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古城遗址:看古代强奸犯如何评论受害女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11:12

    现代人往往对罪犯的任何言行均不屑一顾,理由很简单,该人对社会犯了罪,笔者以为,这是有失公允的。从相对论的原则来看,再穷凶恶极的罪犯,依然还是一个人,是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人性。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大多犯罪之人,并非天生就是罪犯,邪念的生成往往出乎须臾之间,用现在的说法,叫做即时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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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有许多审案高手,科学地把握了这个原则和犯罪特点,依据罪犯的言行,窥测犯罪的成因和动机。就拿强奸犯罪来说,明朝著名清官海瑞,就善于根据罪犯对受害人的忏悔,从中找出蛛丝马迹,作为案情轻重的判决依据,不枉杀,不轻纵,做到了公平公正。另外还有几个案例,通过施暴者的供述和忏悔,赵炎发现,强奸犯在实施犯罪前,对施暴对象的总体认知有着惊人的相似:美丽,性感,有难以抵挡的诱惑力;然而,实施犯罪后,认知就出现了复杂的多样性,不能不令人深思。

 

 

    著名的《狄公案》,大家都不会陌生,看狄仁杰断案,很传奇,也很过瘾。武则天长寿元年(692年),狄仁杰去山西巡狩,路遇告状者,案情是这样的:某县王员外之女君茹,携带丫鬟去庙里进香,被当地豪强周元宗发现并纠缠,丫鬟逃出报信,王君茹被强奸,当家丁赶到庙里时,周元宗已不知所踪了。此案报官后,县令派人抓了周元宗,碍于周家势力,一直悬而未决。因为案情基本清楚,狄仁杰在审理中,就着重于罪行的轻重,他问周元宗:「早识(此女)乎?」「未识,闻艳名久已。」「庙中者众,何独害王女?」「顾盼矣,惹人心火。」「有无唾骂相拒之举?」「先有之,后则顺矣。」狄仁杰根据这些细节,又询问了王君茹,证实无误,遂轻判了周元宗,充军陇右三年。

 

    在这则案例中,被害人王君茹先反抗后顺从,且没有丝毫自杀的举动,所以,狄仁杰认为中有暧昧,还是有些道理的。可以设想一下当时的情形,一个大家闺秀在公共场合左右「顾盼」,确有引诱犯罪之嫌。而周元宗在施暴时,周家的家丁肯定在庙里做了清场,反抗固然徒劳,但若王君茹拚力挣扎呼救,庙外人众不可能毫无反应,周元宗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得逞。只能说王君茹生性风流,以至于被害。周元宗确实是犯了罪,按照唐律,强奸罪可以处斩,充军三年显然够轻,不排除存在权钱交易。

 

    唐武宗时期的名臣李德裕,也善于把握细节。文宗开成二年(836)秋天,李德裕在京城为官,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子:草民李三狗状告其弟李小四强奸嫂子,致使怀孕,证据是李三狗结婚多年,妻子一直没有怀孕,即丈夫无生育能力,如今突然怀孕,必是弟弟所为。在审理过程中,李德裕发现,李小四和他嫂子年龄悬殊十余岁,且他非常敬重嫂子,但凡涉及嫂子的话题,他多百般维护,自承全部罪名。于是,李德裕又传讯了李三狗夫妻,得知李家兄弟自幼父母双亡,是嫂子养大了李小四。在确认奸情无误的前提下,李德裕做出正确的判决:叔嫂通奸致孕,嫂杖三十,李小四发配劳役五年。看似很荒唐的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李三狗的证据在古代是无法成为证据的,因为没有任何科学手段可以确认他有无生育能力,如果不是李小四和嫂子本人承认,此案恐怕难以决断清楚。由此可以想见,李小四对嫂子,是由敬生爱,发展成通奸行为。在李小四心中,嫂子多半扮演了母亲和好女人两个角色,从恋母情结到夫妻情感的实现,李小四走远了。而作为嫂子,显然有着更多的考虑,首先是无后的心结,多年未孕,女人着急了,丈夫无能,只有找这个自己养大了的弟弟,其次还应该存在欲望的因素,弟弟比哥哥年轻,身强力壮,床第之欢必胜于兄。

