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和比特犬打架:王立军的“严刑峻法”议案会惊天动地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33:10
 

王立军的“严刑峻法”议案会惊天动地吗?

 

司马平邦

 

2011-3-11

 

    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向人大的提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已获得了439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署,439人签名的规模,据说是1983年以来联署人数最多的一次。

 

    在全国人大历史上,有几次重大议案为数量众多的人大代表联署,如: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由康凤英、袁敬华、宋良华、马力、王陇德等339名代表联署提出“关于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烟害防治法和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5件(第126号-34人、127号-31人、192号-39人、391号-30人、392号-202人);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王斌泰等376名代表联署“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1000号)。

 

    不过,如此次王立军议案,获439名联署,既说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许多代表心目中的格外份量,也能说明第一次当人大代表的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确实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有非同常人之处,虽初涉人大,但深谙其道。

 

    媒体关于王立军议案的一个概括是“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杀伐气甚盛,不过,我亦相信就因为这份议案里的杀气,或者又可能成为以南方系为代表的某些媒体和所谓意见领袖们抨击的借力,不过,我个人对此是双手赞成的。

 

    首先,国家立法,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这可以看成去年王立军提出重庆警察机构和个人以“双起”方式维权之后,这位铁血警探在思想层面的又一次延伸,左手拿法,右手拿枪,这恐怕也是重庆打黑的这位领导者真正的工作风格,不过,在过去一两年里,这位中国最有名的警察显然被某些媒体和意见领袖们误解和妖魔化了。

 

    但这一次,我相信因为此议案是王立军提出,又得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其次,食品、药品安全,正如王立军议案中所说,不但关系到当代中国人的健康,也关系到下一代下两代中国人的健康,关系到中国人的遗传基因,兹事体大,但国内向来对这类典型案件的处判,还没有专业的法律做依据,所以,处判结果上也是五花八门,可轻可重;其实,中国人的食品、药品安全,很多的原因甚至不在地国内,而在于国外,比如,对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的处判,若王立军议案得到人大呼应,能尽早立法,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会越来越少。

 

    当然,话说到这个份上,另一个问题又出来了――这项法律的制定,将对多少利益集团的利益产生巨大冲击啊!

 

    那也简直是不可想像!

 

    所以,我相信,这些利益集团,主要是为这些利益集团所驱使的某些媒体、意见领袖们对王立军议案的反弹也将是猛烈而疯狂的,一定的。

 

    王立军局长,你准备好了吗?

 

    再次,看到此议案,许多人一下子会想到相关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对待态度,对此具体事项王立军没有特别提出,不过在他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比如说,抗生素、生物制剂、好多国外慎用甚至不用的药品,在我们的医疗市场却占很大比例。我们变相地成了国外一些生物制剂的试验品。这是在用人的生命作代价啊!”一开始不情愿接受采访的王立军说到这里,显然有些激动,声音提高了不少(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

 

    关于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我个人还是主张再做专项立法,而不是一法以概之,一法以适之,眼下的中国,法制完善是一个大的轨迹,在这条轨迹上,需要做更多的具体的法务努力,更需要更多的中国人有法律精神;比如,同样是在今天早上首发了王立军此立法议案的媒体,前几天就曾做过“重庆收留乞讨儿童民间孤儿院因非法遭解散”这样的耸人惊闻的新闻标题--既然知道这个民间孤儿院“非法”,为何它被解散要加一个“遭”字?对一间非法机构不解散难道还有别的合法方式吗?现在合法收孤机构现在都存在严重问题,为什么非法的就有了合法性?

 

    《中国青年报》尚且如此,你也可以想想,中国人离真正的法律精神实际上还有多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求吧,索吧。

 

    王立军议案里说到的“严刑峻法”,当然属于王立军个人的表述风格,这也与他这两年可以在重庆打黑并打出一片好局面的行事风格相对照,他的爱恨观、价值观,你从这“严刑峻法”4个字里可以见到,他那种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支持,对害人者、利益者的痛恨,恨之入骨,也从中可见;该议案里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人的处罚,除了人身处罚外,经济处罚之重,也是国内法律少有,议案的这种精神,一定会受到那些认为资本就是大爷、有钱就是有理的人们的质疑,因为王立军已经站到了他们的对立面,这些资本、这些有钱人,难道全国人大里没有吗?不过,中国社会,无论是500年前还是500年后,无论是蒋介石当头儿还是毛泽东当头儿,都是一个一团浆糊的中庸国,今天王立军主张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执着“严刑峻法”,若果该议案被采纳,全国人大法工委真的会制定出一份相关法律,这4个字也会被避免过去的,一定是更中庸更平和――所以,这4个字,也可以看成是王立军的行事技巧,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我相信若果王立军在提出议案时还要轻描淡写,最后肯定连个回信都没有。

 

    附:王立军等439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概要

 

    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军同志联合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共计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题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的立法议案。

 

    该议案是迄今为止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议案。据全国人大公开的统计资料,自1983年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联名较多的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中王斌泰等37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中康凤英等33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烟害防治法和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等。

 

    “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本议案核心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严密法网,加大刑事调整力度,改进罚金刑的处罚方式,大幅提高罚金刑幅度,对最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减刑、假释,同时处以巨额罚金,剥夺其所有非法所得及再犯能力。

 

    我国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事故与犯罪,给人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广泛性、严重性、潜在性等不容忽视,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危及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公信力,阻碍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有可能导致亡国灭种的重大公害性问题,事关民族生存和国家稳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以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都从不同的侧面对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靠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根据目前的现状,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仍然亟需一部刑事司法领域更为细致、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依此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确保国家稳定和民族安全。

 

    国外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初期,也都经历过类似我国目前状况的法律初级阶段。应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猖獗,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不乏采用制定特别刑法的形式,以严密而细致的罪名设计,有效遏制该领域的犯罪行为。其典型代表有瑞典、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

 

    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十分有必要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特别刑法来缩短这一法律发展周期,减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对人民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

 

    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为类型、责任主体类型、刑法处罚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本类犯罪与刑法其他罪名之间的复杂关系,仅仅修补现有刑法条文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也不符合世界规制相关违法犯罪的立法潮流。故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能够与行政执法领域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相对应的刑事司法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

 

    在王立军同志在其提出的人大议案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草案)》中,根据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的经济链条环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评估、检验、召回等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进行细化。其中故意放任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可以直接确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则通过创设10个新罪名予以规制,包括:生产、经营、走私不安全食品、药品罪;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虚假评估罪;违反经营许可罪;非法推荐食品、药品罪;检验事故罪;虚假检验罪;掩盖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罪等。并通过并处罚金、加处罚金、无上限罚金等技术方式,加大罚金力度,个别犯罪的罚金刑起刑点为200万元。特别是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使存在严重业务过失或者严重疏于管理的相关违法人员,也对其致死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避免了大量案件中的举证难问题,对相关产业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