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里内利和吉诺比利:李庄案: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4:46:53
  李庄案: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作者:胡雅君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来源日期:2011-4-8 

  李庄案注定将成为中国司法史的一枚标本。

  一年过去,当初在法庭上时而暴跳如雷,时而低头认罪李庄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近日,重庆官方突然宣布,李庄有遗漏罪行。

  李庄案突现续集一事让律师界震动不已,也连带掀起新一轮舆论狂澜。

  此前李庄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声言,李庄案第一季虽已落幕,但其实内有隐情,第二季必定比第一季精彩纷呈。

  李庄第一季:认罪是假?

  “到今日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陈有西4月2日在其个人网站上发文透露,李庄认罪是假的。

  2009年2月3日下午庭审中,李庄当庭表示“认罪”,同时又说,自己现在是介于正常人和神经病之间的。虽认罪,但不同意证人所说。

  陈有西指出,李庄之所以二审突然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

  “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

  “但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

  李庄认罪之后,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至此,李庄案第一季落幕。

  “判决出来不久,我们就知道李庄案其实未完待续。”

  4月6日,据知情人士透露,去年李庄案二审结束之后,李庄家属曾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此案有新情况,不能安排家属会见。

  看守所表示此事由专案组负责,但未告知李庄家属专案组联系方式,并建议其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庄之前所在的康达所合伙人唐新波和李庄原来的律师助理田劼随后被选为李庄代理律师。

  两位律师要求先后致电江北区看守所、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三家,希望能和负责调查李庄案新情况的专案组联系,得到回复皆是“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三家分别发了律师函,要求会见李庄。

  六月初,看守所同意律师会见李庄,李庄在会见中告诉律师。重庆警方已经找过他,询问龚刚模案中收取当事人30万元用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一事,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为此事涉嫌合同诈骗罪。

  李庄自言,准备分批次举行专家论证会,第一次专家论证会花了5万元,刚举行完第一次,李庄就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

  一直关注李庄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陆敏指出,李庄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民法意思自治范畴,不因以刑事犯罪论处。

  在唐新波和田劼第一次会见李庄后,李艳芳于去年11月份再次跟看守所联系,要求会见李庄,“至今看守所都没有同意”。

  陆敏表示,在李庄案判决生效之后,家属就有权会见李庄。但是重庆警方以新情况为由,拒绝家属会见,如果此种拒绝合法的话,前提是李庄案一判完,就进入新一轮侦查中。

  “但即使如此,还是不合法,因为从去年2月份到现在李庄已经被羁押一年多,明显超过了侦查阶段的合法羁押期限。”

  第二季:程序和实体皆违法?

  4月2日李艳芳突然接到重庆检察院的口头告知让其尽快为李庄漏罪请律师。

  当天,杨学林和魏汝久两位律师接受李艳芳委托。李庄案第二季紧锣密鼓,登台上演。

  4月6日,杨学林和魏汝久奔赴重庆,会见李庄,拿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中称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去除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诈骗罪”,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

  起诉书中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有西表示,魏汝久当天拿到起诉书后电话告知他,原先的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情节“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有两个情节,现在改为一个,犯罪地为上海徐汇区,情节为某挪用资金案辩护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改变证人证言。

  杨学林介绍,在4月6日下午在看守所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他认为所谓他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证人按照他的授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根本不是事实。

  在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认为他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在上海,依法应当由上海的司法部门管辖。杨学林和魏汝久同意李庄这一观点。

  会见持续了3个小时,从二点半到五点半,会见结束时,杨学林问李庄:“我们有没有向你眨巴眼睛呀?”李庄坚决地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眨!”

  “重庆此次对李庄追诉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陈有西认为,“实体上的定罪理由更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

  4月7日上午,魏汝久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庄,就控方证据与李庄详细交换意见。并同江北法院合议庭法官就审理程序和开庭相关事宜进行了晤面,送达了李庄案《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漏罪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前据重庆官网华龙网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声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该公诉机关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魏汝久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驳斥说,据他和杨学林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魏汝久进一步指出,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执行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将其一直关在看守所进行侦查,且不让其会见家属,不让其聘请侦查期间的法律帮助律师,剥夺其法定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由犯罪地进行侦查。侦查主体违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魏汝久指出,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经引发全国性的质疑。

  再结合重庆市公安机关此次的违法侦查活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他认为,本案在重庆市江北区起诉和审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要求重庆司法机关应当应当回避管辖,移送客观超脱的地方法院审理。

  本报记者4月7日下午就李庄漏罪案致电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电话被直接挂断,致电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则无人接听电话。

  杨学林于下午3点回京,与律师团会商,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我们不是孤军奋斗。”杨学林表示,现在李庄案律师团已经组成,还会有更加优秀的律师浮出水面。

  李庄案的前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则呼吁全国律协以及全国大陆31个省市区的律协担起责任。

  “如果还是没有观察员到场,那么律协确实应当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