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施舌图片:“三金”应该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1:24:01

“三金”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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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原告周某与第三人岳某于1972年结婚,1975年生子阿峰,1988年6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阿峰由周某抚养,1988年9月,原告周某与原告贾某结婚。阿峰成年后进入中科公司工作,于2004年与被告黄某结婚,2005年3月生育一子小宇。2006年6月3日,阿峰因公殉职。阿峰死后,国家追授其英模,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60万元,抚恤金8万元,被告黄某收到公司上级慰问金4万元。由于几方因分配方案无法达成共识,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一种意见认为: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以及现场慰问金不属于遗产,是对烈士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其权利人是烈士的近亲属,包括配偶黄某、儿子小宇、父周某、生母岳某、继母贾某等5人。但在分配份额上应区别情况合理分配。

  另一种意见认为:“三金”是三种性质,对应的享受主体不同,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顺序依法分配;慰问金应当视为对现场接受人的慰问和赠与行为,属于黄某个人所有;奖励金是对死者生前行为的追认和奖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再在近亲属中合理分配。重点请教“奖励金”如何分割。【案例提供:法之元

  【网友讨论

  【风¤雅¤颂】个人认为:民法规定公民权利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死后,民事主体已不复存在,自然也就不可能享受奖励或接受处罚,因此,对其的奖励应是针对其生前之行为;另,其生前已婚,死亡时未离婚,故,其奖励金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综上,奖励金应属夫妻共有。

  【山里人】这里的奖金,与婚姻法17条中说的奖金应该是有区别的。婚姻法中说的奖金主要应该是工资性质的,当然也包括购买彩票所中的奖金。这里的奖金是表彰性质的,如同立功、授予英雄称号一样。“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这只是文学作品,事实上,军功章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离婚时,把一等功一人分一半,各0.5等功?把英雄称号分割为各半个英雄?这是不是有些荒谬。这里的奖金是不是也是这个性质?
  另外,这笔奖金是在阿峰牺牲后发的,还能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吗?夫妻关系已经因为一方的牺牲而不存在了。因此,这笔奖金应该比照处理抚恤金的办法处理。

  【dblfb】这不些不属于共同财产,应属于遗产而分割,从法理的情感上分析,父母、妻子、子女他们因些事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打击,从普遍意义上是相同的,如果不相同也不会把他们共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阿峰死亡后所发放的奖金等现金,阿峰是不能享受到的,所以也无法认定为奖金等由夫妻二个共同支配。应该认为定为抚恤金,所以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才符合法律规定。

  【hongweihua2005】楼主所述,阿峰为中科公司员工,想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是人民警察,可能也不是人民解放军。当然,对于阿峰真实的身份,仍应进一步查明,当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对于阿峰因公殉职,国家追授其英模,并予一次性奖励金60万、抚恤金8万、慰问金4万。本人猜想,当地政府是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民发[1980]63号1980年9月3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民政部的解释处理阿峰因公殉职后的褒扬、抚恤问题的。
  如果本人未猜错的话,所谓一次性奖励金可能是指:按作战牺牲评为烈士算,一次性抚恤金80个月;如阿峰生前还有其立功的情节的,还可增发一定比例的一次性抚恤金。此外,当地政府还有可能根据阿峰的具体情况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阿峰之子小宇,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阿峰父母如年老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也可享受定期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父母与配偶是各半享受。但烈士证书发给阿峰父母。

  【hongweihua2005】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阿峰为中科公司员工,虽非军人、武警、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因公殉职,被国家追授英模(革命烈士),其家属抚恤,应当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的规定办理。

  其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2条、第13条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发给阿峰遗属一次性抚恤金(80个月本人工资)、增发(5%至35%)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之规定,对阿峰之子小宇、阿峰父母(或者阿峰的抚养人)、配偶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当然,如果阿峰当地政府有高于此抚恤标准规定的,亦应予以执行。
  楼主所述一次性奖励金,可能并非法定抚恤项目名称,建议法院查明其是否包含了“一次性抚恤金(80个月本人工资)、增发(5%至35%)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甚至是否包含了“定期抚恤金”。

  再次,对于“一次性抚恤金(80个月本人工资)、增发(5%至35%)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分配,上述两个条例均未明确给出具体办法。
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半数给父母,半数给配偶。

  另外,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发给对象,应由阿峰父母与配偶协商,协商不成,发给其父母。

  至于现场慰问金4万,虽为阿峰配偶现场收取接受,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公司仅是对阿峰配偶个人的慰问与赠与,而应当视为对阿峰近亲属(含其配偶)的慰问与赠与,应在其近亲属间均等分割。

编辑:郭建华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