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南征: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穗组字〔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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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文件
穗组字〔2010〕46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的配套实施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市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实施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广州市羊城功勋奖评选表彰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
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科技和
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保障
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
目  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4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26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 32
广州市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41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49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60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 63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 66
广州市羊城功勋奖评选表彰办法... 70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A类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纳入市委联系专家的范围),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年满56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
附件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2010年)
第一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 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者。如项目同获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排名
奖项
第一
完成人
第二
完成人
第三
完成人
第四
完成人
国家科技特等奖
20
12
8
5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6
4
2
1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6
4
2
1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6
4
2
1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5
3
1
0
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3
1
0
0
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1
0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一等奖
3
1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二等奖
1
0
0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金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优秀奖
2
1
0
0
第四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长江学者成就奖;
(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第六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三)孙治方经济学奖获得者;
(四)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获得者;
(五)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六)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第三节 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七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者;
(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讲座教授。
第四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八条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九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
第十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南粤功勋奖获得者;
(三)羊城功勋奖获得者;
(四)“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二章 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八)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九)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十)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
(十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人选。
第十二条 近5年,所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励,并按本标准第三条所列办法计算累计分值在5分以上(含5分)者。
第十三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中国青年科技奖;
(二)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十四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二)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四)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家;
(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六)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的最高等级奖且排名第一;
(七)中国广播影视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含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3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第三节 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十六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获得下列证书、奖项之一者:
(一)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获得者;
(二)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称号获得者;
(三)《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第四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十七条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第十八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三)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者;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七)“羊城学者”特聘岗位人选。
第十九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二)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三章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二十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一)市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第二十一条 近5年,所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励,并按本标准第三条所列办法计算累计分值在2分以上(含2分)者。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二十二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四)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五)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的最高等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六)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含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12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七)广州市优秀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三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一)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三)广州市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骨干人才;
(四)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第一章 选拔评定重点领域
第二十四条 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汽车制造、船舶和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重型装备等先进制造业。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产业、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七条 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二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三章 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近5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省、我市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重要职务;
(二)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四)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获奖人员;
(五)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学术(技术)骨干;
(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近5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国内中医药界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十一条 近5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二)国家、省部级重要社科奖主要获奖人员;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正式出版过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著作;
(四)发表过一批重要的学术论文,论文具有独到的学术观点,创新性强,被广泛引用,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性论文;
(五)学术思想和学术论著对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等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近5年来,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三十三条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近5年来,创作、编排或主演的作品曾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及中宣部、文化部及其他省部级单位颁发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奖项;或在经省部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
第三十四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和市场的认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在本企业(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
(二)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在同行业居于全国前3位;
(三)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市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所领导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 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十六条 近5年来,在体育训练领域,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冠亚军、世界冠军,对我市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教练员。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生产、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章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近5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凸现科研、管理潜力,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科研人员;
(二)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获奖人员;
(三)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人员;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五)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第三十九条 近5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训练、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和传统工艺等领域,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方面有创新,获得国家、省、市相关奖项。
第四十条 近5年来,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第四十一条 近5年来,来穗工作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第四十二条 其他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增进其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学习交流,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尖端学术研修、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其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涉培养资助经费和相关评审经费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和D类(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四类资助。
原则上,A类资助只受理杰出专家申请,特别突出的优秀专家且经3名以上同行杰出专家或院士推荐的,也可提出申请。B、C、D类资助优先受理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申请,杰出专家因资金困难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资助申请。已入选“121人才梯队工程”并获年度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的,除A类资助外,一般不受理其他类型资助申请。
第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而发起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发起举办学术会议的,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支付组织管理费、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费以及专家课酬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一)举办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0万元;
(二)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
(三)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8万元。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联合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本学科领域最顶尖级水平的国际会议或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举办的国内(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学术会议的,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对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高层次人才,资助标准如下:
(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5万元;
(二)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
(三)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高层次人才获邀参加上述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第八条  参加短期进修是指高层次人才短期(20天以上、3个月以内)赴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开展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的学术活动。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短期进修的,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一)参加国外短期研修,资助最高3万元;
(二)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资助最高1万元;
