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溅津门第一集:工伤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3:58:10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最新版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30条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 第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至四级

一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保险基金支付给单位,然后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至六级
 
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第二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个月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合计30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三、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为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