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嵩和周杰伦打架视频:让人“断魂”的墓地20年使用期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14:02

沈彬 法律学者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这个清明最让人“断魂”的是墓地20年使用期限的问题,搅扰了两个世界。

“墓地欠费”搅动国人神经

事情最早的爆发点是3月16日《华西都市报》一篇《陵园登报催缴:您的墓位已欠费》的报道,按《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墓位使用以20年为一个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保留的,丧家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到期一年之后,不缴费或者不重办理手续的,经发函通知,登报通知之后,“对该墓位作无主墓处理”。所以,公墓管理方才会因为坟墓“过期”登报催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山东、广东等也陆续出现“过期坟墓”。之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表示: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拨动了国人的敏感神经:生前70年的房子,是暂住;死后20年的坟,还是暂住……

4月4日开始,民政部出来“灭火”,据新华社当日报道,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所谓“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费,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清明节当天,民政部相关官员还在央视作了“权威发布”,重申了以上内容。

但,个人不觉得媒体有误解:在20年以后,只有缴费的才能继续使用墓地—民政部的说法与之前的报道并没有冲突。很多人善良地以为死亡是永远;现在有关方面却说那是“租赁”,这实在很难让人接受。

入土为安,是国人最朴素的愿望。这次“过期坟墓”的风波,突显政府的决策、法规与公民认知、情感之间的严重脱节;深言之,就是政府的民主决策做得不理想,公众不认同,不买账。

人们可能会觉得奇怪,殡葬少说也有几千年历史,新中国也成立60多年了,何以这几年才开始有“过期坟墓”的问题?其实,公墓是伴随着现代化大都市发展形成的;公墓出现在中国只有百年历史。从解放开始,新中国政府有着移风易俗、宣传唯物主义的宏大意识形态愿景,也有着节约土地的现实考量,在农村搞过激进的平坟还田政策,在大城市实施严格的限制墓地政策。另一方面,当时很多市民希望“落叶归根”,还葬家乡,解放初期,上海就有过“鼓励外运”的政策。所以当时市民对于公墓的需求并不大。在“文革”中,在破四旧的名义下,上海几乎所有公墓都被毁坏,40多万坟墓被平毁。龙华公墓被改成火葬场、烈士陵园,9个公墓被改建成仓库等单位,34个军管的公墓也被陆续改为建设用地。

在一个活人都没有尊严的年代里,死人也难有容身之地。上面说的是上海的情况,全国各大城市的情况基本相同。就像《非诚勿扰》里葛优说的:他出国那阵子(改革早期),国内就没公墓一说,只有烈士才能入葬。之后,随着改革开放,随着群众的富裕,有了对公墓的需求。中国城市周边的很多公墓都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设的,当年各地政府很有“闯”的精神,也赚得盆满钵满,从另一个角度看,那时的法律空白很多,也留下了种种历史问题,如今逐渐露出水面。

20年规定从何而来

再来看这个“20年”的规定。1985年国务院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时规定》中没有对城市公墓的规定,只是提到在不宜推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乡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到90年代,在公墓经营已成为产业的现实下,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只是要求对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首次规定墓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体年限由省级政府规定。1998年民政部发了一个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可见,这个20年的规定,不是出自国家法律,也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只是1998年民政部的通知。有了这个“上位法”,才有了2000年《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其明确规定,墓位使用20年期满之后,经发函、登报通知仍不缴款的,“对该墓位作无主墓处理”。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为“欠费”被“处理”的坟墓,但有了这种规定,国人“入土为安”的朴实想法算是落空了。尽管民政部出来“灭火”,强调20年是缴费周期,不是土地使用权周期;但最触动国人神经的地方在于,民政部没有表态:如果不续费,会不会被“处理”?!

指导思想与民间脱节

如前所述,现在的经营性公墓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产物,有着严重的法律空白,职能部门的规定往往是亡羊补牢,规避要害问题(土地使用权性质),甚至可以说是“机会主义”的。按民政部副巡视员、中国殡葬协会副会长张洪昌的说法,当初之所以规定为20年,是基于20年为一代,“一代对一代负责”的考虑……事实是,当年闭门造车的20年规定,大家不买账,当年的“机会主义”如今撞到了舆论的硬墙上。

固然,我国人多地少,保护土地是既定国策,不能让死人与活人争地;固然,当年公墓建设有着意识形态的压力,“摸着石头过河”有着种种无奈和法律风险;但关乎亿万人“永久归宿”的事,就由民政部一纸《通知》决定了,显然有硬伤。一是缺乏权威性,这只是一个通知,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二是违反“不溯及既往”的法理,1998年的通知不能管到之前的那些公墓上。

山东、广东等出现的这些“过期”公墓,需要续的管理费,每年最多二三百元,相对于购墓费用的确不高。但“墓地过期”的口子一开,可能有严重的后果:没能续费的坟作为无主坟“集中处理”。之后,公墓经营方还可以在70年的墓地使用期限里再卖一次墓地,甚至卖到三次!

在殡葬制度方面,国家法规、政府的指导思想,一直与民间存在严重脱节。不仅是在墓地年限这个问题上。再举一例,去年7月22日《春城晚报》报道:昆明市宜良县公路两侧山上的坟墓被刷上绿漆。村民表示:这是执行上级的“绿化”要求,并称如不这样做政府就要炸坟。

这事听着像是官员霸道,但从法律角度看,官员允许刷漆还算是人性化操作, “平坟”才是严格执法!去年新修订的《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县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可见,宜良县政府采取迁坟、深埋不留坟头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所以之前,当地还把迁坟2764座作为绿化的政绩进行宣传。

这个条例有着明确的上位法渊源《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再上溯就是前面提到的1997年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建造坟墓,在这些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也就是说,公路边、林地里的祖坟原则上都应该平掉。这个规定跟普通人敬畏祖先坟茔的传统思想相差太远了!

妥善对待逝者,体现着一个民族对生命的敬畏;尊重公民的情感和财产权,也应是政府决策的逻辑起点。在殡葬的管理上,我们走过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之前,受极左思想影响,在除迷信、保护耕地的旗号下,很多坟墓遭到了破坏,公民的正当殡葬需求,也受到公权的压制。在改革开放之后,墓地经营市场化,满足了公众的需求,却由于法律空白,以及决策的“机会主义”,既回避关键问题,又不尊重民众意愿,才有了如今“坟墓过期”折腾死人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决策者的勇气,也需要公众的体谅,毕竟我国人多地少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