对于参加4个月(含)以上、1年以内进修的申请人,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第九条  发表论文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被SCI(注: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影响因子高低进行资助。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版学术著作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管理期内对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申请A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的,必须事前申报。申请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资助的,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申请D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经评审未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由高层次人才自行出资,不再重复受理资助申请。
原则上,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一次A类资助,在同一年内可申请一次B类资助或C类资助,申请D类资助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位青年后备人才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C类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资助通知办理核销手续并向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发放资助款。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D类资助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向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发放资助款,由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负责将资助款发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年末编制本年度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其中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其他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对创业领军人才相关扶持资助资金,除市属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资金外,均在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穗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评审认定创业领军人才时予以优先认定:
1.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已入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者,可直接认定为领军人才;其科技创业项目经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从优扶持资助。
(二)领军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六条 领军人才所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穗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且该企业由领军人才控股,或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领军人才创办、领办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一)由市财政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其余部分在2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区(县级市)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县级市)所属各类软件园、科技园、创业园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从企业创办、领办人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免收的租金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承担;
(三)根据企业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5%;
(四)对获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领军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从其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
(二)按穗字〔2008〕18号文有关规定,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原则上,对其企业(项目)获市财政创业启动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者,按所获创业启动资金10%比例对其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20%比例给予安家费;
(三)领军人才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四)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
(五)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领军人才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领军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才办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者,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其中留学回国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扶持金额的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对其给予安家费补贴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候选人名单及对其项目启动资金扶持金额、对其安家费补贴金额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领军人才人选,根据其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领军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对同时符合穗字〔2008〕18号文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条件的,一并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三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将领军人才项目及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金额、安家费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 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也可提出领军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市人才办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穗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穗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申请创业工作场所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申请报告;
(三)《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
市人才办负责将申报材料转各区(县级市),由各区(县级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区内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场所。领军人才企业已入驻区(县级市)所属各类园区的,可直接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免租申请。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申请市属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风险投资申请报告;
(三)《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
(四)《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五)如企业已获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投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申请贷款贴息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审核调查报告;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贷款贴息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贷款贴息在项目贷款合同有效期后的第2年根据企业当期实际还贷利息额的50%一次性补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
(三)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个人所得应纳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资料及个人所得税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创业启动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面向全市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下同),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学科(领域)的建设发展需要,择优设立“羊城学者”特聘岗位,吸引遴选中青年优秀学术人才、技术研发尖子,加快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学科专业快速发展、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提高我市重点学科、关键领域和支柱产业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 羊城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以用人单位为聘任主体,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特聘岗位津贴。
第四条 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是一项长期工程,分期实施。从2010到2012年,实施第一期工程,在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设置20个特聘岗位,每个岗位可聘任特聘专家1名。特聘岗位设置分配名额为: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12个,企业特聘岗位8个。
第六条 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方向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第七条 申请设置羊城学者特聘岗位的单位,应能够为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及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设岗领域具备较好的学科基础和科研技术优势,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队伍或研究开发梯队;
(三)近5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课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人文社科奖励,或发明授权专利;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
第八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一般应设置在二级学科或关键领域,全市原则上每一学科领域只设置一个特聘岗位。其设立特聘岗位的学科领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我市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
(二)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
(三)处于国内或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交叉学科。
第九条 设置特聘岗位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所在行业领域与我市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部署相一致;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关键技术,企业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良好;
(三)能为羊城学者特聘专家提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 特聘专家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教学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带领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三)指导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的教学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此条适用于企业特聘专家)。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能够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特别突出或紧缺、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申请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的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机构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
(四)申请企业特聘岗位的应聘者一般应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对本学科建设、本领域工作提出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本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六)保证聘期内每年在聘用单位工作9个月以上。
第三章  评审及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特聘岗位设置申请程序:
(一)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申请表》;
(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权威专家对设岗单位的整体条件进行评估,提出本系统岗位设置意见,报市人才办;
(四)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五)经确定同意设置的羊城学者岗位,由设岗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一)按照统一发布的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拟竞聘人选向设岗单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申请表》;
(二)设岗单位应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对竞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人才办。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单位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三)市人才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成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单位推荐的特聘专家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设岗单位与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聘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 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任期内,享受由市财政给予的每年12万元特聘岗位津贴和8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同时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原则上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所需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设岗单位及市有关部门还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羊城学者特聘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凡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岗位可以继续设置。
第十八条 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 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实行动态考核评估制度,设岗单位负责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支持力度、人员、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岗单位和特聘专家进行不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撤销其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聘任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羊城学者资格;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出境逾期不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
(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
(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  购房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
(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
(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每平方米购房补贴标准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80%计算。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购房补贴总额的20%可在购房后凭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产证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12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实际购房金额(以购房买卖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于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超出部分的购房金额由购房者自负。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贴息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不论其是否办理按揭贷款,均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贴息。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贴息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0.26%×60。
