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麦卡杜:一叶知秋---从“药家鑫案”看中国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53:07

我们的社会,存在太多的“潜规则”;我们的司法,总能创造奇迹。我安静地等待,等待奇迹的发生。

看了关于“药家鑫案”的报道,注意到这样一个说法:说“药家鑫案”极其罕见。其实,本人感觉,不是极其罕见,而是司空见惯,只不过没暴露到阳光下罢了。我们的社会,存在诸多的潜规则。何谓“潜规则”?答曰:“存在且为人遵守,无明文规定、无人提及。”个人认为,“药家鑫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它让一个潜规则暴露在公众面前,就如同童话故事《皇帝的新衣》的那个小孩说皇帝其实没穿衣服一样。估计很多人都知道,开车撞死一个人的事后成本比撞伤一个人的事后成本大得多,当然了,这也得看伤得到底有多重、被撞的那个人好不好说话。案发后,药家鑫也说因为自己害怕农村人不好说话、爱找事,所以才……从这个意义上讲,“药家鑫案”的社会效应如此巨大其实是可以理解的,联系《皇帝的新衣》就可以看出来。《皇帝的新衣》里,当那个小男孩说皇帝没穿衣服后,那场面、绝对算得上是相当的壮观哈!当潜规则暴露在阳光下,那场面,就是广泛的社会效应,而“药家鑫案”,乃导火索也!

本人初涉刑法,也感觉到了其实“药家鑫案”本应是一个蛮简单的案子,我说的简单是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这个司法程序的简单。“药家鑫案”唯一的不简单处就是被撞的那个人不是撞死的,而是被肇事者拿刀捅死的。可是,现实总是复杂的:本案发生在201010月份,可是开庭审判却到了TMD20113月份,这么长时间,不就是一桩故意杀人案嘛,奈何会拖这么长时间?最纠结的还是法院审理后居然来了个择日宣判。其实,我想多数人对于“择日宣判”是心有余悸的。遥想当年,张磊案的择日宣判择的时间可真是让人们等得“花儿都谢了,猴都笑了”啊!“药家鑫案”的择日宣判会择多久,我看我们只有拭目以待了。

本案还有个很扯淡的地方就是庭审现场被告律师的辩护---“激情杀人”的辩护,最近读到一篇评论说“这个激情杀人和当年的临时性强奸是一路货色”,读罢,虽觉很有道理。“临时性强奸”绝对算得上是中国司法的“奇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个原则我看可真是被法官吃到肚子里去了。其实,没办法,我们的社会,拥有诸多聪明的子民,什么样的奇迹创造不出来哈!“激情杀人”也不能算是奇迹,因为在外国的刑法中的确有这个提法,但是这个提法要是在中国的法庭上由律师提出并且是作为辩护的提出,也算是个“奇迹”了,这样说明那律师蛮爱学习的,懂得“向西方学习”“洋为中用”,懂得“中体西用”,唉!这纯属扯淡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着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药家鑫案”,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横看竖看,怎么看都是故意杀人,怎么看都不是“激情杀人”。我五六百度近视,难道真是我看错了?难道皇帝穿了衣服、只不过我看不出来罢了?还有一点灰常令人纠结的地方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拿着药家鑫的奖状、请愿书什么的去当证据。我操,还真把法庭当做古代县衙了,还真把法官当成县太爷了!“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刑法的基本精神,辩护律师你怎么能不顾呢?可真是把法律当儿戏了,扯淡加纠结啊!

案发于201010月,法院于20113月审理,中间咋这么长时间?不能不引起公众的怀疑,怀疑药家鑫的背景,怀疑有力量在干预司法程序。不是公众疑心太重,不是公众想太多了,而是公众的心再也伤不起了、而是公众的那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再也不能受伤了。“我爸是李刚”、“临时性强奸”,这些的的确确伤了公众那颗追求公平正义之心。写到这里,我也开始反思药家鑫,开始问自己他到底值不值得同情?没错,他拿刀捅死了被撞的那个人,他非法剥夺了一个公民的生命权,侵犯了被害人的法益!也没错,他撞伤被害人后,应该立即叫救护车送被害人去医院的,他千不该万不该再拿刀捅死她,这可是有违人伦的!可是,他偏偏做了,做出了常人无法理解的选择。他是一个大学生,一个年满十八周岁,拥有知识、拥有健全人格与意思表达能力的公民,面对事故,他能够而且应该比常人处理的更好,可是他却没有!他的理由是怕农村人难缠,找自己的事。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形:撞死一个人赔偿的损失少于撞伤一个人。药家鑫为何会做出那样的选择?他的选择的理由为何是那样?这才是值得深思的地方。也看到了一些评论,说药家鑫的选择的背后是教育的缺失。我想,也有的是这个社会的病态吧!

只愿本案别再创一个像“临时性强奸”一样的司法“奇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