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臂章图片大全: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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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1)亲属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早建立的人际间社会关系,也应该看作是人类社会本身的最基本的构成细胞,也是人类社会的最原初的胚胎。因此,研究人类社会的最初起源,探索它的建构奥秘,也应该以亲属关系作为起点。
  
    但是,长期以来,人类学界对于亲属关系的研究没有遵循正确的原则,其中,对亲属关系研究发生重大影响的,是英国功能论社会人类学的基本观点。按照这种观点,亲属关系是以‘一男一女’所构成的夫妻关系为基础。因此,他们把整个亲属关系网络,简单地归结为夫妻间的‘二人关系’所建立的基本家庭的延伸。所以,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在亲属结构(la structure de la parenté)的研究中,首先应该抛弃传统人类学中由英国人类学家芮克里夫.布朗(Alfred Reginald Radcliffe-Brown, 1881-1955)所奠定的的功能论结构分析法。依据这种功能分析法,亲属结构分析必须从生物学意义上所建立起来的单个家庭的最简单结构开始,把家庭看作是由父亲、母亲及孩童所组成的基本单位。芮克里夫.布朗为此加以归纳说:这「是为了将复杂得多种多样的亲属关系,简化成一定类型的秩序,然后,使我们有可能在这样的多样性底下,发现一个有限的一般原则,......」(Radcliffe-Brown, A. R. 1941: 17),芮克里夫.布朗甚至认为,任何亲属关系都是以夫妻间的二元关系所建构的家庭作为基础,所以,「任何社会的亲属结构,都是由一些二元关系所组成的(the kinship of any society consist of a number of dyadic relation)......」(Radcliffe-Brown, A. R. 1940: 6)。
  
    列维·施特劳斯认为,把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简单地归类为夫妻间的「二人际的关系」,将完全忽视亲属关系中所包含的极其复杂的社会性和生物学血缘性两方面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交错的关系网络,也会忽视其中隐含的自然和文化两方面相互渗透的组成因素;而且,更重要的,它将完全忽视形成和改变亲属关系的内在因素,忽视亲属关系再生产的基本机制,忽略了亲属关系之所以能够持续地存在、并一代又一代地延续和更新的根本动力。
  
    在列维·施特劳斯看来,「社会结构的研究的目的是藉助于模式(with the aid of madels)去理解社会关系」(Lévi-Strauss, C. 1977[1958]: 289)。因此,亲属的结构分析应该从亲属关系得以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着手,因为婚姻关系是密切与人的社会关系相联系的。
  
    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必须把亲属关系当成一种「社会关系」(relation sociale)去理解。亲属关系所反映的,并不单纯是夫妻关系,更不仅限于夫妻间的生物学血缘关系而已;而是一个「社会关系」,因而必须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就是说,列维·施特劳斯在亲属结构研究中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亲属关系结构中,揭示出隐藏于背后的那些使得亲属结构得以形成和运作的基本因素间的关系;这些基本因素间的关系,不应只是维持一夫一妻的二元关系,而且还应包括那些使得夫妻结亲得以成立和更新的可能条件,即为‘男人’不断地提供‘女人’的那个社会群体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
  
    一对男女之所以能够建立夫妻关系,总是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在一个最原始和最简单的社会中,要使得男女之间形成夫妻关系,起码要有男人和女人,而且,并不只是一对男女,而是一群男女。这些男女是如何生活的?他们何以能够存在?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必须使一群男女能够一代一代地繁殖下去,以保证这些男女群有后代,得以不断地重新结亲成夫妻。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存在和延续。这就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不断再生产的基本机制。在列维·施特劳斯看来,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持续更新的重要机制,就隐含于亲属关系的再生产机制之中。所以,揭示亲属关系的再生产机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亲属关系原子结构
  
    为了揭示亲属关系的再生产机制,列维·施特劳斯首先探索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列维·施特劳斯所说的‘亲属结构’,包括了(1)夫妻关系、(2)兄弟姊妹关系、(3)父母及子女的关系以及(4)舅甥关系。这四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了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和继嗣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其中的姻缘关系。只有透过血缘关系、继嗣关系和姻缘关系及其相互关连,才能形成活生生的亲属关系网络,也才能保证亲属关系的不断再生产,以便使亲属关系能够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从而也保证社会本身的持续存在及其再生产。为此,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关键是必须在血缘和亲缘关系之外,再寻找能够维持亲缘关系不断再生产的社会基础,也就是寻找能够为一代又一代的男人提供新一代女人的那个社会群体的代表。这个社会群体的代表,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就是把妻子同生产她的那个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的男人,即舅舅;而舅舅的家族和部落也就是那个不断为新一代男人提供新一代女人的社会群体。显然,列维·施特劳斯的亲属关系理论,尤其是集中分析为某个家庭关系的形成提供可能条件的社会关系网。这样一来,列维·施特劳斯就把上述亲属结构的基本网络,称为「亲属原子结构」(atome de la parenté)。它是包括(1)夫妻关系(2)兄弟姊妹关系(3)父子关系(4)母舅和外甥的关系四个方面的一个关系网络。列维·施特劳斯称之为‘四方系统的关系网’或是一个‘四角形的关系系统’(the quadrangular system of relationships);亲属关系的全部系统,以及在这个整系统统中所呈现的多种多样的亲属关系表现形式,包括姑侄关系、叔伯关系、表兄弟姐妹关系等等,都是由上述最简单、最基本的「亲属原子结构」(the atom of kinship)演变和演化而来的(Lévi-Strauss, C. 1978[1973]: 84-87)。
  
