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嫁古冰倩txt微盘:于建嵘:农民的“以法抗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42:28

   对集体行动的研究,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公共管理学等各个学科,包括社会心理学中的群体行为,社会学中的社会运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以及公共管理学中的公共物品供给等诸多领域。所谓集体行动,从广义上来理解就是一个团体的成员为了追求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行动。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赵鼎新则认为,集体行动是与社会运动、革命属于同一范畴的概念。因此,集体行动指的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我这里重点分析农民、农民工和工人的维权抗争。


  (一)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


  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学理性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只是在有关农村社会稳定的研究中,农民的维权抗争是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原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也提出了一些对策性的主张。在这些有限的研究成果中,张厚安、徐勇的《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的理论结论是值得注意的。他们将当代农民的抗争纳入到了政治参与这一框架之中进行研究,并认为,随着现代化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新矛盾、新问题,加上制度化参与渠道不畅,民主政治体系要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发展完善过程,特别是农民对参与的目的、方式、相关法律规范知识了解较少,缺乏制度化参与的习惯,导致非制度化参与大量增多。这种状况,虽然可能产生一些积极后果,但“会强烈冲击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一是弱化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威性,政权组织造成过大的压力,从而不敢管理,以致出现无政府状态。二是妨碍政治的制度化进程。当人们意识到非制度化参与更有效,就不会积极选择制度化参与。三是大量的非制度化参与具有暴力性或暴力倾向,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四是不利于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形成民主习惯,从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可以说,这种观点代表着主流政治学界的基本认识。对此,我们从方江山的《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的分析》、程同顺的《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等著作可以得到验证。方江山在这篇博士论文中,围绕非制度参与这个核心概念,把政治参与看作公民与政府互为控制的一对矛盾,对转型期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成因、类型、特点、趋势等进行了分析,其结论是,“随着转型期乡村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控制模式的变化,农村出现了新的紧张关系,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而对策是,“政府在发挥政治参与中的主导作用时,应把握利益平衡性,注意权威运用合理性,重视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考虑政治参与的综合成本等,从而建立以互惠为基础的政治参与模式”。程同顺则指出:“我国农民阶级也有它自身的许多弱点和缺点,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差,对自身的权利还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还没有按照制度化的程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利益,所以或者听任自身权利遭受侵犯而无动于衷,或者容易头脑发热,感情用事,往往容易被偶发事件所刺激,做出过火行为。”为此,他提出了要“对农民进行民主启蒙,提高农民参政素质”等主张。而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编辑的《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文集》中,主要分析和研究的是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对策。


  显然,这种研究状况和理论结论均与这一问题的学术意义及现实重要性不相称。特别是,有些研究虽然引用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但严格地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许多研究者由于对当代中国农民抗争的事实缺乏真正的把握,对相关问题缺乏有说服力的分析,因而得出的结论也就似是而非,提出的政策性主张也只是泛泛之论。我曾试图改变这种状况。2000年我发表了题为《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的调查报告。我通过对湖南几起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观察和分析后认为,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党政行为失范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是农村社会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而制度错位使民间权威膨胀在体制外造就的一批农民利益代言人,是这些事件最为中坚的力量。为重建农村社会秩序,在进行利益整合的同时,需要对农村政治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其中最为现实的对策就是将具有对抗性的地方权威纳入到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运行之中。在这之后,我还发表了《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对策》、《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等论文。在这些论文中,我虽然表达了要在政治上重新认识中国农民这样的问题,但主要是在对抗争事件进行描述性分析,研究的是“现象”本身,提出的对策也局限于技术层面,而且更多是从农民的视野来进行表达的。


  在一次重要的学术会议上,赵树凯提交了《乡村治理:组织和冲突》一文。这是一篇具有启迪性的课题研究报告。赵树凯指出:“当前中国乡村冲突正在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冲突的发生主体已经明显地转换为农民和基层政府,而主要不是乡村内部农户之间、村社之间的资源利益纷争;其次,冲突过程中农民的组织方式已经越来越具有现代特色,新型的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和表达渠道正在萌生,传统形式有所褪色;第三,体制内抗争(如上访请愿)依然是农民的主导行为特征,但是,体制外行动(如暴力抵抗)也明显增加。在这种新的情景下,冲突研究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一个是农民的角度,一个是基层组织的角度。”根据这种思路,他从农村组织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认为,“冲突主要起源于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不适应,组织本身正在衍生出一种对于乡村社会的掠夺性,化解乡村冲突,改善治理的核心环节是改造基层组织”。如果说,20世纪末以来,我国学界也有少数具有政治敏锐的学者关注过农村社会冲突的话,赵树凯所表达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同我已完成的工作一样,这些研究对当代中国农民的抗争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建构,没有从学科建设的角度进行深入的探究。


