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纸刀一直裁不齐纸:人大常委为何不能是政府官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57:42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虽然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和国家机关职务不兼容原则,但兼任现象屡屡发生。据报道,湖南省公安厅厅长李江不久前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猛进,在2007年2月、3月期间兼任常务副省长;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作斌,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间兼任湖南省发改委主任。

中国人大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议行合一”模式似乎比较相似:英国奉行“议会至上”,首相和内阁成员必然都是下院议员;中国各级人大则是宪法上的“权力机关”,党政领导多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然而,中国的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具备独立立法权,在英国找不到对应物,而人大常委不得兼任国家机关职务。现行宪法第65条、103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和普通人大代表不同,人大常委更为专职化和专业化。人大每年只开十来天的会,人大常委会则一般每两个月就开一次会;人大常委会是一个“常设”的立法机关,多数人大常委还兼任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能定位,决定了它不能和行政与司法职能兼容。宪法前述规定,体现了国家职能科学分配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承担监督国家机关的使命,而兼任必使监督流于形式。按中国现行宪法框架,“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具有监督权;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部分补选与罢免等职权。如果人大常委都由国家机关干部兼任,宪法规定的监督机制岂不蜕变为官员自己选自己、自己罢免自己、自己监督自己?

要想让人大常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就不能给他一顶受制于人的“乌纱帽”。只有当他是一个不依附于行政任免的专职委员或从事独立职业的兼职委员,才有可能有效监督那些和他个人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相关领导。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各级人大。虽然宪法没有明确禁止官员兼任人大代表,但如果兼任成为普遍现象,必然会削弱人大监督的力度。这和英国的“议行合一”逻辑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本意是让议会多数选举产生内阁并监督内阁运行,兼任部长的议员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议员都是没有任何行政或司法职务的专职代表。更关键的是,英国议员产生有严密而严格实施的选举机制保障。

目前,中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普遍过高,通常远高于50%。在这种状态下,身兼数职的人大代表如何能按宪法要求有效监督自己的上级领导?

要从根本上扭转人大监督不力的现象,让人大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必须有效限制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并杜绝人大常委兼任官员的现象。

最重要的是,必须规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如果人大代表确实是由多数人的选票产生的,人大常委也确实按照规范的选举机制产生,那么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过高的现象马上就会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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