    (3)亲属血缘关系的社会和自然双重性
  
    上述亲属原子基本结构,是由三种类型内在关系的相互交错地运作所保障的;这三种类型的内在关系,就是:(甲)血缘关系(a relation of consanguinity);(乙)亲缘关系(a relation of affinity);(丙)继嗣关系(a relation of filiation)。这三种内在关系贯穿于一切亲属关系中,但由这些关系所连接的各项,可依据构成亲属原子结构各项之间的不同距离,而发生进一步的复杂变化。
  
    人的血缘关系不只是具有自然的性质,而且还具有社会性。由上述三种亲属内在关系所构成的亲属结构,是以最自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社会基本关系网络。由它出发,才产生了一系列由简单到复杂的社会规范制度体系。所以,单纯的自然性生物学的血缘关系,并不能构成人类的亲属关系。人类的亲属关系,必须在自然生物学的血缘关系之外,还吸收具有社会意义的关系网络。亲缘和继嗣关系就是这种具有社会关系性质的人际关系,它们才能确实保证人类社会的亲属关系以文化的特质存在并维持下去。
  
    (4)衬托亲属关系的语词系统
  
    组成人类亲属关系的基本成份,除了上述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继嗣关系之外,还包括人类语言系统的因素,即以语言表达和沟通的形式所巩固下来的各种亲属关系的称呼系统。没有语言称呼系统的传承及其连续的沟透过程,就不会使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巩固下来。各种社会关系都是要靠语言沟透过程,靠沟通中的相互确认和共识,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维持下来。
  
    所以,列维·施特劳斯进一步指出,由上述三种内在关系所维持的亲属原子结构网中,又可区分出两大系列的亲属现象:第一个系列是由不同的称呼语词所表达的亲属关系语词系统(terminological system);第二个系列是由亲属的相互态度所构成的亲属关系态度系统(the system of attitudes)。
  
    显然,列维·施特劳斯并不把亲属单纯归结为经验所观察到的那些有形的人际关系及其现象,而是包括语言使用领域和人们思想情感及态度在内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见,在列维·施特劳斯的亲属关系概念中,明确地包括了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系列因素,并把两者在复杂的相互关系中加以分析。
  
    首先,列维·施特劳斯注意到亲属关系在语词运用中的表现。他显然认为,靠人与人之间的两性交换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不只是靠生理学意义上的关系来维持,而且要靠语言的反复使用加以巩固。列维·施特劳斯和其它结构主义社会人类学家一样,把语言当成社会和文化的基础因素,特别是把语言中所呈现的固定结构当成社会和文化基本结构的原型。同时,列维·施特劳斯也认为语言的使用构成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文化创造活动的基础和基本条件。
  
    在列维·施特劳斯所指出的亲属关系第一系列中,亲属间的相互语词称呼,构成为实际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所有使用亲属关系语词称呼的个体或群体,由于语词所表达和指谓的特定关系,都在他们的行动中感受到他们之间受到了语词规定的约束。列维·施特劳斯指出:「亲属语词不仅是某种社会学的存在,而且也是说话的因素」(Lévi-Strauss, C. 1977[1958]: 36)。使用这些语词就等于「做」这些语词所规定的关系规则。使用这些亲属关系语词的时候,就隐含着实行由亲属关系所要求的各种「尊敬」或「亲近」、「权利」(droits)或「义务」(obligations)、以及「亲情」或「敌意」。这些隐含在语词意义网络中的亲属间不同态度的因素,包含着比语词称呼关系更重要的心理、情感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因素。它们在保障亲属关系的维持和运作方面,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使亲属群体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稳固性和均衡性。
  
    (5)巩固亲属关系的态度系统
  
    列维·施特劳斯对于亲属间的相互态度非常重视。亲属间的相互态度表示了亲属关系的实际存在和执行状况,它也关系到亲属关系本身的存亡和维持的程度。列维·施特劳斯指出,为了分析态度系统在亲属关系中所起的调节作用,必须进一步区分两个不同层次的态度系列。第一种是扩散开的、非结晶化和非制度化的态度(the diffuse, uncrystallized, and non-institutionlized attitudes);这是语词称呼系统在亲属间的心理层面的反应或变形。第二层次的态度系列总是伴随着或补充着第一层次的态度系列,构成了结晶化和被规定了的(prescribed)或由各种禁忌所审核的制度,或者由各种固定化了的仪式所表达的规则。这些第二层次的态度系列,远非单纯的亲属间语词称呼关系的直接反应,而是更为精致、更为深刻的亲属关系因素在社会生活层面上的沈淀,在克服和解决由语词称呼关系所建立的亲属关系网的各种矛盾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就此而言,态度系列与语词称呼系列相比,在亲属间起着更为重要的整合作用。上述第一种态度系列,表现了亲属关系长期贯彻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和情感因素的重要性。它们是靠习惯和情感来调节的,也表现了亲属关系中所渗透的道德因素的社会功能。由于习惯、情感和道德因素的驱使,人们在亲属关系交往中,无需靠强制性的规定和制度,就可以自然地和自动地实现亲属关系所要求的相互尊重和相互调节。上述第二种态度系列是靠规定、制度和各种仪式的形式来实行的。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和动物的地方,就在于那个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透过一定的程序实现某种社会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系列的规定、制度和仪式。亲属关系网络的维持,也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凭借制度化和仪式化的形式来进行。所有这些表明,人类社会的亲属关系完全不同于动物界的单纯血缘关系,它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所固有的思想情感的复杂运作的产物。对于亲属关系的研究,必须深入到所有各个有关的层面,才能彻底揭示它的性质和运作机制。
  
