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艺 甄嬛传:2010年八项税收新政策值得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7:43:46
发布时间:2010-02-05
市国税局日前把中央最近出台的事关企业、单位、个人投资、纳税、生活等各个方面税收新政策进行了梳理,以帮助企业、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把握机会、谋划发展。据悉,有八项税收新政策值得重点关注。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延长90天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二、车购税暂减按7.5%征收
2009年的减征车购税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但减征幅度有所调整。即对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走出去企业境外缴税境内可抵免
(1)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在抵免限额内部分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免。(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计算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五、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免增值税
(1)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在分别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口研发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2)符合规定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六、宣传文化单位再享受1年税收优惠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七、二手房营业税“2变5”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企业年金单独征收个人所得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