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慕容十三在哪: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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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性原则宋惠昌 http://www.gmw.cn 2011-04-11 09:19:42 来源:《学习时报》

    完善的民主程序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程序,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经验教训的一个深刻总结。实践证明,没有比较完善的程序,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民主,因为它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目标。

    我们在新时期的一个伟大历史任务,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目标。究竟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这个根本目标?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做出了一个科学的概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明确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三个方面“有机统一”中,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目标,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当然,最根本的是制度建设,同时还要有相应的体制建设、机制建设等工作。其中,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程序,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什么是程序?一般来说,就是根据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客观规律,事先确定的某种事项进行的次序、范围,或者事先确定的工作日程,进行决策(包括选举、表决等)的规则、方式,执行某种工作秩序、手续等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等等,统称之为程序。程序的实质,就是对于进行某种事情在空间范围、时间次序上的规则性要求,以保证事情进行的有序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合法性。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程序性原则,也是这一类性质的要求。当然,就其性质而言,程序本身是一些形式上的规定,或者说是形式上的民主。但是,形式本身有相对独立性,恰当的形式对于民主的实质性内容有积极作用。民主政治过程中程序性原则的一些必要规定,对作为权力制约机制的民主制度的实现,是一些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是实现一定民主目的的必要保障机制。

    社会主义民主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它应该在更高层次上体现出人类政治文明水平。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了越来越科学的程序规定。因此,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程序性原则,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本质特征。在这方面,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展可以充分说明。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治生活很快走上正轨,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权力运行的程序,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除了宪法之外,还有若干专门的程序性立法规定。随着党内民主生活逐渐正常和健全,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和重要文献中,对民主程序方面的规定,增加了许多实际内容;同时,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党内民主程序方面的法规性质的文件。这些带有程序性规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党内民主的发展,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有序发展,都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性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完善的民主程序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程序,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经验教训的一个深刻总结。实践证明,没有比较完善的程序,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民主,因为它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目标。但是,在究竟应如何对待民主程序的问题上,至今仍然存在认识分歧。比如,有人提出了一个所谓“程序拜物教”的说法。我们当然反对在对待民主程序问题上的那些形而上学态度,反对把程序的作用绝对化的观点,而主张在对待程序的问题上,要采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如果把重视民主程序、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的做法,与所谓的“程序拜物教”相提并论,很显然,这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性原则,是很不利的;在一定的情况下,这种思想状态,甚至可能成为集权与专制主义行为的一种辩护。

    在关于如何认识民主程序问题上还有一种观点,是把民主区分为所谓“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并且使二者对立起来。按照这种观点,就是认为西方传统民主,强调选举、监督以及制衡,对正义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出的决定是不是合乎既定的程序;在我国,在人们看来,民主意味着政府在做决策的时候,征求并听取人民的意见,以人民利益为重,要求选举的人是少数。可见,我国民众对于正义的判断,重实质而轻程序。所以,如果把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称之为“程序民主”的话,我国人民理解和认知的民主就可以称之为“实质民主”。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是重视目的和结果的民主,是“实质民主”,而不是西方式的“程序民主”。如此这般的论证,就把“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对立起来,以突出后者而贬低前者。可以看出,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性原则。

    但是,这个观点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在理论上也站不住脚。首先,断言我国人民“重实质而轻程序”,大多数人对民主选举没有要求,这是对事实的一种歪曲。因为只要到广大的社会基层去看一下,这个论点就会不攻自破。其次,从来就不存在着所谓“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这两个不同的“民主”,因为“程序”与“实质”分别说的是民主的形式和内容,而对于任何一种民主来说,它的形式和内容是有机统一的。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本身就是一系列的程序,通过履行这些程序,来实现它的目的,从而反映出它的实质。所以,所谓“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对立,是一种理论上的虚构。可以看出,制造所谓“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对立的观点,就是要通过强调民主的目的高尚性,来否定程序正义的必要性。言外之意,目的崇高是最重要的,至于是不是遵循民主程序,那就无关紧要了。很显然,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一种歪曲,而这样的歪曲论调,往往成为某些当权者无视民意,强制推行自己的长官意志的借口。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经过了风雨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正在向更高的历史阶段迈进。很显然,为此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就包含继续强化程序意识,不断地完善民主程序。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上看,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民主程序太多了,讲究程序过分了,而是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所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程序的建设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必须继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性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经验说明,对民主程序的破坏,就是对民主政治本身的破坏,它的实质,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意志的轻视。比如说,我们从一些地方的选举工作中常常发现,有一些心怀叵测而要通过种种途径窃取权力的人,在选举中往往是通过破坏选举程序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目的的。另外一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就是有的领导人或者领导机关,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以所谓“要体现领导意图”为理由,用各种手法干预选举过程,企图操纵选举,期望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两种行为的动机可能有高下之分,但是,他们通过破坏选举程序而违背了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则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一些严重腐败案件的发生,一个突出原因是缺乏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而没有遵循基本的民主程序,则是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没有基本的民主程序,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出现某种权力失控的环节,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这就是说,要求权力机关严格遵循民主程序,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而这对于抑制权力腐败,是一个重要条件。我们在民主程序建设上已经做出了有成效的努力,但是,现实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还必须进一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