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人事考试:李大苗:关于利比亚,于《联合国宪章》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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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苗:关于利比亚,于《联合国宪章》议

发布时间:2011-03-25 01:19 作者:李大苗

  事涉安理会的国际军事,二十年来有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和此次的“利比亚禁飞区”。911是阿富汗战争起因,其既有本拉登的战书,又是对美国本土的严重冒犯及对平民大规模的无端杀害,而阿富汗当局对祸首本拉登的执意庇护,当然被视作是对美国的宣战,其实,也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践踏和对国际和平的破坏。种种这般因由,阿富汗战争不仅为国际社会支持,也为世界各国民众认可。


  伊拉克战争,事分两段:首段是萨达姆武力吞并科威特,据为己国的一个行省,由此,安理会决议,在多国部队名义下,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并在萨达姆表示屈服后,有条件地停止了军事行动。人们常常忘乎的区别,不仅是停战与终战,还是朝鲜战争的停战与伊拉克战争的停战。朝鲜战争的停战并非是关于和平的协议,而是双方签署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停战协议;而伊拉克战争的停战,只是无期限停止战争行动,只受停战条件约束,一俟条件不再,军事行动即可重启。


  至2003年3月,发出停战条件的多国一方,认为萨达姆恶意践踏国际善意,十二年之久,停战条件并未得到有效遵循,于是,再此发动打击,直至武力推翻萨达姆政权。其实,本身而言,在法律有效性上,应与1991年的军事事态视作同一场战争,只不过分作两个阶段。安理会的决议只关乎战争合法性等原则事项,而军事策略乃至政治策略,则无需安理会认可。至于多国方面,比如美国,是否有其他动机,不过是另外的事由,并不构成对军事行动再启的法律质疑。


  阿富汗战争的合法性未受质疑,伊拉克战争第一阶段的合法性也未受质疑,对第二阶段的质疑只是军事行动,质疑者只是不在意安理会决议的有效持续性。这样,更难得将《联合国宪章》引为事由。现在,安理会通过了对利比亚的决议案,据此,以法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实施空中军事打击。虽然仅是一个关于“禁飞区”的决议,但执行的结果,极可能是卡扎菲政府的倒台。所以,质疑者提出,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国际关系准则,以联合国的名义干涉国家内部事务,侵害国家主权,乃至又一次怒议“人权”与“主权”谁大谁高。


  《联合国宪章》,事实上的国际基本法,其中关于“主权”,在汉语文本中有两次:“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和“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显然,这都是关于国家间的“主权平等”,而并非是联合国与国家的主权平等。其法律文本意义是,经由国际法机构,比如联合国安理会程序,可以干涉相应国家的国家主权。对此,《宪章》第一章第二条七款给出了具体解释。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如是说。这是汉语文本的原文。虽然自联合国建立起,汉语就是其官方语言之一,但《宪章》最初的文本,似乎只有英语,汉语版本的《宪章》是事后带回国内翻译的。翻译者杨兆龙,时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看到的介绍说,杨兆龙是在当时驻梵蒂冈公使吴经熊指导下完成的《宪章》翻译。汉文的《联合国宪章》,所查到的只有这一汉文本,而且还是一直“沿用到今”的文本。


  纵然杨兆龙先生被后辈尊为中国的法学大家,“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在中国法治史中熠熠闪亮,但若将其翻译的《联合国宪章》与英文原本细心比对,就会发现,汉文本的《宪章》差池多多,译意偏移不说,更有错译,第一章第二条七款就是一例。这一款极其重要,所有关乎国家主权的干涉法则,都是从这里引申开来。


  “七、本宪章……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中“国内管辖”,《宪章》的英文文本是“domesticjurisdiction”法文为“lacompétencenationale”,俄文“Внутренняякомпетенцию”,汉语文本中的“管辖”,在英文、法文和俄文中,指向的都是“司法管辖权限”,在严格的法律词义中,不包含行政管辖、政治管辖等等。姚兆龙文本中的“管辖”一词的使用,显然比“司法管辖权限”的范围要宽广得多,汉语中及乎可以对等的另一个词就是“统治”。其界限,应当说,大致就是国内的一切事务。


  “国内管辖”是总括性的表述,不可分的,而与其对应的只有,也只能有“国外管辖”或者“非国内管辖”。这样,“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就存在令人困惑的语病,因为,对应于“本质上”这种定义,国家之内必然存在并非“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国内“事件”。那么,如何将两类做出区分呢?《宪章》用词精准,不会失于混淆。在法西斯德国对犹太人虐杀的背景下,主权名义下的种种恶行,绝不能容得在“国内管辖”的庇护下得到纵容。


  所以,将第二条该款译作“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司法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应当说,在语法上逻辑正确,语意上清晰无讹,有着对二战后揭露出来的种种反人类的罪孽痛恨与思考,更重要的是,忠于《联合国宪章》序言与宗旨中关于人权的坚定信念与申张。毫无疑问,《联合国宪章》绝不单是对国家主权的卫护,在人类社会所经历的最大的苦难之后,《宪章》绝不可能舍弃对每一个生灵的关怀。


  回到在利比亚关于“禁飞区”的军事行动,回到安理会当下的决议,回到利比亚国内发生的事件,纵然可以称之为“内战”,使之收拢于“国内事务”,但不经法律程序,不经抗辩与认证,大规模且不加区别地剥夺平民的生命,无论如何都无法相信是“国内法律管辖权限”之内的事情。所以,安理会的决议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准则;所以,禁止飞机轰炸,乃至摧毁重型武器的军事行动是正当的。


  最后说,姚兆龙先生译本的《联合国宪章》错异多多,导致在很多国际重大事务中,国人对国际法和国家准则曲解或误解不断,以致本应毫无争议的事由或规则往往演绎出义愤填膺的躁动与颟顸,一堆堆的智商破碎成一砣砣的白痴,人类社会既已达成的共识面前展示狂妄与无知。当然,更吃惊的是,自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席位至今已40年,外交部这些职业周旋于国际事务的官员们,在联大会时常登台发言,在安理会里次次举手反对或弃权,竟然久年无睹,而且,竟然每每庄严地引经据典,如此走肉,倘若可忍,孰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