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豪寺一族秘籍: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28:29

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

  7月18日,从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上获悉,该院2003-2004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111件和105件,2005年1至6月份则收案26件,审结21件,这一组数据表明近年来海安县劳动争议案件正呈大幅下降趋势。
  海安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长圣,专门负责该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他总结了此类案件的新特点:一是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合同。上个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当事人之间打劳动争议官司时,没有书面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目前的情况则大大相反,绝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都有书面合同,这与海安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推动是分不开的,也对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起了很大作用。现在出现的新动向却是,一些有技术的打工者不愿与资方签订合同,以便有更好就业岗位时随时跳槽,而不被合同束缚。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越来越广。过去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工资报酬上,而目前劳动保险、福利、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均有涉及。三是矛盾较大极易破坏社会稳定。此类案件的上访、上诉率明显高于其它案件。特别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当投诉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容易酿成暴力事件,甚至会出现破坏企业财产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阅卷可以发现,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类型:故意拖扣工资型。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或无力履约。有的企业经营者采用资本原始积累的野蛮剥削手段,长期故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但也有些是因为企业困难导致拖欠或无力支付的。安全保障不足型。不少企业劳动安全措施不足或对工人安全工作教育不够,致使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一些企业不仅不替工人办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还千方百计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诿责任,从而引起纠纷。故意侵权违法型。劳动力过剩、工作难找是我国就业市场的普遍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就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被迫“打工者”接受自己的无理要求。有的利用试用期盘剥工人,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给报酬或给低额报酬,而等试用期满后就找借口不予录用。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按有关政策对劳动者作出合理的经济补偿。有的企业经营者处分工人不按《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仅凭企业自己制定的一些厂纪厂规,随时随地辞退、解雇工人。法盲漫天要价型。尽管近几年来,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广大工人对劳动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还是知之甚少。有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在经济补偿上,漫天要价,最终因无法协商一致引起纠纷。
  海安县法院民一庭庭长丁兴育,介绍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查证认证难。因劳动关系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和履行上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劳动者则因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认证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律适用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民法通则》、劳动法律,又涉及劳动政策、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对同一问题,当不同的政策、法规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不好把握。执行到位难。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人数比较多,劳资纠纷影响到工人的基本生存问题,且许多经营者为逃避债务,隐匿藏身。有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企业难以拍卖,再加上企业本身情况混乱,造成案件的执行困难。正是由于“三难”的存在,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数量大幅上升,而且判决率高,上诉率高。
  据统计,海安县每年外出或在本地打工的人员达十多万,还有许多人出国“洋打工”,全国其它地区也有类似情况,“打工者”成了推动当地消费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些“打工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参与研讨会的同志总结了近年来审理劳动争议的经验,他们普遍认为克服审理中的“三难”问题,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仲裁前置,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未经仲裁的案件,但针对目前劳动监管和劳动仲裁制度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法院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一些特殊案件是否立案应灵活掌握。只要符合有关的收案条件,即便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也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二是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审理中不能仅仅拘泥于劳动部门的裁决书,而应坚持全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正确判决。三是坚持平等对待、保护弱者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平等对待,既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根据国际贯例,坚持保护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权益。案件经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四是坚持注重调解原则。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劳资双方便出现较强的对立情绪,矛盾易于激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努力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不能就案办案。即便不能调解结案,也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并在钝化矛盾的基础上判决。
  据悉,海安法院根据此类案件专业化较强的特点,成立了专业劳动争议合议庭,成功审结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近两年来,已为“打工者”追回报酬200余万元。
  当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是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所能解决。政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仍然是不少地方大量引发劳动争议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应与媒体积极配合,加大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意义劳动争议案件,动员“打工者”依法维权,警示经营者合法经营,尊重工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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