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噬之刑:工人没有祖国,国家走向消亡 - 信力建的日志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44:42

工人没有祖国,国家走向消亡

时论酷评 2010-11-04 10:00:50 阅读195 评论1   字号: 订阅

马克思有两个著名的理论,一是“工人没有祖国”,二是“国家走向消亡”,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必将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自行消亡。而马克思的论述,在欧盟实则已形成了一个现行范本,欧盟27国已形成了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区域一体化的庞大组织,商品、货币、劳动力自由流通,正如维克多·雨果所描述的“总有一天,到那时,……,所有的欧洲国家,无须丢掉你们各自的特点和闪光的个性,都将紧紧地融合在一个高一级的整体里;到那时,你们将构筑欧洲的友爱关系……” ,“没有敌人,天下一体”的美丽童话正在欧洲大陆试演。

一、天下公民皆非敌

(一)公民的释义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公民,又译“国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在民主国家法律才会赋予的人民享有较完整公民权,而专制国家的人民无法享有公民标准的完整公民权。

百度百科则解释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二)众生即吾民

在中国,我们一般分两种人,即本国人和外国人。但与其说是两种人,不如说是两种身份的人。这两种身份是否就意味着外国人与我们不同,是否意味着外国人是“外人”而非“同仁”呢?其实不然,无论本国外国,除了肤色上的不同外,人都是一样的。一样在生活,一样享有着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历史上有记载的汉唐两个朝起,一般把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三个时期:合理待遇时期,从西汉一直延续到明朝末期;排外时期,从明朝末年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发时止;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一直到新中国成立。

根据我国《宪法》、《对外贸易法》及《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人在民商事领域可以基于我国国内法、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或对等原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

世界各国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是,公民权利必须建基于平等的原则,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对不同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作出区别、歧视,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则。
因此,平等的人为什么一直以来都被误读了呢?本国国民享有权利,外国来到本国也一样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是一个阳光普照下的子民,在清末竟还有“租界”之说,未免自欺欺人了。

二、泱泱大国何来敌

由于中国大陆长期的封建社会的臣民教育和当前政府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国人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加上历来的历史教育总以“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只有我对没有你对”的心态,教化了历代中国人,变本加厉地仇恨外国,只记住“受耻”,却没有记住“教训”,没有从中改变什么,只有从中更加气愤什么。民族主义被普遍演化为“拿来主义”的资本,只要把这顶帽子往自己一通言论上扣,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确有些可悲。

中国历来是大国,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不仅大在疆土,也应大在智慧,大在心胸。所谓“敌”,是过去的事情了,现在有“敌”,也只是观念不同、做法不同而已。不应该把反对声音错位理解了,这是对大国的亵渎,无补于事。

于是,所谓的“敌我矛盾”也仅仅是夸大了矛盾的对立性,给自己增加胜算的筹码罢了,“敌人”之说,在当代中国,应该是石沉大海的名称了,再将其解封重提,那就是枉做小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