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计划: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民族关系若干问题讨论述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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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及民族战争的性质 ——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民族关系若干问题讨论述略(上) 陈克进 2009年07月10日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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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50年代以来,从事中国古代史和民族史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们,本着民族平等的原则,围绕中国古代民族关系的主流、民族战争的性质、“和亲”的实质和作用、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的异同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争鸣。通过讨论,学界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已大体相同或相近,有的则难以统一。

  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什么

  吕振羽认为,在阶级社会时代各族人民间的和谐关系,是民族关系的主流,在他们之间本质上不存在着压迫、剥削、特权和不平等的关系,在某种情况下出现过的疏远、隔阂、敌视等现象,是统治阶级所制造和强加于他们的。所以,他们不断发展了这种团结、友爱、互助和合作。这也是统治阶级禁止、离间和阻拦不了的。王铎在《中国北方民族关系史》中也说:“在历史上,各民族间和睦相处的时间大大长于分裂和战争的时间,何况这种分裂和战争状况是由历代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造成的,各族劳动人民之间本质上不存在利害冲突和不平等关系。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和文化上取长补短的友好往来,一直是各族劳动人民生活中的大事,这种友好关系在和平时期是这样的,在战争时期也从不间断。各族劳动人民之间友好互助这个民族关系的主流,是任何人为的力量所不能阻挡的。”

  陈永龄同意上述看法,并有所补充。他认为,民族的主体是劳动人民。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反映在他们身上的不平等关系只是假象。而历史上各民族统治阶级之间的战争、和亲、会盟、册封、贡赐等关系,只是民族关系的一个侧面。在某些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也确曾出现过短暂的民族战争、民族压迫和民族仇杀以及影响深远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这些民族关系中的逆流,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曾严重地影响甚至破坏了各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但从历史的全过程看,统治阶级造成的消极因素是一时的、局部的;而各民族人民之间的联合和互相友好合作、取长补短等积极因素,则是长期的、主要的。过多地、片面地强调消极因素的作用,描绘历史上民族关系的阴暗面,是错误的。

  吴晗则认为,一方面承认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国家,另一方面却又一味强调在长期的历史关系中,各族都是友好相处的,个别的甚至说成是兄弟般的关系,这样一来,就把实际存在的民族矛盾掩盖了,或者说,以今套古,把古代的民族关系也现代化了。片面强调和平共处是非历史主义的。同样,用相反的方法,不讲和平共处的一面,只讲战争、压迫、屠杀的一面,把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说成是民族相斫史,那就更是错误的。

  翦伯赞也认为,在论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强调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把各族劳动人民和各族统治者分开,是完全应该的,但必须给予这种关系以具体的历史内容。不能忘记一个事实,即阶级社会的各族统治者为了便利他们的战争动员,经常挑拨民族之间的仇恨,制造民族之间的不和,在统治阶级长期的挑拨之下,各族人民不能不受到影响,因而他们不可能没有偏狭的民族主义思想。这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还要进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地方民族主义教育的原因。

  范文澜则指出:“剥削阶级统治下的民族和国家,各民族和各国家间完全依靠力量的对抗,大小强弱之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平等联合一类的概念。”肖黎也说:“我们古代民族间的关系,绝不像某些论者讲的那么甜美和谐。恰恰相反,在剥削制度下,更多的却是民族间的压迫和剥削,民族间的交往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这是不容粉饰的事实。”杨建新指出:“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各民族的剥削阶级基本上在各民族的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民族关系上,当然也要反映各民族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说,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只能建立在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基础上,而不可能以民族平等、民族友好为基础。这就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实质或主流不可能是友好往来的基本原因。”

  谷苞不同意范文澜等人的上述意见,认为那样说实在是过头了。他认为在古代的民族关系中,有民族斗争的一面;也有民族间经济文化交流、友好往来的一面。民族斗争毕竟不是经常发生,而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却是年年月月天天都在进行的,因而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族人民群众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就我国长城以内从事农业、手工业的汉族和长城以外从事游牧业的各游牧民族的关系来说,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和在文化上取长补短的友好关系,一直是各族人民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对游牧民族来说,他们所需的粮食和衣着、工具等许多手工业产品都靠农业区取得。取得的方法可以有两种,一种通过战争进行掠夺;一种通过交易,以牲畜和各种畜产品来换取。前一种不仅是不能经常采用,而且是很危险的,往往得不偿失。通过和平的交易,是安全的,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也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方式。即使在战争状态和双方不和睦的情况下,这种交易还是照常进行。吴泰就北宋时期的和战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时也指出:“在宋、辽、西夏并立的160多年内,宋辽之间的战争只有20年,宋、西夏之间的两次战争总共也不过30年。所以互相友好相处,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文明的过程中互相融合,才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

  谈到什么是民族关系的主流时,翁独健首先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发展和他们的关系存在着下列史实:第一,我们这个领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有一个长期发展形成的过程,有从小到大、从单一民族到多民族的发展过程。表现在政治上的这个过程,是基于经济文化的发展,基于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日益接近和互相吸收与融合。因此,中华民族的经济文化,不是由某一个民族创造的,而是由我国所有民族(包括历史上已消失的民族)共同创造的。第二,在阶级社会,我国民族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是剥削压迫的关系。当我国领域内同时存在由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国家的时候,这些国家的关系虽然有时是平等交往,但各国内部仍然存在着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第三,由于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是不平等的,也就造成民族矛盾和战争,以致经常发生民族战争。但同时,在不平等和矛盾斗争的过程中,各民族又存在着和平相处和日益密切的经济文化关系。即使是在战争时期,这种经济文化关系也没有中断,甚至战争反成为加强这种关系的手段。根据这些史实,如果说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有主流的话,主流就是各民族日益接近、互相学习、互相依存,共同缔造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的伟大国家。

