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蓝色连衣裙搭配鞋子: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12:46
新闻中心http://news.163.com查看新闻部落
2005-01-19 18:28:23 不良信息举报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1996-3-15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5-01-19 18:28:23 不良信息举报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1996-3-15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家乐福就价格欺诈行为向消费者致歉
家乐福就价格欺诈行为向消费者致歉(转载)
消费者行为:可塑的“随意”
沃尔玛就价格欺诈行为向顾客致歉
沃尔玛就价格欺诈行为向顾客致歉
四十个常见的欺诈行为
工商局无权对欺诈行为责令赔偿
美证管会调查中资美上市欺诈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家乐福超市就涉嫌价格欺诈向消费者致歉
家乐福就价格欺诈向消费者道歉 承诺将赔偿
家乐福超市就涉嫌价格欺诈向消费者致歉
家乐福就价格欺诈致歉消费者 沃尔玛未正面回应
相机维修三次后失踪 消费者起诉富士欺诈_
银行扣费未通知客户就是欺诈 消费者扎堆投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标准化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