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甲战争直播:大蒜是否"蔬菜"引争议 人保公司拒赔被判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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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是否"蔬菜"引争议 人保公司拒赔被判无理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11:30  农业aishuzhai 收录于2011-03-23  

  2010年7月5日凌晨,在济南二环北路上一辆装载24吨大蒜的货车突然起火,损失数万元(本报2010年7月6日曾报道)。火灾发生后,司机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声称蔬菜不属保险范围。

  大蒜是不是蔬菜?2010年12月7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依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词语解释,得出大蒜是调味品而非蔬菜的结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申某2万元。

  2011年2月中旬,此案被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院、保险公司以及律师。

  【事由】24吨大蒜被烧,保险公司被告上法院

  2010年7月5日凌晨1点30分左右,男子申某开着一辆大货车行至济南历山北路西约1000米的二环北路上,货车突然自燃。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可惜的是,驾驶室被烧毁,左前轮被烧焦,很多大蒜被烧坏。申某当时在现场告诉记者,货车上装载着24吨大蒜,准备从商河运往金乡,包装后出口。车着火后,他拿起暖瓶用水灭火,可惜火未能被控制住。据记者当时了解,火灾可能是天热和电线老化后连电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数万元。

  申某曾于2009年10月28日为失火的货车投了两份定期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29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28日24时止;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保险费每份260元。火灾发生后,他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不赔偿。

  2010年8月20日,申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告上法庭。

  【焦点】大蒜到底是不是蔬菜

  2月21日上午,鱼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告申某在火灾中的货物损失是38700元。

  在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辩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被告认为,原告运输的大蒜为蔬菜类,不属于保险货物范围,所以不予赔偿。

  大蒜到底是不是蔬菜?这成了纠纷的焦点。此时,一本普普通通的《现代汉语词典》在此案审理中起了关键性作用。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两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的定期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大蒜为蔬菜,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未提供大蒜属于蔬菜的证明材料,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对蔬菜的范围作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情况看,原告所承运的货物为大蒜,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说明,大蒜应为调味品。按照通常理解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大蒜也是作为调味品使用。

  2010年12月7日,该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申某保险赔偿款2万元。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向申某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

  【词义】大蒜“可以作料,也可入药”

  记者查阅了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第五版《现代汉语词典》,其第1304页对蒜作了这样的解释:“1.多年生草本植物,花白色带紫,叶子和花轴嫩时可做蔬菜。地下鳞茎味道辣,有刺激性气味,可以作料,也可入药。2.这种植物的鳞茎。也叫大蒜。”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所依托的《现代汉语词典》正是商务印书馆的这一版本。

  【影响】保险公司“修改”了对大蒜的定义

  2月21日下午,记者拨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的电话,理赔部门一工作人员说,以前,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大蒜不在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保险货物范围之类,无法进行赔偿。

  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次官司输了,保险公司赔付了两万元。“法院的判决书上说,大蒜不是蔬菜,是调味品。以后大家到我们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大蒜将在保险货物的范围之内,可以理赔。”

  【法理】没有词典的定义,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告诉记者,就算没有词典的定义,保险公司也应赔偿。词典具有滞后性,因为语言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会不断变化。按照生活常态来讲,大蒜也可以被称之为具有调味功能的蔬菜,但这并不妨碍法院作出最终的正确判决。词典不是法律,法院的判决并不仅仅依据词典,词典只是一个参考。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条款,当无明确界定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制定者的对立方的解释。“因为对立方不属于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属于弱者。此案中,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所以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