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世界boss几点刷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23:34:31
怀化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主要背景是怎样的?

答: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促进普通住房投资,抑制炒作行为,公平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05年5月9日转发了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等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七部委意见精神,加强配合,严格征管,确保调整住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市政府出台了《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7]1号),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于2007年3月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问:
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具体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答:
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先税后证”、“以票管税”。其具体要求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房地产相关各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凡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内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依法缴纳税款,再凭地税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分别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国土、房产部门将税务机关出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纳税人未出具由管辖内地税机关开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问: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哪些人交税?要交哪些税?

答:
第一个问题涉及纳税人和征税范围问题,概括讲就是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装修、租赁、房地产中介等涉税行为的企业、机关、团体、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第二个问题主要是税种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征收房地产业主要税种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但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要缴纳这么多税费,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营环节视情况有所区别。

问:
二手房(存量房)出售纳税广受社会关注,目前国家对此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
对二手房的出售、转让,国家主要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一些特殊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自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凭合法手续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税,税率为5%。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拥有的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不能准确提供计税资料的,按售房收入的1%核定征收。不同的房屋出售征税的方法和依据有所区别,纳税人可以到地税机关或直接拨打12366税收热线进行咨询。

问:
地税部门目前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方面提供了哪些纳税服务措施和渠道?

答:
为方便纳税人,我们向房地产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和“一站式”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到房地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政策咨询、申报纳税、代开发票、开具《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等手续,怀化市区房地产纳税人按房地产坐落地分别到鹤城区、湖天区地税局办税厅办理上述手续。

问:
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
由于需要凭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方可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定要向开发商或卖房方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销售发票和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再次转让时作为相关税收的抵扣或审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