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字母怎样读:解读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08:03
解读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告),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规定执行。
  理解2010年第20号公告的上述规定,纳税人需要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一、查增应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利好企业
  关于“查增应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2008年起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新税法执行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就明确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之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第一条第一款又进一步明确:“《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新税法开始执行后,这些规定也相应停止执行。对比新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在2010年第20号公告中就明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这也是新税法下,税务总局首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允许弥补亏损不等于不接受处罚
   尽管允许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但《公告》第一条中的“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却需要企业特别关注。
  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罚,企业应注意我国税法规定的一些延续性的变化。
  1996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的第一条明确了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从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弥补亏损的处罚规定,实际是经历了一个从查补额全额纳税,到作为处罚依据再到后来分情况进行处罚的变化过程,规定逐步人性化,更加合理。此次发布的《公告》尽管只明确了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罚,但企业仍要注意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税函发[1996]653号文件按照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的规定,已经废止,目前弥补亏损的处罚是否按照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仅供参考)
 
解读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11 解读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0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aa 201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查增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查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准予弥补依法可以弥补的亏损 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解读 2010新政解读 查增应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政策变化 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弥补以前亏损吗?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