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一中清华北大人数:[转载]摘自中翰税务《辩税》:股权转让印花税到底该谁来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22:20:31
摘自中翰税务《辩税》:股权转让印花税到底该谁来缴(2011-03-20 15:37:36)转载原文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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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企业税务顾问 股权交易在2011年列入稽查重点,此前舆论关注的是相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境内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也需要关注印花税,和境内个人转让境外股权的案例。原文地址:摘自中翰税务《辩税》:股权转让印花税到底该谁来缴作者:中翰税务

· 案例

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原境外股东美国公司将该公司全部股权以1亿元人民币作价转让给一家日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这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持有两家新老股东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这种离岸股权转让行为近年来我们对其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比较关注,却有意无意忽视了其中隐含的印花税问题。  

· 辩税

为了顺利完成变更手续,该外商投资企业想尽早对印花税予以完税。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曾经做出解释,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1亿元×0.05%=5万元。

主管税务局不同意企业的做法,而要求该公司按转让价1亿元的二倍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1亿元×0.05%×2=10万元。税务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