螂组词: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则/邱兴隆:图书:价格比较:琅琅比价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18:36
刑罚理论的求索与创新
前言:主体的沉重
关于本书基本原理的说明
第一章 刑罚的正当性序说
第二章 刑罚的报应性
第一节 报应正名
第二节 报应性的渊源
第三节 报应性的规定
第三节 报应根据统一化
第五节 结论
第三章 刑罚的功利性
第一节 功利正名
第二节 功利性的渊源
第三节 功利根据的内容
第四节 功利性的规定
第五节 功利根据统一
第六节 结论
第四章 报应性与功利性的联结
第一节 报应与功利的同一样
第二节 报应与功利的差异性
第三节 报应与功利的对立性
第四节 结论与悬论
第五章 刑罚根据统一化
第一节 统一的必要性
第二节 统一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统一的基本定律
第四节 结论
第六章 制刑的当正性
第一节 制刑的报应性规定
第二节 制刑的功利性规定
第三节 制刑的统一性规定
第四节 制刑的可分配性规定
第五节 制刑的可执行性规定
第六节 刑罚体系的理性验证
第七章 动刑的正当性(上)——动刑的前提
第一节 定罪的报应性规定
第二节 定罪的功利性规定
第三节 定罪的统一性规定
第四节 定罪的立法理论规定
第五节 定罪的司法理性规定
第八章 动刑的正当性(下)——动刑的规定
第一节 动刑的报应性规定
第二节 动刑的功利性规定
第三节 动刑的统一性规定
第四节 动刑的立法理论规定
……
第九章 配刑——正当性(上)——配刑的基准
第十章 配刑——正当性(中)——配刑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配刑——正当性(下)——配刑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章 行刑的正当性(上)——行刑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章 行刑的正当性(下)——行刑的具体规定
后记
内容提要(当当)
    本书是作者历经十五年的潜心研究,写就的一部极具学术价值的刑罚哲学专著。其以逻辑演绎为基本方法,揭示了刑罚的报应性是社会报复,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统一,刑罚的功利根据是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进而阐明了刑罚的报应性与功利性的同一性,差异性与对立性,立足于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手段与目的的辩证关系,深入论证了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报应与功利的辩证统一性,提出了解决报应与功利相冲突的四条基本定律,以此为前提从动态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制刑的正当性,动刑的正当性,配刑的正当性与行刑的正当性,从而构筑起以刑罚理性和谐论为核心的完整的刑罚哲学体系。书中提出了刑罚的宽容性,最大效益性,有利被告论,死刑悖论,四体同位的动刑论,基与序相结合的犯罪评价论,等价与适度相统一的刑罚二次分配论,刑罚有限论,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等一系列全新的概念与原理。 书评(卓越) 前言:主体的沉重

前言:主体的沉重

当我将心、自由乃至生命凝成的这部书奉献给至爱的读者的时候,我的良心稍感宽慰。这

种感觉不仅源于我因此而弥补丁我自身的一种本可能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尽管我始终认为

没有遗憾的生命不是真正的生命,最重要的是因为我终于向曾给我厚爱的学界递上了一份自以

为满意的答卷——尽管本书是否圆满尚待读者评判,因而使我部分地偿还了一笔拖欠了整整十

年也使我深深不安了十年的沉重的良心债——尽管我仍感重负难释。

这部似乎可以自诩为刑法理学——关于刑罚的哲学,蕴含着我对刑罚理性持续十五年的疲

备的思考,包含着我对刑罚理性和谐美的执着而痛苦的追求,更寄托着我对这种和谐美的实现

的迫切企盼……。所有这一切,正是我研究刑罚的动因与支撑我写出本书的力量——战胜死神

所需的力量。

我知道,我的这部书可能因缺乏优美的语言与奔逸的文笔而令读者失望。但我更知道,我

的书应该是我向读者诉说思想的工具,而我的思想只有不加任何包装与掩饰地坦露给读者,才

能得到理解与共鸣。因此,我希望我裸露的思想能冲淡与缓和读者或此或彼的失望。

这是一部我的书。我可以问心无愧地说,这是一部我的书。这不仅因为我的书是奠基于我

认为正确的前提之上的纯粹演绎推理的结论之上,而且也绝不在于书中既无注解诠释也无广证

博引,而是因为,在我的概念中,刑法理学或刑法哲学首先应该是刑法逻辑学,由正确的前提

严密推理的结论,应该是也必然是最具说服力的结论;同时也因为,在我的理念中,既存的未

必是合理的,我只坚信,只有合理的才应成为既存的;更因为,在我的学格中,不应存在任何

奴性的偶像崇拜一一我的理性命令我永远不要跪着,否则,孩子也会成为我的巨人。
……
书摘(卓越) 书 摘

个别预防与司法一般预防的以上主次关系,决定司法者即审判者与执行刑罚者对个别预防与司法一般预防的冲突的解决,应以个别预防的规定为主要根据,即处刑与行刑应首先考虑个别预防的需要,其次才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具体地说,在个别预防要求对某人处刑、行刑的情况下,即使司法一般预防不要求对某人处刑、行刑,也应对其处刑、行刑;在个别预防不要求对某人处刑、行刑的情况下,即使司法一般预防要求对其处刑、行刑,也不应对其处刑、行刑;在个别预防要求对某人处、行重刑或轻刑的情况下,即使一般预防相反地要求对某人处、行轻刑或重刑。也应按个别预防的要求处、行重刑或轻刑。
第六节 结论
对刑罚的功利根据的多方面的分析、考察,展示了如下一般性的结论:
1.对刑罚的功利根据的考察置根于刑罚与未然的犯罪的关系之中。因此,刑罚理论中凡与功利、预防等有关的问题,均是针对刑罚之于未然的犯罪的遏制作用而言的,而与对已然的犯罪的惩罚无关。
2.功利观念是独立于公正观念之外的另一种价值观念,刑罚的功利根据,在于刑罚的价值即功能。承认刑罚应有其预防作用,便必然承认刑罚的功利根据,否认刑罚的功利根据,便必然否认刑罚应该有其价值与作用。
3.刑罚之功利根据的渊源在于其是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维护道德秩序免受犯罪破坏以及避免法律秩序受犯罪威胁的必然要求。
4.刑罚既具有防止一般人犯罪的作用,又具有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作用,而预防犯罪既可以维持与保护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又可以保卫社会的生存,因此,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功利根据的核心。
5.惩罚犯罪人既不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害,也不可能使既已发生的犯罪成为不复存在,因此,惩罚本身不独立构成刑罚的正当根据,即是说,为惩罚而惩罚不是正当的刑罚,只有为预防犯罪而实施的刑罚才具有正当性。
6.刑罚的真效性、有利性、节俭性与经济性,是刑罚的功利根据的一般规定,刑罚的惩罚的严厉性、犯罪的害恶的严重性、刑罚的必效性,刑罚的适度性,是刑罚的功利根据的具体规定。所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刑罚的功利理性。
7.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刑罚的功利根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理论上,科学而完整的功利论应该是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相结合的、建立在对所有刑罚功能及其辩证关系的完整认识之上的双重预防统一论。在实践中。也应将 ……
作者简介(当当)     邱兴隆,湖南湘乡市人,1963年元旦生。1979年生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获法不学硕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后未申请博士学位,弃学经商。现为自由研究人员。主要著有《刑罚学》等书,合译《牛津法律大辞典》、《肯尼刑法原理》与《惩罚与责任》等,另在《中国社会科学》与《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译)文50余篇。所撰论文曾多次获院校与省级优秀成果奖。现致力于监狱亚文化,成囚心态,刑事司法错误与刑罚理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