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汝不识丁 广播剧:“的士”拉自家人出事故引发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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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拉自家人出事故引发赔偿案   2006-05-17 本文访问次数:136       午报讯(通讯员 萧萧)“的士”司机用运营车辆带家人探亲、就医、购物、接送子女上学是常有的事儿,但按一般交易习惯,乘客只要登上出租车,客运合同就宣告成立,因此对于“的士”司机拉自家人到底属于办私事还是公、私兼顾的客运合同,目前还没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和探讨。昨天,宣武区法院就首例打自家亲属出租车发生车祸,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案件进行宣判,法院驳回妻子万某要求丈夫“东家”赔偿其车祸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对此性质进行的认定。
    去年春节前夕,的哥司机谷某开车带着妻子万某和儿子远赴内蒙古探望丈母娘,不想回京的时候却让儿子踏上了不归路……原来,谷某开车回京时,万某未系安全带,抱着儿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由于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当车辆行驶到张家口万全县110国道248公里+150米处时,车辆打滑,车翻入路边沟里,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谷某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了运营合同。同年4月,保险公司赔付万某部分医疗费,余1129.32元未赔付,万某据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后者赔偿被拒绝。 为此,万某以客运合同乘客的身份将丈夫谷某所在的新月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月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5元,同时赔偿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而新月公司认为其谷某一家系回家探亲,在非运营时间办理自己家中事务,因此公司在此事件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离京前,谷某没有按照规定到新月公司及相关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行驶中谷某并未使用计价器。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点运送至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以运送乘客为营业,并以此获取报酬。在此案中,原告与其子乘坐自家出租汽车出行,较之一般客运合同不同,加之谷某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的同意,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客运合同,原告以其与新月公司存在客运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法官介绍说,如果是按照规定打计价器收费或经所在出租公司与乘客签订一定期限的包车协议,那么即使打的是自家车,也可以按照客运合同处理。
    此案为出租车司机提了个醒,为了自身利益,即使是自家人坐车最好也按规定打表。

被告:非运营时间办私事

  法庭上,被告新月公司坚决不同意万某的赔偿请求。新月公司认为,谷某一家探亲是在非运营时间,代理律师说:“由于谷某出京时未在公司登记,直至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电话,公司方知晓此事。”另外,新月公司认为,事发时万某和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

  法院认定:不构成客运合同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原告及其儿子的乘车行为是什么性质。宣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点运送至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案中原告乘坐丈夫驾驶的出租车出行,是探亲行为,的哥不是以运送乘客为目的的。其次,出租车的计费分为按里程和按时间两种,而谷某驾车出行既没有使用计价器,又没与原告约定其他形式的计费方式。此外,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客运合同,因此交通事故与新月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的哥载亲人也可形成客运合同

  该案的判决是否意味着乘坐自家人驾驶的出租车不构成客运合同,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法官表示:不一定。如果是按照规定打计价器收费,或经的哥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与乘客签订包车协议,那么即使打的是自家人驾驶的车,也可以按照客运合同处理。这样,一旦发生意外,出租车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