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伤心花法宝技能:对案件定性不能放弃主观动机的考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55:21
对案件定性不能放弃主观动机的考察 刘琳

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突增、办案人工作强度加大的趋势,一些承办人开始采取“套用客观行为特征进行对罪入座”的办案“捷径”,即不过多考虑主观动机,仅凭客观行为特征进行定罪。这种做法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其违背了传统的“依据犯罪要件逐步定性”的严密做法,容易导致行为特征较相似或类同的罪名之间发生混淆,从而导致承办人错用“重法优于轻法”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如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中,甲酒后找到数日前曾与自己发生过节的人进行殴打,并强拿硬要了几百元钱。这种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有观点就此认为,甲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此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处理。

笔者认为,单纯根据客观行为特征进行定罪具有片面性,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犯罪主观动机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犯罪动机是不足以影响定罪的,但是当某行为特征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罪名的典型行为状态时,我们选择以犯罪动机和行为人主观追求的最终目的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和区分则是必要的、必须坚持的。以上述案件为例,对于抢劫与寻衅滋事两种行为的不同之处,学者们提出了两者在行为隐蔽性、暴力强度、侵害客体等方面的一系列差异,并根据上述差异总结出了区分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实证方法:首先,根据数个区分标准进行考察——如行为的时间、空间是否具有隐蔽性,暴力行为强度的大小,索财行为是否积极、急迫,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大小,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过节,等等;其次,通过对上述标准的考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以追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还是以强拿硬要、起哄闹事为目的,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还是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等等。

但是实践中,上述区分标准不能被绝对化地套用。因为“行为是否具有隐蔽性、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大小”等区分标准都依赖于“最终行为发生在较为隐蔽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行为人最终非法占有了较大数额的财物”等既成事实,然而既成的事实是不能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向画等号的。当客观行为特征出现类似的时候,我们只能从行为人主观的更深层动机以及主观上的最终目的入手,认定其是否构罪及构成何罪。以上述案件为例,必须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发,认定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刻意选择隐蔽的时间、空间,并刻意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判断其主观上是以追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还是以强拿硬要、起哄闹事为目的,其深层行为动机是“为财”还是寻求精神刺激。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根据事件结果的“偶发性”效果来简单推定行为人行为之初的目的和动机。

第一,我们需要思考行为实施的隐蔽性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刻意追求或选择而致,还是存在偶发性介入因素,导致了行为实施的隐蔽性效果。如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酒后失控,临时起意要去殴打某人,而其赶到被害人处所的时候恰逢时间已晚、地点偏僻,那么此时我们不应认定案发的隐蔽性系行为人事前预谋而刻意追求或选择而致,虽然从客观上看该行为更符合抢劫行为的典型特征,但结合其主观动机考虑,该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第二,行为人是否刻意追求获取大额钱财。认定此项主观动机时,关键不在于查证客观上行为人获取了多少钱财,而在于认定行为实施时是否刻意追求获取尽量多的钱财。假设本案中甲家境比较好,其酒后攻击被害人强拿硬要了几百元,那么我们考虑行为人日常消费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特点,其强拿硬要几百元的行为就不足以推断出其主观上存有“追求获取尽量多的钱财”的动机。

已经发生了的既成事实并不能当然地证实当事人行为之初的主观状态,“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发生”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在任何时候,关联都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