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一哥升级版叫什么:东阳人为何同情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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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人为何同情吴英

2010年05月10日 08:45东方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1条

万润龙

一个多月来,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又成为热门话题。

有媒体报道,3月30日,一份厚达29页的手写材料,从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经由律师之手寄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件人是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刑的“亿万富姐”吴英,收件人是省高院负责此案二审的主审法官。

报道称,吴英的材料详细回忆了其中4.729亿元的30个去处,其中多笔资金往来的表述和检方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存在一定差异。

笔者无意核准以上消息的虚实,也无意为吴英的罪错开脱。引起本报记者关注并深入采访报道“吴英神话”的动因,是案件以外的缘由。

比如,让笔者大为吃惊的是吴英的家乡人居然并不恨她,许多受访者——包括金华、东阳市的党政领导、当地百姓,也包括借钱给吴英的老板——他们公开表示出对吴英的同情。

东阳人同情吴英的最大理由是:吴英的行为对家乡人并没有造成多少危害。一位受访的干部告诉记者:吴英是向特定人群集资,借钱给她的总共才10几位老板。他们借钱给吴英也是为了牟利,获得更高额的利息。

笔者曾求教于多位刑法学专家,他们对“集资诈骗”的解释基本一致,有两个要件必须具备:向不特定人群集资;用欺诈手段骗取资金并用于挥霍。而法院查明的全部10多个借款对象几乎都是吴英的熟人。笔者曾采访其中的一位老板:是否受了吴英的欺骗?这位老板反问记者:你怎么知道我会受骗?他把吴英的失败归咎于“经验不足,投资方向没把握好”。他告诉笔者:“我为什么要恨她?我也没看准!说她是骗子我不同意,判她死刑更没有道理!”

吴英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吴英委托律师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称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5点上诉理由是: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林卫平等所谓受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英的上诉理由在东阳得到了广泛认同。

法律界人士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据浙江省公安厅披露,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成为浙江省金融领域犯罪重要类型。仅2008年全年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共立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同样是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同样是数额巨大,同样由在浙江省域范围内的法院审理,但定案的法律条款和量刑结果却相距甚远。

去年1月,浙江丽水市外号“小姑娘”的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判决书显示,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

同年5月,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秋华因“非法集资”在绍兴受审。韩秋华在半年内先后29次向15家单位和个人借款人民币186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去年报道的浙江非法集资案还有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农妇张花英,她非法集资近亿元,有80多名群众上当受骗;浙江诸暨人赵婷芝向24人进行非法集资,金额达3.6亿多元;杭州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晓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2亿元;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君,分别向105名个人及17家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余元;以及温州乐清人高秋荷、陈美兰等人非法集资案,均已进入司法程序。

本网去年持续关注的丽水吕伟强、单旭波非法集资案更是海内外关注。吕伟强原是丽水市市政府小车班司机。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8月到2008年3月份,吕伟强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各种用途,先后向33户个人或单位非法集资26294.08万元。丽水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吕伟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吕伟强集资诈骗案中的另一角色单旭波是丽水市工商联的司机。单旭波向集资户集资6280多万元,至案发尚有537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当地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单旭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在判决时则只字不提集资诈骗罪,而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单旭波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法律界人士将吴英案与韩秋华案、单旭波案作了比较,认为吴英案与韩秋华案相类似,而作案动机和性质要轻于单旭波,因为后者自身并无实业,其集资手段是以编造项目和打着领导干部的招牌骗取资金,而且受害者为不确定人群。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吴英犯罪性质的认定与对单旭波犯罪性质的认定的倚轻倚重有人为的因素,其中包括领导干部的干预。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渐趋重视的“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除非最高法院在另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

有了绍兴韩秋华案和丽水单旭波案的先案判决,由吴英案一审的死刑判决引出的异议也就毫不奇怪。而东阳市的干部群众因吴英案的一审判决引出的对吴英的同情也十分正常。

行文至此,想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去年8月10日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他说:“一槌千钧,法在人心。人民群众把法院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看得很重,期待很大,法官要深深体会法槌落下的责任。一槌敲响,应当体现的是司法公正、老百姓的信任,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我想,这番话对吴英案的审理和判决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