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一家人欢天喜地:[法律杂谈]鲁迅状告民国教育部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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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法律杂谈]鲁迅状告民国教育部案(转载)

点击:1301  回复:33 作者:何兵  发表日期:2005-2-24 18:49:00 回复          
  
  
   民国14年秋天(1925年),北京学界发生了一场有名的行政诉讼。教育部佥事鲁迅(周树人)向平政院起诉当时的以章士钊为总长的教育部,要求法院撤销教育部对周树人的免职令。
  
    这场官司以鲁迅全胜而告终,今天再来回顾这场近80年前的行政诉讼,颇有意味。
  
    1925年初,因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不满北洋政府教育部所派遣的校长杨荫榆的种种行为,于1月18日召开紧急会议,发动“驱杨”运动,宣布从即日起不再承认杨为校长。爆发了著名的“女师大风波”。
  
    当时兼任女师大教师的鲁迅等人坚决支持女师大学生这一正当要求,并在媒体上著文对杨等人治校以来种种黑暗行为予以揭露。自然引发了和教育部最高长官章士钊的矛盾。
  
    鲁迅和章士钊的矛盾,由来已久。但最开始无非是文学主张之争,鲁迅等人主张文学革命,主张用白话,而章士钊等人以“维护国粹”为名,攻击白话运动。相互之间爆发了笔战。当时鲁迅等人的主要“阵地”是《京报副刊》、《晨报》、《语丝》等刊物,章士钊等人以《甲寅》为“阵地”。
  
    上司和下属之间因学术主张不同而发生争论,这在民初时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双方都是有名的学人,若章士钊明目张胆利用权力,来整肃和他“笔仗”的下属,必定在舆论上失分,因此章士钊虽心怀对鲁迅的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在女师大“驱杨”运动中,鲁迅数次替女师大学生拟呈教育部文,这廊幻挥形ケ车笔庇泄毓裨钡姆煞ü妫乱沧ゲ蛔虐驯?br>
    章士钊于8月6日在国务会上提请停办女师大,将北京女子师大改组为国立北京女子大学。7日,消息传出,群情激昂,女师大学生拒绝“解散令”,成立校务维持会。8月10日,北女师师生在《京报》上发表了《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紧要启事》,提出了“驱章”,启示称:“章士钊欺内媚外,摧残教育,”“若章士钊在部,敝校与教部完全脱离关系”。(1)
  
    在此期间,鲁迅著《流言与谎言》等文,支持女子师大学生,矛头直指杨、章等人。8月8日,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分工,鲁迅为维持会的总务主任。
  
    鲁迅和章士钊的矛盾至此完全激化。章士钊先派人劝说鲁迅:“你不要闹,将来给你做校长。”(2)被鲁迅拒绝。而后,章士钊以鲁迅作为教育部官员,参与学潮,并任维持会总务主任,组织学生对抗政府等理由,8月12日呈请段祺瑞将鲁迅免职,8月13日,段命令照准。
  
    鲁迅的佥事职务位被免后,舆论哗然。《京报》于15日刊出《周树人免职之里面》,文中说:“自女师大风潮发生,周颇为学生出力,章士钊甚为不满,故用迅雷不及掩耳手段,秘密呈请执政准予免职。”(3)
  
    8月15日,鲁迅自己亲自草拟起诉书,控告章士钊。事后尚钺回忆,他问鲁迅:“找那个律师呢?”鲁迅幽默地回答:“律师只能为富人争财产;为思想界争真理,还得我们自己动手。”(4)鲁迅虽然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常常被人讽刺为“师爷笔法”的他,这会真有绍兴师爷铁笔写诉状的天分,这份诉状虽然今日不存,但后来裁决书引用了鲁迅诉章士钊的要旨:“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5)以及他在《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写道:“查校务维持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6)可看出鲁迅笔法之老辣。鲁迅揭穿章的“未卜先知”,章的“免职理由”就根本不能成立,只能解释为“挟私报复”。而且紧紧抓住章士钊处分他在程序上的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教育部一直希望和解,从11月5日,教育部任鲁迅为清室善后委员会助理员,可视为主动亲善,——教育部不希望把事情闹大,于是给他找个直属单位呆呆。
  
    但以鲁迅的脾气,绝对不可能罢休。
  
    1926年3月23日,收到平政院裁决书,鲁迅胜诉。
  
    我们简单梳理一下这场官司的过程,可见当时的司法机关之司法公正,效率之高。
  
    1925年8月22日,鲁迅赴平政院诉章士钊;
  
    10月13日平政院给鲁迅送来章士钊答辩副本;
  
    10月16日,鲁迅进行互辨。
  
    1926年3月23日收到裁决书。裁决书判定:“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其理由是:
  
    “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主文。”(7)
  
    此裁决书寥寥数语,干净利落,推理充分,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我不得不对80年前中国当时的法官职业水准表示钦佩。
  
    章士钊的败诉,根本原因是对鲁迅擅自处分的程序违法。判决书有两个层次,第一,鲁迅即使违反部令,举证责任在教育部,然教育部无充分证据支持,第二,即使鲁迅真的够处分,也应交给专门的委员会进行惩戒,教育部最高首长无权擅自呈请处分。章士钊的答辩称“形势严重”,在法律面前根本占不住脚。
  
    当然,后来有人评价鲁迅胜诉,注意到1925年底章士钊已去职,法院迫于舆论,才判决鲁迅胜诉。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不能不承认,民国建立不久的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的司法是独立的,当时法官素养是较高的。从提起诉讼到裁决,费时半年,搁到现在,也不能算“司法效率不高吧?”而且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教育部,无论部长如何换,搁到现在,堂堂的政府一个部败在一个小职员手里,总是丢脸的事情。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鲁迅呆在今天,他作为某部公务员,参加外面大学对抗政府的组织,被所在的部委免职,他能打赢行政诉讼官司吗?恐怕他受到的待遇不会仅仅是免职吧?
  
   2003年5月15日
  
    附注:
  
    (1)人民文学出版社《鲁迅年谱》
  
    (2)许广平:《鲁迅回忆录。女师大风潮与“三一八”惨案》
  
    (3)转引自人民、文学出版社《鲁迅年谱》
  
    (4)尚钺《怀念鲁迅先生》
  
    (5)人民文学出版社《鲁迅年谱》
  
    (6)《鲁迅全集》
  
    (7)人民文学出版社《鲁迅年谱》
  
  
    平政院:民国初年,约法规定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另设平政院,乃使行政诉讼。
  
    民初时的文官惩戒:根据当时的《文官惩戒条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长官要惩戒下属,必须向“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道明惩戒事由,由惩戒委员会审理后才能执行惩戒。
  
  
    一点补充:《鲁迅年谱》载8月8日鲁迅已初步分工为维持会总务主任,鲁迅在《胡须与牙齿》中说道他13日才被公举为总务主任。是否作为民间社团,8月8日内部会议的分工不能成为章士钊处分他的依据,而8月13日维持会组成成员才向社会公布,他何时担任总务主任,应以公示之日为准?就教于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