第十条  租房补贴
持A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以及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也未租住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
每月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计算公式:本人管理期内每月计发的租房补贴=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地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房金额由租房者自负。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持B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非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住房补贴,按其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每月住房补贴标准按上述办法的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货币补贴方案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支付的货币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依法列入成本核算,实施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但购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且持A证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差额面积给予发放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差额购房补贴、差额购房贴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计算方法计算。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配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持A证且尚未在本市购买住宅、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根据便于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的原则就近安排,其租金标准管理期内执行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管理期满应及时腾退住房,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才公寓应当签订《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供高层次人才租住使用。房源包括政府的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已承租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租住期内在本市购买了商品住宅或按本办法领取了货币补贴的,应在购买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领取了货币补贴后退回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  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政府人才公寓的收购、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经监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
4.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持B证者无需提交);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拨付货币补贴或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发放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需由财政负担货币补贴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已按本办法享受了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不再按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二十五条  享受了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后,符合条件申领财政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金额。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累计发放货币补贴未达到应发放货币补贴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发放余额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同时停发。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住的人才公寓应在3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纳入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
附件
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
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
(单位:元/平方米)
年份
价格
1998年
5004
1999年
4787
2000年
4874
2001年
4927
2002年
4866
2003年
4864
2004年
5339
2005年
5821
2006年
7244
2007年
10122
2008年
10766
2009年
11883
注:凡1998年以前(含1998年)购买的住宅,在适用本办法时统一按1998年交易登记均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聚集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安排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高层次人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结算,以及公费医疗管理事项;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章 医疗待遇和标准
第四条 由财政核拨(或核补)医疗经费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参加公费医疗;其他高层次人才按广州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服务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将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发放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保健卡(或在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上标识)。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凭卡享受局级医疗保健服务待遇,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服务待遇。
第七条  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享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再按80%的比例报销。
第八条  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专项资金”),与卫生部门保健专项经费并账使用。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每人每年3600元标准向医疗专项资金划拨经费,所需经费从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的医疗保健费用;
(二)按比例支付杰出专家、优秀专家患病发生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保健卡仅供高层次人才本人就医时使用,不得外借他人,违反者取消其市高层次人才医疗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强市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含A证和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入学解决办法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区(县级市)辖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可享有与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第七条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级市)属中小学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体育传统项目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按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报时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区(县级市)属高中转学的,向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三)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高层次人才配偶解决就业问题,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所属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所在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五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均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就业促进办法
第七条  中国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会同我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匹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对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机构,按每个摊位2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第八条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按手续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
(二)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可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三)其他人员,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广州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三章 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的程序:
(一)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选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人员,可直接向我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会同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羊城功勋奖。羊城功勋奖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三条 羊城功勋奖从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及我市合作共建单位)工作和引进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每年在穗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或团队中产生。
第四条 羊城功勋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的个人或团队不超过2个。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五条 羊城功勋奖的推荐、评选、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已获羊城功勋奖者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羊城功勋奖的人选(含个人、团队,下同)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市科学进步作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巨大贡献,或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社会公益事业、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羊城功勋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 由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按属地原则或行政隶属关系,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对基层上报的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应当到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征求属地工商、税务、安监、质监、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推荐单位需填报《羊城功勋奖审批表》,并报送详实的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审批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连同《羊城功勋奖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作为初选有效候选人提交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人才办聘请市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组成羊城功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应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赞成票者为正式候选人,提交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 拟奖励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通过并经评审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于没有具体事实依据的意见,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的核查工作。由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核查,并向市人才办提供核查报告。
市人才办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奖励的授予
第十八条 拟奖励人选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向羊城功勋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羊城功勋奖获得者奖励500万元,其中40%属获奖者个人或团队成员所得,剩余奖金作为其专项工作经费。所需奖金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推荐、评选、授奖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被确定为当年度有效候选人及拟奖励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推荐或担任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关领导也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属单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市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保障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补贴;
(三)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五)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资料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给予生活补助和安家费;
(七)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十一)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十二)对“121人才梯队工程”人选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十三)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所需补助、资助经费;
(十四)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用于获奖者科研经费补助部分);
(十五)对高层次人才发起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给予经费资助;
(十六)对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培养资助。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七)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八)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九)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二十)高层次人才公寓专项资金;
(二十一)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其中第(一)、(二)、(五)、(六)、(八)、(九)、(十二)、(十三)、(十五)、(十七)、(十九)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七)、(十一)、(十四)、(十六)、(二十一)项主管部门为市人才办,第(四)、(二十)项主管部门为市住房保障办,第(十)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第(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归口管理的项目,向市人才办报送所需资金年度预算和相关组织管理经费预算。市人才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分送市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市人才办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协调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安排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送市人才办汇总。
补贴奖励资金和服务保障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结余情况送市人才办汇总。市人才办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对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五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主题词:人才工作 配套办法 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0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