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精彩情节概括:母亲遗弃脑瘫患儿,有错还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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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弃脑瘫患儿,有错还是有罪? 编辑:  日期:2011-3-23 8:57:00  点击: 28

        2010年8月28日一大早,福建厦门市民阿珍在翔安区马巷镇某菜市场附近发现一个男婴坐在一辆小推车里哭闹,旁边放着一个包裹,里面有衣物、奶粉、奶瓶等。看热闹的人都说这应该是一个弃婴,阿珍报了警。
        民警迅速来到现场,将男婴送至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值班护士看到男婴,马上认出他叫天佑(化名),并说天佑当年6月底至7月上旬曾在该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孩子住院期间一直是其母阿霞独自照顾的,但不知阿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追踪,民警终于找到了阿霞的下落。当年11月30日,阿霞被民警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阿霞立案侦查,并很快提请翔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阿霞夫妇是贵州人,来厦门务工好几年了,还有一个5岁大的儿子上幼儿园。阿霞的丈夫阿强在一家物流公司当搬运工,每天加班加点,每个月的收入也只有一二千元,实在入不敷出。“我们实在没钱再送孩子去医院接受治疗,非常希望好心人收养或帮助孩子。”于是,一天凌晨,犹豫了很久的阿霞趁丈夫上夜班,将孩子带到马巷镇某菜市场一拐角处,放在小推车里,留下一张写有孩子出生年月日以及希望好心人收养的字条,并拿出身上仅有的503.5元现金藏在孩子穿的袜子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该案审查批捕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已达到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应予以逮捕。理由是孩子被遗弃时才8个多月,且患有脑瘫,无独立生活能力,即可视为情节恶劣,不论有无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阿霞都应接受刑事处罚,避免其再次遗弃孩子。 
        另一种意见认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宜作无罪不捕,理由是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论上所谓的“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使被害人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本案中阿霞将脑瘫儿子遗弃在较为热闹的菜市场边,希望能有好心人带走抚养和救治,未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后果,应属于一般的遗弃行为。
        阿霞承认,“家人并不知道我将孩子遗弃了,后来丈夫知道了一直责备我,好长一段时间我都彻夜难眠,十分心痛。”
        办案检察官认为,鉴于阿霞的犯罪动机及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愿意领回被害人进行抚养”等悔罪表现,该院遂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对阿霞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检察日报》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