  白寿彝也持类似见解。他说:“在民族关系主流问题上的两种意见,都不可能完全否定对方的说法,因而也就不可能完全说服对方。这个问题可以看得开阔一点,不要争论不休,哪个是主流,哪个是支流。这是因为:在这个历史阶段里,可能友好合作比较多;在另一个历史阶段里,也可能打得难解难分。研究历史,不能采取割裂历史的方法。从一个历史阶段看问题,固然是必要的;从整个历史发展趋势看问题,则是更为重要的。在民族关系史上,友好合作不是主流,互相打仗也不是主流。几千年的历史证明:尽管民族之间好一段、歹一段,但总而言之,是许多民族共同创造了我们的历史,各民族共同努力,不断把中国历史推向前进。这是主要的,也可以说,这就是主流。”

如何判断历史上民族战争的性质

  翦伯赞认为:“在长期的封建时代里,各族统治阶级之间曾经发生过战争。这种战争,有时是侵略他族来扩大自己的领土,有时是抵抗他族的侵略,保护自己的领土。在讨论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应该承认这种侵略和被侵略的事实是存在的。汉族和其他历史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所发动的战争,有很多都是带有侵略性质的。少数民族发动的战争,有很多都是为了反对汉族或其他统治民族的压迫,因而大多数都是带有反抗的革命的性质,但不能说凡是少数民族拿起刀子杀汉人都是革命。”周乾沈则举例说:“从民族间的战争来看,像金和宋的战争,应该看做是两国交兵,而且是金国贵族发动的侵略战争,宋是反侵略战争。若把它看成是一国之内两个民族的争夺,战争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而宋朝抗金斗争的意义也就不同了,岳飞等人便成了帮助本族统治者争夺或保持地盘以维护其统治的奴才,哪里还能称什么民族英雄呢!当然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违反历史主义的,因为那时交战的双方不是一国内的两个民族,而是两个族国。”何兹全、王玉哲也认为,匈奴、契丹、女真、蒙古等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国家,但对当时中原具体的王朝来说,他们之间又是对立的国家,彼此可以称对方为外国或外族。他们之间的战争,当然也就存在着侵略与被侵略的关系。不过,他们和当时王朝的对立和战争,不是外国或外族侵入中国,只能说对当时某个王朝的入侵,而不能说是对“中国”的入侵,因为他们同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范文澜等不同意以上的看法。他说:“在当时,作为敌对的民族或国家,经常残酷地进行斗争,今天看来,却是兄弟阋墙,家里打架。汉族有很多祖先,对谁偏袒好呢?当国家完全失去抵御外来侵犯的作用,仅仅是一部剥削机器的时候,如北宋、南宋末年已非常腐朽,民众自己不起来反抗,强大的邻国进来消灭它,那是很自然的。我们应该严厉谴责那架剥削机器,赞成有人出来打倒它,女真灭北宋,蒙古灭金和宋,都是合乎规律的事情。一个小兄弟用武力打倒老朽残虐的大哥,替大哥管理家务,管得好坏,应作别论,打倒老朽,代管家务,本身总是一件好事。”

  吕振羽也认为:“侵略和反侵略战争,只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一个国家之内的民族战争、阶级战争或同一阶级内部各集团间的战争,是不存在侵略、反侵略战争的前提的。南北朝、宋辽、宋辽金、宋金元、明清之间的战争,既然都是国内战争,都是压迫和反压迫的民族战争,因此,它们就不存在侵略与反侵略战争的前提。在过去的民族民主革命时期,为对群众进行反侵略的教育,每每未加深思地把这种战争渲染为侵略、反侵略的战争。这是不确切的。”

  陈永龄、陈梧桐、王铎等指出,历史上的汉族王朝和其他少数民族国家,既然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国家政权,那么他们之间的战争,就不同于中华民族反对外来侵略势力的斗争,不带有侵略与反侵略的性质。但这不等于说,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是民族矛盾,甚至可以是非不分。大体说来,任何民族的统治者对其他民族实行压迫和掠夺的战争,是非正义的;被压迫民族奋起反抗压迫和掠夺的战争,是正义的。某些民族的上层分子发动分裂祖国、破坏统一的叛乱战争,如清代的三藩之乱、阿睦尔撒纳叛乱等,是反动的;中央政府镇压叛乱、维护统一的战争,是进步的。某个民族的王朝进行统一全国的战争,其主观动机是为了扩大剥削对象,带有强烈的掠夺性,这应给予揭露和谴责;战争的结果是消除了全国的分裂割据状态,客观上有利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进步,又应给予历史的肯定。至于不同民族的统治者为了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而互相战争,如西晋末年匈奴贵族刘渊起兵反晋,在西晋亡后又与北方各族割据政权混战不休,这只能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造成严重的破坏,则应予以彻底的否定。

  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