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凤城一路亚朵酒店: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决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46:17

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决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

    案情介绍
    李小姐于2006年4月18日进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后终止期限为2009年4月,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0元,2007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2000元;年终双月薪。
    李小姐在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更是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可是令她万万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2007年11月15日,公司突然向李小姐提出书面辞职通知并拒付经济补偿,理由是在2007年7月至9月期间,李小姐为其下属签字批准的保销费用中的大部分为假发票。公司认为李小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报销制度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因而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拒付任何经济补偿。
    李小姐认为:其下属员工产生费用填写报销单交给自己签字后,须交财务审核,若财务审核时发现问题会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和报销人进行核实;且作为部门经理的她没有能力辨别发票真假,对员工申请报销的项目是否属于报销范围亦不知晓,故认为单位对其的辞退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面对公司的无理解除,李小姐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一种是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经济补偿,但是毕竟要和公司对簿公堂,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她已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于是李小姐向仲裁庭提起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370.38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2185.19元;另外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即12185.19元。
    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定支持李小姐的申诉请求。
    案情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该用人单位以李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可是什么情况才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呢?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单位管理员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员工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若认为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话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第二: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
    然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任何涉及费用与报销的不诚实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但是未能提供公司对费用报销范围的规定及报销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本案中的该员工作为部门经理,并不具备一般专业财务人员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的能力,对其下属员工申请报销费用的项目是否属于报销范围也不知晓,即使如该用人单位所说的所报销的发票大部分为假发票他也很难辨别;更何况其所签字核准的报销单最终还须交财务核准。因此,本案中员工的行为只是在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没有严重违反该用人单位所谓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该用人单位根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补发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同时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故还需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该案例中的员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案情也算告一段落。不过在这还是要提醒一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和手段。用人单位要想在管理员工方面做到游刃有余,必须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仅能使单位轻松防范或规避很多用工风险,也能在处罚违纪员工时真正做到能有依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