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丝被广告词: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05:41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卫生规定
1.1 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0.0.9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
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
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
部门。
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
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
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
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0.16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2.1.2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
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6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
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2.1.8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 2-1 的规
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 2-1
带电体电压(kV)
项目
10 及以下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
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
(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6.2.2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 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1.0.6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
或个人保存。
2.1.2 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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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存药量(t)
距离(m)
库房类别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无土堤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堤库 800 700 600 500 350 30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 确定。
表5-2
存药量
(t)
距离
与洞口轴线 (m)
交角α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00至两侧700 1500 1250 1100 1000 850 750 700
两侧 700~900 60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两侧 900~1800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 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
系数)见表5-3。
表 5-3
序号保 护 对 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1.0
2 地县级以下公社、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7~0.8
3 总人数≤50 人的零散住户边缘0.7~0.8
4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9~1.0
5
高压送电线路 500kV
220kV
110kV
35kV
2.5~3.0
1.5~2.0
0.9~1.0
0.8~0.9
6 人口≤10 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
物、铁路车站
2.5~3.0
7 人口>10 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5.0~6.0
注: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
2.2.1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 的规定;
表 5-6
爆破器材名称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如 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2.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
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3 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 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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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
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 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 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
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 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
应不小于200m。
3.2.2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 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 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 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 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
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
运输爆破器材;
8. 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 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4.1.7 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
4.1.8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
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
措施,严禁污染。
4.1.10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
度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 和表2-8 的规定。
噪声标准 表2-6
每个工作日接触
噪声时间(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允许噪声[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
允许噪声[dB(A)]
842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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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2-7
编号 粉尘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含有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
(石英、石英岩等)
2
2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2
3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4
4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6
5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2-8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1 一氧化碳 30 21 氧化锌 5
2 乙醚 500 22 铅烟 0.03
3 二甲苯 100 23 铅尘 0.05
4 二氧化硫 15 24 四乙基铅(皮) 0.005
5 二硫化碳(皮) 10 25 硫化铅 0.5
6 丁二烯 100 26 黄磷 0.03
7 丁醛 10 27 酚(皮) 5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8 硫化氢 10
9 丙酮 400 29 氯化氢及盐酸15
10 丙烯醇(皮) 2 30 溴化烷(皮) 1
11 甲苯 100 31 溶剂汽油 350
12 甲醛 3 32 滴滴涕 0.3
13 光气 0.5 33 甲醇 50
14 金属汞 0.01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0.3
15 有机汞化合物 0.005
16 松节油 300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0.05
17 环氧乙烷 5 36 敌敌畏(皮) 0.3
18 苯(皮) 40
19 氯 30
20 臭氧 0.3
37
性碱
苯胺、甲苯胺、
二甲苯胺(皮)
0.5
0.5
注: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 土石方工程