    (6)乱伦禁忌的决定性意义
  
    在亲属关系运作的基本机制中,包括在上述第二种态度系列中的‘禁忌’(tabou),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亲属基本原子结构的最原始和不可化约的性质,归根结底是乱伦禁忌(le tabou de l’inceste)的普遍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如前所述,列维·施特劳斯在强调其结构主义亲属观与英国社会人类学结构功能论的区别的时候,一再指出:亲属的基本结构意味着,在人类社会中,亲属结构得以存在和维持下来的最基本条件,是男人间进行女人交换的可能性;而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男人间的女人交换,绝不像动物中的公母关系那样简单,可以随便实行滥交;而是要严格地受到社会的一定规范的制约。这就是说,在男人间的女人交换,不只是两性间的性交关系,不只是为了满足两性之间的本能性欲需要而已,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和文化条件限制的人际关系,是一种具有社会文化意义、并履行社会义务的行为。为了保障男人间的女人交换,不能像功能派那样,只单纯地把亲属关系归结为一夫一妻的二元关系,只看到此亲属关系网络中的叔侄关系(avuncular relationship),而是要发现和研究‘一个男人是怎样从另一个男人那里获得他的女人’的?列维·施特劳斯的亲属结构中的舅甥关系的出现以及乱伦禁忌的普遍性调节作用,正是为了保障亲属基本关系的存在和再生产,保障一个男人能从另一个男人所提供的女儿或姊妹中获取女人,保障男人间的女人交换得以一代一代地存在和维持下去,使整个社会关系也进行不断地再生产。
  
    列维·施特劳斯指出:「在任何社会中,沟通(communication)与交换(échange)是在三大层面上进行的:女人的交换、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以及信息的交换与沟通」(Lévi-Strauss, C. 1977[1958]: 296)。
  
    女人的交换不同于其它交换的地方,就在于它必须严格地遵守乱伦禁忌的制约。乱伦禁忌规定了女人交换的范围及基本条件,也制定了违反禁忌时的各种处分和惩罚的规则及其具体程序。乱伦禁忌所管辖的范围就是性的关系;更具体地说,就是男人之间的女人交换的一种社会规则。它规定了男人间进行女人交换的条件:不允许在同一家族、同一种族、同一部落中进行女人交换。换句话说,乱伦禁忌不允许在同一血缘关系中发生男女间的性交关系;如果违反了规定,就会遭受整个家族、种族和部落的惩罚和制裁。这一规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累积了人类世代相传的珍贵经验,它是透过血的教训所换来的。人类在最初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地意识到:如果在同一血缘关系网络中发生性的关系,就会为整个社会、整个部落带来祸殃,带来毁灭性的不幸后果。乱伦禁忌的规定和执行,是同以上所说的舅甥关系的重要性相平行的。也就是说,乱伦禁忌同亲属关系中的舅甥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亲属关系网络中的舅甥关系,是为了保障同一部落的男人,能够源源不断地从与它毫无血缘关系的另一个部落(即舅舅的部落)中得到新一代的女人。从舅舅所属的部落那里得到新的女人,也实际上保证了乱伦禁忌实行的可能性。透过乱伦禁忌的制定和监察及监督,上述亲属关系的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
  
    然而,乱伦禁忌的规定并不是万能的。也就是说,乱伦禁忌的有效性是很有限的。它的存在和执行,并不能保证社会生活中将可以杜绝一切滥交现象。在极其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人类的性生活本身兼有自然和社会两大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文化和本能两大方面的功能,而且两者之间也经常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所以,在实际的社会两性关系中,自然和文化两方面的因素之间的界限是相当模糊的。在很多情况下,自然的性本能可以在文化的外衣的掩饰下,或明或暗地进行反禁忌的活动。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禁忌的活动本身,也可以补充文化和道德约束所造成的社会生活的紧张关系,可以疏通某些受压抑的本能,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所以,乱伦禁忌的问题也包含非常复杂的因素。乱伦禁忌的复杂性正是表现了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复杂性。但归根究底,乱伦禁忌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性生活规则,是人类社会的亲属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协调环节。列维·施特劳斯在研究印第安人的原始神话时,发现有关乱伦禁忌的内容是相当普遍的。这就说明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亲属关系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