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约小楼什么鬼:降低药价需要实际行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15:18

降低药价需要实际行动


三月二日,发改委一纸通令,将一百多种中西成药降了价(规定了最高限价)。这是一个好消息。药价早就该降了。即使按照最高限价,药品也不便宜。因为药价像房价一样,涨价一直在进行中,既有药企涨价,也有医院、药店加价,药品之贵让买药人苦不堪言。不过,这条限价喜讯给消费者带来的喜悦,来得快消失得也快,因为当我们真的去买这些“限价”药时,不是被告知“没有”,就是说他们”没接到通知”。除了有更高价的同类药之外,就是缺货。四月二日,是发改委通知下达一周月,CCTV二套节目对此进行了报道,记者在各地药店、医院的采访,说明了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其实,这种药品价格说降不降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最终都是不了了之。

平心而论,药企还不敢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的价格政策,但它又舍不得放弃那诱人的利润。只有暗渡陈仓,迂回规避限价令。凡在限价目录上的药品,他们或者把商品名、规格什么的改一下,让这种药以新面孔出现,花费成本不高,不仅可以绕开限价令的约束,利润或许会比原来的更高一些;或者干脆就停产这种药。这就是药企的卑鄙伎俩。它们用的这种拙劣战术,并不是什么妙招。但是为什么屡屡得逞呢?还有人散布“降价死”,难道果然如此吗?

一般的棋手对弈,至少要考虑后三步或更多。如只想到一步棋就匆忙出招,对于对手可能的回应不预先设计对策,则十有八九会输棋。这与治理社会的道理是相通的。限价令下达只能是第一步,必须有后续措施来应对各种情况。限价令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消费者(也包括国家)的负担,当然就压缩了药企的利润,简言之,是伤害了药企的经济利益。但是,相信限价行动必然经过了慎重的成本核算程序,并留有相当余地,只是适当限制了这些药品过高的利润。但应该知道,药企做的不是社会公益事业,它做的是买卖,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所以公文下发并非万事大吉,众企业不会主动拱手让利于百姓。这一次,药企老总们又会故技重演,以四两之力卸千斤于无形,想让老百姓再次空喜欢一场,并显示了药企的抵制势力不可低估。

限价令出台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合法、合情、合理、可行性。首先,是否合法?一个以公平为己任的政府,必定要制定出保护公民正常经济生活秩序的法规。发改委是政府主管经济的权威部门,它此次发布的限价令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相关内容相关条款,应该说合法性是勿庸置疑的。其次,是否合情?药品乃民生之必须,是治病救命的商品。因此,药品定价应该使企业适度获利,任何具有暴利成分的价格都有趁火打劫、趁人之危的嫌疑,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基本社会道德。药品价格平民化是民心所向,而限价药名录所列均为基本用药,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其三,是否合理?药品属大批量生产模式。对新药而言,研制费用高,经大量生产后,分摊了研制费用,成本下降、利润上升。限价药品均为老药,利润率很高。理应适时下调。既然合法合情合理,药企就没有任何理由,用任何手段抗拒不遵。最后,是否具有可行性?应该说事在人为。如果上级有了命令,下级尽数装聋作哑,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再正确的命令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反之,命令下达后,各职能部门都能主动执法,起到监管作用,命令就能落实。药品限价令面临的“有价不遵”和“有价无货”两个尴尬局面,并非不能破解。关键是该做的是否愿意去做,是否认真去做。有价不执行的问题好解决,工商、物价部门依法罚款即可。当商家认识到不执行限价令要吃大亏时,他们就失去抗法的动力了。不要坐等消费者举报,如果举报麻烦或举报成本高于他的受损失费用时,他就没有举报的动力。市场管理人员要积极奉公执法,名查暗访,检查限价落实情况,严惩抗拒执行的商户。

有价无货的问题。如果是真的,问题在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运用法律手段。无论是中资、外资、国企、私企,故意停产市场需求的产品,均可以依据反垄断法予以惩罚和追究责任。能不能问他一个破坏市场罪呢?其次,运用行政手段,如果是国有企业拒绝生产限价药品,可直接追究企业决策人的责任,轻者降职,重者免职,问题会迎刃而解。如果是外资企业独家生产的(这一可能性极小),国家更应该投资上马这一项目,既为了民,也为了国。打破垄断,价格就下来了。

最后以一句列宁的名言结束本文:一打声明,不如一个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