2.1 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
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
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
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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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
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 – 83
5.2.1 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5.2.3 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
行。
5.3.3 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
5.3.4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 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
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 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5 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100m 的安全地点。对难以撤离
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
5.3.7 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 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 以外用
投光灯照明。
2.2 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2.0.8 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2.0.13 锚夹具的强度、精度及材质硬度匹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 预应力钢材在锚束的永久防护完成前,都应作好临时防护。
6.1.2 临时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切断腐蚀源,避免与有害物质直接接触;
(2)防止受潮、受腐蚀气体侵蚀;
(3)禁止将预应力钢材及锚束直接堆放在地面或露天储存;
(4)锚束安放后,应保持围岩孔内水质的pH值大于10。
6.1.3 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张拉前,对临时防护措施应定期检
查,并确保锚束得到可靠的保护。
8.3.1 预应力锚固施工前,必须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2.1.1 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
5.1.12 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
66
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 砌石工程
3.1 一般规定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 – 83
10.3.2 护坡石料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分化之石料,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3 护坡下之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
垫层。
10.3.4 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
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当上游护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
水孔。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6.4.1 浆砌石墙(堤)宜采用块石砌筑,如石料不规则,必要时可采用粗料石或混凝土
预制块作砌体镶面;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
求。
6.4.2 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 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
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
浆灌缝;
3 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缝应预留约4cm
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4 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 后才可继续施
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 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
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
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6 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
随机制取试件。
6.4.3 混凝土预制块镶面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块尺寸及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砌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布排丁、顺砌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
距离不应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
3 砌缝内应砂浆填充饱满,水平缝宽应不大于1.5cm;竖缝宽不得大于2cm。
6.4.4 浆砌石防洪墙的变形缝和防渗止水结构的施工,宜预留茬口,按本规范6.5.4 的规
定用浇筑二期混凝土的方式解决。
6.4.5 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使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石料最小边尺寸不宜小于20cm;
2 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 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
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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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以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6.5.1 砌石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石工程应在基础验收及结合面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2 砌筑前应放样立标,拉线砌筑。
3 砌石应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
6.5.2 砌石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料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 混凝土灌砌块石所用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
3 水泥标号不宜低于 325 号。
4 使用混合材和外加剂,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合材宜优先选用粉煤灰,其品质指标
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5 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和小石子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15%。配合比应
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
以40~70mm 为宜,小石子混凝土的坍落度以70~90mm为宜。
6 砂浆和混凝土应随伴随用。常温拌成后应在3~4h 内使用完毕。如气温超过30oC,
则应在2h 内使用完毕。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6.5.3 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接、填实。
2 砌体宜用铺浆法砌筑,灰浆应饱满。护坡、护底和翼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
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
砂浆的方法。
6.5.8 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石块中的空隙用砂浆或细石
混凝土填实,然后加以遮盖。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
6.5.10 干砌石宜用于护坡、护底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 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飞口石。
3 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宜小于 150mm。
4 具有框格的干砌石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 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成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
上升。