  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则可称得上是一部以农民集体上访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性专著。它是以讲“故事”的方式来写作的。可“实际上是要通过对平县山阳乡长达20多年的移民上访及政府摆平过程的细致展现,来揭示当国家与农民在土地下放、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的新时期发生集体上访这样的正面遭遇时,权力是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运作的”。因此,它就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关农民集体行动的相关信息和重要结论,特别是作者在这里运用的研究方法和对研究对象的全面把握,为我们构筑了一幅丰富而生动的现代农民上访的立体画卷。然而,应星所研究的农民上访只是农民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因水库移民这一具有特殊利益目标所进行的诉求活动,我们也就很难要求这部著作能够全面回答上述所列问题。


  与中国内地学术界刚好相反,在海外学术界,对于抗争性政治的研究,一直是政治科学的核心问题,而对农民的政治抗争研究也更是核心中的前沿,产生了一大批有影响的理论成果。然而,有许多重要的理论成果并没有对中国学术界产生过真正的影响。其中,对内地学者较为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三项:即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柏珀金(Samuel Popkin)的“理性的农民”和李连江等的“依法抗争”。


  詹姆斯·斯科特是美国著名的农民问题研究专家。他的著作为我们理解农民政治生活和反叛的基础及形式提供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这部著作中,他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并提出了“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这一重要概念,且特别强调了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为了具体描述农民隐蔽的抵抗,斯科特还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基础,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他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为了回避这些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里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的日常反抗形式具有共同特点:他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他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显然,斯科特的理论是有解释力的,国内有些学者就运用他所提供的解释框架来解读中国农民的日常反抗。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还是有所区别的。特别是,他所指出的日常反抗的武器,并不能解释当代中国农民进行的许多抗争事实。


  柏珀金1979年发表的《理性的农民》则采用了一种与“道义经济学”不一样的理论解释:理性选择的方法。“这一方法与道德经济学之间在解释农民运动问题上的区别,主要在于:道德经济学所着重解释的是革命的起源问题,理性选择强调的是运动过程中农民以及其他个人所面临的何去何从的选择问题;道德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出发点是农民所遵循的道德原则、行为规范以及乡村中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传统制度的功能性,理性选择的出发点则是在各种机会许可和各种条件制约下个人的利害权衡和行为选择的复杂性;道德经济学从维护共同利益的角度解释集体行为,并认为共同利益是促成集体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理性选择则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解释集体行为,并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集体行为的关系作为必须解释的重要问题”。正是由于这些不同,柏珀金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这就是对革命的集体利益的认同本身并不一定足以使农民个人积极参加革命运动。因为,“既然革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放农民而且每个农民都可以享受其革命成果,那么,有革命的集体行动就比没有强;但是,既然革命成果人人有份,从个人的角度看,每个农民的最佳选择就会是‘坐享其成’,等别人去奋斗和承担参与集体行动的风险,而自己则等待分享革命的成果;但如果大家都这样去权衡利弊,那就没有人会积极参与集体行动,哪怕大家都意识到集体行动将会使大家的现状得到改善;结果就是大家的现状都没有得到改善”。在这种意义上,单靠简单地讲农民在革命中的共同利益(不论是指维护传统的秩序还是指远大的革命目标本身)并不足以动员农民参加革命。“革命动员者必须发挥‘政治企业家’的作用,找到克服‘搭便车’的具体的机制,使参加革命成为农民个人的最佳选择。动员农民参加革命不再是基于空洞的口号,而是植根于每个农民对利害的权衡”。同斯科特一样,柏珀金这些理论成果根源于对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运动的分析,国内学术界鲜有将这一理论成果运用到中国农民运动的研究之中。


  对于当代中国农民抗争最具理论意义的研究成果应该是李连江和他的合作者欧博文完成的。他们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了“依法抗争”这一描述中国农村政治冲突的重要概念。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resistance),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在“依法抗争”的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依法抗争”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应该说,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考察的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实质差别。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具体来说,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


  我对农民“以法抗争”解释框架的提出,主要是根源对湖南省H县农民抗税行为的考察。H县农民维权抗争进入我的研究视野是1999年6月。当时我正沿着毛泽东当年考察湖南农民运动的路线,进行计划为期两年的农村社会调查。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获悉了H县在一个月内发生了三起农民与基层政权冲突事件。这三起事件就是“A事件”、“B事件”和“C事件”。


  “A事件”发生在1998年12月20日。H县A乡政府组织人员到某村收取三级上交款并将“上访代表”蒋某某妻子邓某某捉到乡政府摔成重伤,被迫送县医院抢救。当地村民知道后纷纷前往县医院探视,并集体到县委和县政府要求依法惩治打人凶手,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近百名村民在县城省道必经的桥上静坐,使省道及县城交通中断了一个多小时。事件发生后,乡政府组织力量对参与静坐的村民进行集中打击,拘禁该村“上访代表”和参与静坐的其他村民十多人,以“冲击政府”和“非法集会”等名义对数十名村民处以2000元至50元不等的罚款,并举办各类“法制学习班”强制村民到指定地点集中学习。为了逃避打击,该村100多名村民像“躲日本”一样藏在附近的山中数日,直到惊动中央才得以回家。


