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十三回概括50字:美国死刑上诉平均耗时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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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上诉平均耗时11年

 2011年03月30日

  美国的被告人被判死刑之后,还享有多种法律规定的上诉权利和救济途径。如果这种上诉从初审法院算起,到联邦最高法院为止,审理及复查核准需要的时间是很漫长的,一般为6至16年,加州则长达20到25年。

  “美国死刑案件,从判处死刑到执行死刑期间长达10年,这并不仅是为了防止无辜的人被判处死刑,而是美国适用死刑要经历的程序非常繁杂,这种内在的机制也导致需要的时间长达10年之久。”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JohnM.Walker法官

  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PIC)统计数据,美国从1608年到1976年有14489人被执行死刑,自1976年起至2010年12月21日,美国有1234人被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的存、废,美国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声音。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确认死刑是否属于宪法规定的“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死刑本身是否违宪的过程中,停止了死刑执行。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于1976年认定死刑合宪,前提是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标准来杜绝死刑适用的任意性和歧视性。

  在全美50个州中,还有34个州以及美国联邦政府和军队均保留死刑。虽然美国现在仍保留死刑,但在司法上为死刑案件设置了非常严格的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尤为复杂。如果死刑犯要穷尽所有繁琐的上诉、救济程序,要耗费十几年。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平均要花11年的时间,平均耗费500万美元以上,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耗费数千万美元。

  目前,美国死刑犯在牢中活的时间越来越长。以佛罗里达州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过8.6年,如今则变为17.6年,越拖越久。

  即便如此,从1973年到2007年7月底,美国共发生原来被判死刑、后来由于发现无罪证据而被无罪释放的人数达到124人,也有极少数的人被错杀。

  死刑案件的一审程序

  美国死刑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初审程序、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四个部分。审前程序包括登记程序、第一次出庭、起诉、寻求死刑的通知、指定律师、罪状认可、证据开示、审前动议、组成陪审团9个环节。

  初审程序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定罪程序有8个环节,而量刑程序中最重要的是对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认定。上诉程序有3个不同的阶段:直接上诉、州定罪后程序和人身保护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还涉及赦免程序。

  在美国,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美国《司法部死刑检控程序》规定,地方检察官不经总检察长同意不能请求法院判处死刑。在司法部同意联邦地方检察官起诉以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个别司法管辖区外,还要经过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和其他重罪受审。”《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23人组成。

  并且只有在法定数额成员(通常为12名)认为嫌疑人犯罪理由成立的前提下,大陪审团才会在公诉书草案背面签署“受理此诉状”,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法院,检察官也将根据大陪审团的意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正式起诉书。

  死刑案件在一审时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的审理。第一阶段是定罪阶段,即审理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第二阶段是量刑阶段,即审理是否判处死刑。两次审理都必须由陪审团审理,都在同一法院进行。按照美国最高法院规定,不管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在州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陪审团都必须由12人组成。

  如果12名陪审员一致判决被告有罪,则进入第二阶段量刑。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认真衡量加重或者减轻因素,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判死刑的条件。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死刑裁决只能由陪审团作出,法官无权判处死刑。而一般的非死刑案件只要进行一次审理,确定有罪以后法官就可以量刑。在这一阶段,陪审团必须要考虑任何被告提供的减轻情节或因素,包括诸如年龄、犯罪前科的程度和严重性,以及该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压力。

  如果要对犯罪人判处死刑,需要12名陪审员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对适用死刑有异议,刑罚就自动转化为无期徒刑,不能重新量刑。如果陪审团确定判处被告人死刑,就向法官递交死刑建议,由法官宣判死刑。

  由陪审团对是否适用死刑进行特别的裁决,一方面是保障被告人关于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死刑执行的可接受性。而赋予法官特殊的权力以改变陪审团的死刑裁决为终身监禁,则是出于慎重适用死刑的考虑。

  如果被判处死刑,死刑犯就可以启动三轮的上诉程序。这三轮的救济途径体现了美国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正是这套复杂繁琐的救济程序成功阻止了死刑的实际执行,大大减少了死刑的执行数量。

  第一轮:死刑判决后的直接上诉

  在美国,死刑上诉途径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的。不同的、多层次的途径可以使上诉程序保持平衡。速度和效率不是死刑程序的最高目标;公平和审慎才是死刑程序的终极追求。