6.5.11 砌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和砌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 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4 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5.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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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5.11 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mm)
允许偏差
墩、墙 护坡、护底
项 目
浆砌块石
浆砌料石
(预制块)
浆砌块石 干砌块石
轴线位置 ±15 ±10
墙面垂直度(全 高) ±0.5%H ±0.5%H
墙身砌层边缘位置 ±20 ±10
墙面坡度
不 陡 于
设计规定
不 陡 于
设计规定
断面尺寸或厚度 +30, -20 ±20(±15)
砌 体 厚 度 的
±15%且在
±30 之间
砌 体 厚 度 的
±15%,且在
±30 之间
顶面高程 ±15 ±15
护底高程 +30,-50 +30,-50
注 1.“H”指墩、墙全高。
2. 墩、墙以每个(段)或每10m 长为一检验单位,每一检验单位检验2~4 点。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8.3.2 浆砌石墩、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随铺浆随砌筑;
(2) 每层应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
(3) 块石砌筑,应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经修整后用作面石,上下两层石块应骑缝,
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
(4) 料石砌筑,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
离不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粗料石的砌体的缝宽可为2~3cm;
(5) 砌体宜均衡上升,相邻段的砌筑高差和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8.3.3 采用混凝土底板的浆砌石工程,在底板混凝土浇筑至面层时,宜在距砌石边线
40cm的内部埋设露面块石,以增加混凝土底板与砌体间的结合强度。
8.3.4 混凝土底板面应凿毛处理后方可砌筑。砌体间的结合面应刷洗干净,在湿润状态
下砌筑。砌体层间缝如间隔时间较长,可凿毛处理。
8.3.8 砌体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的外露面和挡土墙的临土面均应勾缝,并以平缝为宜;
(2) 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标号,宜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1:2;
(3) 砌体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用水冲洗湿润,砂浆应嵌入缝内约 2cm。
8.5.1 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8.5.1 的规定。
69
表 8.5.1 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次项 目 允许偏差
1
墙面垂直度
(1)浆砌料石墙
(2)浆砌块石墙临水面
墙高的 0.5%且不大于20
墙高的 0.5%且不大于30
2 护底海漫高程 +50 -100
3 护坡坡面平整度
(每10m长范围内)
100
4 护底、海漫、护坡砌石厚度 厚度的 15%
5 垫层厚度 厚度的 20%
6 齿坎厚度 ±50
8.5.2 砌体的质量检验如下:
(1) 材料和砌体的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
(2) 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 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7.6.3 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 5c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
超过1cm。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 号。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
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
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1 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一般应同步上升。如不能同步砌筑,其相对高差不宜大于
1m,结合面应作竖向工作缝处理。不得在面石底面垫塞片石。
10.2.3 当坝体外表面为竖直平面时,其面石宜用粗料石,按丁顺交错排列。当为顺破斜
面时,宜用异形石砌筑,如倾斜面允许呈台阶状,可以采用粗料石水平砌筑。
10.2.5 拱坝、连拱坝内外弧面石,可以采用粗料石,调整竖缝宽度成弧形,但同一砌缝
两端宽度差:拱坝不宜超过1cm,连拱坝不宜超过2cm。
10.2.7 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 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
墩稳定要求核算。
(3) 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
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 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异形石水平砌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 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 1/5。
(3) 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3.2 浆砌石坝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 (试行)
2.1.5 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 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为确保胶结材料的
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70
4.1.2 坝基清理后,必须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4.2.5 坝体砌筑应采用铺浆法。
4.2.8 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 的规定。
表 4.2.8
类 别 部 位 允许偏差(cm)
中心线 ±0.5~1 坝面分层
轮廓线 ±2~4
中心线 ±0.5~1
平面控制
坝内管道
轮廓线 ±1~2
重力坝 ±2~3
竖向控制 拱坝,支墩坝 ±1~2
坝内管道 ±0.5~1
4.2.11 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
浆饱满密实的规定。
4.2.21 在坝体砌筑过程中,应对砌体进行质量检查,主要项目有:
一、胶结料强度——检验要求按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执行。
二、砌体强度——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三、砌体容重及空隙率——在坝高三分之一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
一组。坝高三分之一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决定。所测得容
重、空隙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四、砌体密实性——每新砌一层次,均须进行简易试验(如插钎灌水试验)。检验
数量、部位由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关质量检查方法,参见附录三。
4.3.9 溢流坝面的头部曲线及反弧段,宜用异形石及高标号砂浆砌筑。廊道顶拱宜用拱
石砌筑。如用粗料石,可调整砌缝宽度砌成拱形。
4.3.10 拱坝、连拱坝内外弧面石,可以采用粗料石,调整砌缝宽度砌成弧形。但同一砌
缝两端宽度差:拱坝不宜超过1cm,连拱坝不宜超过2cm。
6.1.2 当最低气温在0 oC ~5 oC 时,砌筑作业应注意表面保护;最低气温在0 oC 以下时,
应停止砌筑。
6.3.2 无防雨棚的仓面,在施工中遇大雨、暴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表面。
雨后应先排除积水,并及时处理受雨后冲刷的部位,如表层混凝土或砂浆尚未初凝,应
加铺水泥砂浆继续浇筑或砌筑,否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4 混凝土工程
4.1 一般规定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0.2 水工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抗
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设计要求。
1.0.4 有关混凝土的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
5.1.5 为了防止裂缝,必须从结构设计、温度控制、原材料选择、施工安排和施工质量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6.0.2 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
设计规定的温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要求。
71
4.2 模板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3)应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
械化施工;
4)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2.1.3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
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2.3 木材种类可按各地区供应情况选用,其质量宜达到Ⅱ、Ⅲ等材的标准。腐朽、严
