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海棠简介:台湾高危险性侵犯 公布姓名照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03:21
(联合早报网讯)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性侵累犯不断,外界持续有仿效美国“梅根法案”,公布性侵害更生人照片及姓名等资料的呼声。内政部长江宜桦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将在《性侵害防治法》增订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毕后,经评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体情状,公布更生人的照片、姓名与判决要旨,此案今年初已送到行政院。

  至于有人建议,采化学去势等药物治疗方式,防止性侵犯再犯。卫生署长邱文达昨天在立法院备询时也表示,以美国施行结果来看,化学去势和降低性暴力犯罪行为间并没有直接关联;去势只是让罪犯身体器官功能丧失,但不少性犯罪者本身就有性功能障碍,心理病态才是根源,一旦采取化学去势,反而可能造成补偿性暴力行为,需再审慎评估。

  法务部长曾勇夫也表示,化学去势只是解决生理问题,却无法解决心理行为,反而会有更暴力的行为。

  云林女学生性侵命案震惊社会,国民党云林县立委张嘉郡前一天才赴叶家探视。昨天她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转述,叶家父母告诉她,现在最担心的是,这样事情会在台湾社会一再发生,却束手无策;叶爸爸告诉她,人权是要保障好人的,而不是让好人身陷恐惧中。

  对于立委呼吁台湾可仿效美国梅根法案立法,相关法案已送到政院待审,由于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无法适用刑法第九十一条之一的刑后强制治疗规定,于是增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之一。

  草案规定,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经评估有再犯危险者,可由法官在衡量具体犯罪情形与更生人基本人权后,适当裁定,公告加害人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加害人若未满十八岁,为保障其健全发展及矫治性格的机会,则不适用此规定。

  据了解,此草案早已通过内政部部务会报,年初已经送到行政院,尽管草案同意将公布加害者资料,但相关人权团体一直持反对态度,因此行政院也认为此修正案需要多评估,多听些专家学者意见,因此案子一搁就三个月。

  据透露,人权团体对此持反对意见,包括需保障加害者家属,也担心间接受害者身分曝光,更违反目前国家在推动的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