  被告人在一审程序被判死刑以后,可以启动第一轮上诉程序即直接上诉(DirectAppeal)。在各州法院,直接上诉是向州上诉法院提起一直到州最高法院。在联邦法院,直接上诉是向巡回法院提起一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36个存在死刑的司法管辖区,除了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外,其他33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如果陪审团确定判处被告人死刑,不管被告人愿意不愿意,该案都自动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的死刑案件原则上依被告人意志决定是否上诉。通常直接上诉程序包括提交上诉通知、准备诉讼记录、提交开审状、提交答辩状等8个步骤。

  大部分州最高法院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要对定罪和量刑的相关证据进行重新复核,特别是对死刑适用的相关加重或者减轻因素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复核、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权衡、对死刑判决是否受到情绪影响、与同等案件比较是否明显不相称等方面进行核查。

  州最高法院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由全体法官集体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管定罪还是量刑方面存在问题,案件都可以被推翻发回原审判法院重新处理或者重新审理,重新处理或者重新审理的案件仍然可以再次判处死刑。

  在直接上诉程序结束以后,定罪和量刑应当推定具有终局性,以后的第二和第三轮复核程序只是提供从属性的救济途径。

  第二轮:州死刑判决后的复核

  在美国,死刑犯可以聘请很多辩护律师,一拨律师走后,新的律师认为以前的律师提出的理由不够,还有其他可提起上诉的事由,可以重新上诉。所以案子就来来回回进行上诉。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总是不停地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提起上诉。

  第一轮上诉结束后一年内,被告人可以向原审法院院长递交请愿发动又一轮上诉、复核。这轮上诉、复核如果原审是州法院,称为StatePostConvictionAppeal。

  州最高法院维持死刑后,被告人还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请求调卷复核(Petition

  foraWritofCertiorari)。当然,这个程序并不因为被告人提出就必然引起最高法院的调卷复核,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每年最高法院根据复核申请裁定调卷复核的案件不到1%。如果请求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案件又回到原审法院。

  如果调卷复核被驳回,被告人可以寻求州死刑判决后的救济,这一救济程序是以案件违宪为由。州死刑判决后的救济应该向州初审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应该在直接上诉完成后提出。初审法院接受申请后会要求控、辩双方提交书面材料,并举行一个证据和事实的听证会。听证会围绕定罪和量刑是否有错误来进行。

  如果被告人这一申请被驳回,它可以向州上诉法院再次上诉,如果上诉法院驳回,被告人还可以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复核。

  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其请求,被告可以向所在地的联邦区法院请求人身保护,启动第三轮复核程序(PostConvictionAppeal)。

  第三轮:人身保护令程序

  就州死刑案件而言,在州死刑判决后救济程序用尽以后还可以适用联邦死刑判决后的复核程序,这一程序又被称为联邦罪后程序,人身保护令程序。在州法院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必须向州法院系统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Corpus)。如果州法院拒绝签发人身保护令,就可以向联邦法院系统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可以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人身保护令”译自拉丁文,字面意思是“你可以拥有自身”。人身保护令是为了在直接上诉程序终结之后争取对定罪进行复核而开具的法律文件的名称。人身保护令程序对定罪的根本性依据提出质疑:比如,对采纳言辞证据或对律师能力提出质疑。

  被告人可以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受联邦法规保证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而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审判前未发现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无辜的话,死刑犯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

  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在某些条件下,被告人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审判法院有其他违宪情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

  第三轮复核从联邦地区法院开始。经过这一庭审过程之后,就会向任何一个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就死刑犯提出的案件复核申请举行听证,这个听证一般持续数天,实质上等于开庭审理。败诉一方可以对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一般需要见到证实被告无辜的“确凿无疑和有说服力”的新证据才会受理。

  联邦上诉法院也是由3名法官负责审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结果。对3名法官的裁决不服可以要求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再次听证,上诉法院全体法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听证结果进行表决。对联邦上诉法院全体法官的裁决不得上诉。

  实际上,这种上诉只能复核少量的事实。申请人最后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只复核很少的几个上诉案件。因此,这一阶段,联邦上诉法院的大多数裁决是终局性裁决。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对众多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复核。

  一般来说,被告都会向联邦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请求。这个请求如果被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或者复核确定死刑判决,则意味所有司法程序已经穷尽。此时,州检察长向州长或者州的相关机构通报,申请签发含执行日期的死刑执行命令。

  另外,赦免(Clemency)普遍被列为死刑执行前的必经程序,在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后,被确定执行死刑的犯人还可以通过请求宽恕,获得免除死刑执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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