性事件,关注社会的“破窗效应”,弥补社会教育的心理缺失,除了喋喋不休的争论和指责,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反省与担当。在物欲横流的氛围中,我们是宁折不弯还是随波逐流,我们的心灵给“药家鑫们”折射出的是对良知、道义的缺失还是温情、大义的光芒?时至今日,面对法庭上的药家鑫,我们有责任以成熟的心态面向公众平台,表达我们的意愿,还原法律的独立性,尊重法律的判决。有责任以冷静的心态反思我们的教育,中国是全世界大学生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重外在技能、轻心灵塑造的模式,造就了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投机心态。我们更应该为社会阐明一个道理:一个用反思和爱构筑的组织才更有未来,一个自省自律的社会才更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