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
木材宜提前备料,干燥后使用,湿度宜为 18%~23%。水下施工用的木材,湿度宜
为23%~45%。
2.3.2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
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如混凝土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
2.3.7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
板的稳定性。
2.4.1 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应符合模板设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表2.4.1 的规定。
表 2.4.1 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
项次偏 差 名 称 允许偏差(mm)
一、木 模
1 小型模板:长和宽 ±3
2 大型模板(长、宽大于 3m):长和宽±5
3
模板面平整度(未经刨光):
相邻两板面高差
局部不平(用 2m直尺检查)
15
4 面板缝隙 2
二、钢 模
5 模板长和宽 ±2
6 模板面局部不平(用 2m直尺检查) 2
7 连接配件的孔眼位置 ±1
注: (1)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模板等特种模板的允许
偏差,按模板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2)定型组合钢模板,可按冶金部有关规定执行。
2.5.8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根据结构物的安全、运行条件、经济和美观等要求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表2.5.8 的数值。
高速水流区,尾水管和门槽等要求较高的特殊部位,其模板的允许偏差,应由设计、
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72
表 2.5.8 大体积混凝土木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混凝土结构的部位
项次 偏差项目
外露表面 隐藏内面
模板平整度:
1 相邻两面板高差 3 5
2 局部不平(用 2m直尺检查) 5 10
3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10 15
4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20
5 承重模板标高 ±5
6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10
注:一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按国家建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 及
验收规范》执行。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4.5.8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 倍;
(2)牵引钢丝绳的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的5~8 倍;
5.4.6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
安全可靠。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
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4.3 钢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3.1.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
3.1.3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
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
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3.1.6 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3.3.10 对于直径为10mm或10mm 以上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Ⅰ级钢筋的搭接或帮条的焊缝
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 倍。对于Ⅱ、Ⅲ级钢筋和5 号钢筋,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
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 倍。只有当不能做双面焊缝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
帮条的焊缝长度应增加1 倍(见图3.3.10-1)。
(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Ⅰ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
面面积的1.2 倍;当主筋为Ⅱ、Ⅲ级钢筋和5 号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5
倍。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钢号、
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
(3)搭接焊接头的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因位于同一直线上。
注 在大体积混凝土结构中,直径不大于25mm 的钢筋搭接时,钢筋轴线可错开1 倍钢筋直径。
(4)对于搭接和帮条焊接,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25 倍,并不小于
4mm;焊缝的宽度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7 倍,并不小于10mm(见图3.3.10-2)。当钢筋
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 倍,并不得小于6mm。焊缝宽度
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 倍,并不得小于8mm(见图3.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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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表3.3.18 规定的数值。
(2)受拉区域内的光面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
末端可不做弯钩。
表 3.3.18 帮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钢筋 级 别 受 拉 区 受 压 区
Ⅰ级钢筋 30d 20d
Ⅱ级钢筋 35d 25d
Ⅲ级钢筋 40d 30d
5 号钢筋30d 20d
注:(1)混凝土标号≤150 号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表所列数值增加5d。
(2)位于受拉区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cm,位于受压区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cm。当受
压钢筋为Ⅰ级钢筋,末端又无弯钩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30d。
(3)如在施工中分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搭接长度应按受拉区的规定办理。
3.3.20 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
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 50%,在受
压区不受限制。
(2) 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 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
(3) 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 10 倍钢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注 (1) 在施工中如分辨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其接头的设置应按受拉区的规定办理。
(2) 两钢筋接头相距在30 倍钢筋直径或50cm 以内,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搭接长度以
内,均作为同一截面。
3.4.1 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
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表3.4.1 的规定。
表 3.4.1 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 偏 差 名 称 允 许 偏 差
1 钢筋长度方向的偏差 ±1/2 净保护层厚
2
同一排受力钢筋间距的局部偏差
1)柱及梁中
2)板、墙中
±0.5d
±0.1 间距
3 同一排中分布钢筋间距的偏差±0.1 间距
4 双排钢筋,其排与排间距的局部偏差 ±0.1 排距
5 梁与柱中钢箍间距的偏差 0.1 箍筋间距
6 保护层厚度的局部偏差 ±1/4 净保护层厚
4.4 浇筑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4.1.5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
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4.2.2 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3.8 必须将混凝土各组份拌和均匀。拌和程序和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决定。
4.5.2 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岩基应冲洗干净并排净积水;如有承
压水,必须由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经处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