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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2011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10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将2011年本市高校毕业生2011年离校前就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

  

  (一)统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凡2011年预计可以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就业进展状况均应列入就业信息统计范围。如有学生在统一离校时不具备毕业资格但能在2011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即毕业证书发放日期的年份和毕业年度一致)的,也应将其纳入2011年就业信息统计范围,并在数据库“备注”字段中注明相关情况。

  

  (二)毕业年度

  

  一般以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年份为准。

  

  (三)生源地

  

  应为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四)统计口径

  

  1.就业统计。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就业统计工作要求,毕业生7种就业分类的统计要严格遵照《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的说明》(附件1),其中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2)。

  

  2.待就业统计。对毕业生有就业意向,因种种原因选择待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待就业信息登记表(附件3)。

  

  二、关于就业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报送途径

  

  结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方式发展变化的实际,各高校要按照调整后的就业进展数据库结构(见附件4)格式与要求通过“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网络平台”(www1.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报送就业进展数据。

  

  (二)就业信息的调整、撤消、补充

  

  对于因各种原因(如研究生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本科生学分、课程尚未修满等情况)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应调整或撤消其就业进展;本科生提前修满学分可以取得毕业资格的应补充其就业进展。调整、撤消或补充的办法如下:

  

  1.学生未按期毕业但在当年内取得毕业证书(即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的年份和毕业年度一致),学校仍按当年的毕业生列入进展库,无需重新申报计划。

  

  2.高校在每次报送完就业进展后,仍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可由高校集中通过网络平台对就业进展数据进行调整,同时将书面材料(调整依据)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3.学生跨越原毕业年度取得毕业资格的,应随实际毕业年度列入就业进展计划,高校就业工作部门应通过网络平台将该生原就业进展予以撤消,并重新在实际毕业年度上报生源计划及就业进展。

  

  4.实行完全学分制的高校,学生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须将其补充列入进展数据库,为其做好生源计划和就业进展的报送工作,就业进展一般在其毕业前一周内上报网络平台。

  

  5.根据教育部要求,定向委培生原则上回原定向培养单位就业。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培养方式和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培养高校同意,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变更。

  

  (三)就业信息统计上报时间节点

  

  1.各高校在2011年9月30日前须通过网络平台报送下一年度毕业生生源数据库。

  

  2.在2011年1月至8月期间,各高校每周要更新网络平台就业进展数据库,市教委每月10日、2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下同)通过网络平台统计签约率(就业率)等就业数据,并通过网络平台将统计结果反馈各高校,各高校须将每次签约率确认及就业情况报送反馈表(附件5)签字确认后回传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每月10日报送的数据须由各高校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月25日数据须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各高校要及时准确上报及回传反馈表(电子版和传真件)。

  

  3.各高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本校截至2011年9月1日的就业率报送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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