  “B事件”发生在1998年12月23日。H县某镇某责任区B村村干部来到该村某组收三级上交款。该村的“减负代表”洪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得知后,赶到村干部正在收款的农户家宣传中央的减负政策,并直接质疑村干部为什么违反规定按人头摊生猪税,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扭打。某责任区负责人得知此情况后即前往B村进行处理。而某镇其他村的“减负代表”闻讯后也迅速前往B村与责任区领导评理。某镇政府即派镇里干部及派出所干警乘坐两辆吉普车赶到现场。附近几个村的近千名村民赶来后将镇和责任区干部包围。在相互争辩中,减负代表洪某某与责任区负责人发生扭打。洪某某和责任区负责人分别受伤。村民们愤怒地将镇干部乘坐的两辆吉普车掀翻到路边坑下,造成车辆损坏。事后,洪某某被H县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彭某某等二人分别被某某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C事件”发生在1999年1月17日。H县某镇根据县委和县政府的安排,声称要集中力量对农村社会治安进行一次重点整治,召开全镇农村整治动员大会。镇党政负责人及县驻镇农村整治工作队负责人商定,将该镇被捕押的部分“减负上访代表”和他们的亲属等6人作为反面典型,列为帮教对象,用捆绑挂牌的方式在万人大会上批斗示众。在大会进行之时,几千名参加大会的村民为营救被批斗的“减负上访代表”集体冲击会场并与政府干部发生了大规模冲突,“减负上访代表”被群众营救,在场的十多名县乡干部和数十名政府聘请的戴红袖套的联防人员被乱石打得落荒而走,政府租借的数部车辆被砸坏。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市派出联合调查组。H县委、县政府对负有责任的镇党政领导进行了处理。


  这些事件让我感到十分的惊讶甚至是震撼。因为,它们与主流媒体和学界所宣称的农村形势相差甚远。我想,也许是个别县发生的少数事件。但是,我很快又获得了湖南省各地发生的多起农民直接对抗基层政府事件的准确信息,而且有些事件无论是规模还是对抗程度及社会后果都远远超过了上述事件。已有的学术训练和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责任促使我开始关注这些事件,并感到下列问题需要回答:


  这些“减负代表”、“上访代表”都是些什么人?他们为什么要领导农民与基层干部进行抗争?他们是如何组织起来又是如何运作的?基层干部为什么要打击他们?村民们为什么宁愿冒着风险不惜采取集体行动冲击会场营救他们?他们被打击后是否还会继续从事减负上访活动?


  于是,我在2000年年初开始了有关上述问题的社会调查。我最初进行的调查是广泛的,我几乎调查了湖南省近十年来所发生的全部较为严重的农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我本想利用这些调查资料撰写我的博士论文。但后来,我改变了写作计划,决定通过对湖南省第一个农民协会产生地岳村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政治关系、权力体系、政治控制、政治参与和政治文化的变迁过程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析,从政治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的角度,来剖析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发展的过程和特征。尽管如此,我还是力求在字里行间表述我的一个最为基本的观点,就是将对农民基本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作为农村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本目标;同时,我希望通过对农村利益冲突与政治权力关系相关性分析,使人们认识到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还存在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基因。为了张扬这种思想,我在这篇博士论文以《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为名出版时,节选了部分有关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查记录,作为该书的附录。在这些日记性的文字里,我想表达自己思想最深处的某些东西。  

 


  《岳村政治》出版后,学界给予了重视。在报刊发表的众多评论文章和学术机构举行的专题讨论中,除了赞扬之外,我还得到了许多十分有意义的研究建议。这让我感到有进一步表达自己观点的必要。于是,我决定利用已有资料完成两部著作。一部是《湖南农民运动再考察》,将以20世纪初湖南农民运动为研究样本和表述对象,通过对那场激动人心的历史运动的再现和解读,试图建立新的有关中国乡村社会与革命的理解。另一部就是《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我想在这部著作中,以20世纪末湖南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为研究样本和表述对象,在试图合理化农民维权抗争的同时,将调查时所关注的“现象”进行“学术”化。在我看来,这些具有学术意义的问题主要有:


  当代中国出现的这些农民抗争活动的根源、动态过程和结果是什么?有组织的农民争取权利斗争对农村的治理和政治稳定发生了什么影响?它对于中国的民主转型可能有什么贡献?为了防止中国农村踏上通向深刻政治危机乃至不可控制的动乱必须引进哪些制度变革?


  尽管实证研究因为成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时髦装饰,受到了许多“伪实证”的困惑,而正在败坏着名声,但我还是要在这里宣称自己所进行的研究是以实证主义为方法的。然而,为了使我所进行的研究与那些所谓的“实证研究”区分开来,我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将这种对社会各种活动和现象进行观察、解释、分析或预测的研究方法,解释成为一种“社会调查”。因为,实证研究,无论教科书如何界定,它绝对不是靠从报刊上收集数个案例作为“论文”的填充素材;也不应该是为获得“灵感”而到乡下的走马观花。在我看来:实证研究,它是一份笔录,是有关全部调研过程的真实记录;它又是一份证据,是对确定事实有效性的判断;它还是一份呈词,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主张和说明。它不仅表明了一个研究者的技术手段,而且更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品格。(摘自《抗争性政治》 于建嵘 著,人民出版社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