 

    像这种案子,如果换做明朝的海瑞来审,估计结果要轻得多。据当年明月的说法,海瑞就有很深的恋母情结。但是,对于强奸案件,海瑞的判决还是很公平的。他做浙江淳安县令的时候,有乡民陈伦状告地主顾开义强奸其妹陈秀芝,在公堂上,顾开义大喊冤枉,说自己是花了钱的,陈秀芝其实就是不用去妓院上班的暗娼。他供述,路过陈家时,是陈秀芝主动在窗口挥动手绢,引他上楼,事后还收了他十两银子。可是,刚要离开,就被陈伦堵了个正着。经海瑞审理发现,陈秀芝并非暗娼,而是因家里穷,想赚钱买头饰,是以引诱顾开义,陈伦不知情,所以报官,也是实情。于是,判决如下:强奸罪名不成立,属于风化案件,念陈秀芝本为良家女,着以教育为先,顾开义既与有染,为全陈秀芝贞洁,令娶为妾,出彩礼纹银五十两,供陈伦谋划生计。一桩强奸案件被海瑞化作民事纠纷,得到了近乎完美的调解。

 

    关于陈秀芝,赵炎认为,她是沾了好人的光,也就是海瑞的光。女人受不了穷,就想出卖身体,莫说是在明朝,就是在今天,依然要被人戳脊梁骨,难怪他哥哥要去报官,因为他实在想不到会是这样的结果。估计,这个顾开义在当地是出了名的风流,或者确实长得相貌堂堂,否则,很难理解陈秀芝的胆气从何而来,一为钱,二为性,自古然也。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在山东范县做县令时,审过这样一个案子:乾隆三年(1738),秀才张有煌被告犯有强奸罪,被害人是邻家女俞氏,年仅十六岁。被害人家人称,张秀才是乘俞氏午睡而家人均在农地里干活,这才下手的。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令郑板桥感觉好笑的情节,俞氏虽然默认了「被睡」,却坚不承认是被强奸,而她家人则强烈要求严惩罪犯,两下意见相左。据张秀才供述,俞氏「初为蹙眉,旋即两颊红若苹果状,杂有呻吟欢愉之声。」后经查实,原来俞氏情窦初开,张秀才正是她的梦中情人,当张秀才溜上床行不轨之事时,她并未熟睡,属于心甘情愿。若非家人中途发现,此事当不会东窗事发。于是,郑板桥乃判决:张秀才杖责二十,本科不得参加科举,立娶俞氏为妻。

 

    这个案例中,小姑娘俞氏的做法显得很可爱,即便发现心上人有不轨之举,却佯装熟睡,极力承欢,足见真率性情。而这个张秀才就不怎么样了,读了一肚子圣贤书,做了一件很无耻的事情,书读到了狗肚子里了。特别是他在公堂之上详细描述俞氏受辱后的表情变化,对俞氏是辱上加辱,真不知他将来如何面对新媳妇。

 

    男人犯强奸罪,多为淫心故,其歹念之生成,或为长期压抑所致,或为当时把持不住,而女人一旦被强奸,身心上的伤害就难以平复,伴随她们的将是一辈子的心碎。被害人在施暴者的心目中,作为异性的诱惑是第一作用力,被害人往往是被动的无意识的,既是弱者,又被「偷袭」,施暴者往往容易得逞。另外,女子在被害过程中出现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种种变化,也直接影响了施暴者的心理和生理,事后的诸多回味大多源出于此。这就为审判者提供了审理的细节和判决的依据,尽管这种「回味」对被害人似乎很不公平。总之,我们通过古代施暴者对被害女子的一些情形的供述,可以更直观地认识人性之复杂,多多少少了解一些世情,毕竟人是社会的主体,而社会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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