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是哪个省:不懂教育法的官员管教育真是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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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教育法的官员管教育真是很糟糕

2011年03月08日 08:44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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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法治国家。现在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时代。主管教育呢?要依据教育法办事。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有的还与时俱进及时做了认真修订。教育法律对于教育改革和发展起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在不断完善。

几部教育法 仅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法律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还有两个法律与基础教育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每一部法律出台,都要做一些宣传,有关官员还要做一些宣讲;各省市都要制定实施办法。然而在现实中,人们会发现,影响或者阻碍法的顺利实施的往往是个别的主管官员。

不懂教育法的人管教育举例 这样的例子也真是不少,兹举几例。

比如某地人事局(现在叫人力社保局),在2004年7月1日落实“规范公务员工资”条例(也称“阳光工程”)时,没有同时改革教师工资。而且一拖就是三、四年。

因为他们忽略了或者不懂得或者根本不知道《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相关规定。

关于教师工资,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有2010年7月30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纲要》),都有明文规定——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这表明,教师平均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捆绑”在一起,此涨彼亦涨,而且“不低于”。

直到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人力社保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133号文件),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133号文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这次,问题似乎解决了。然而,问题还没完。应该在2009年1月1日落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绩效工资,拖到2010年底才勉强“兑现”。因为,还有一个如何兑现的问题。

国务院133号文件明确指出:“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这是一个有利于教师流动、有利于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有利于教育公平的规定。

然而,有的地方却在“绩效工资构成”中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向考核优秀学校倾斜”——这无疑是对重点校的倾斜,是维护不均衡的格局。也正因此,这样地方的教师绩效工资做得很费力,其落实姗姗来迟。

对比有的省市相关文件,就可以看出不同。比如有的省市要求 “保证同县域内教师基本收入平衡。同一区域内,教师不管在哪一所学校工作,其收入水平、福利待遇要大体相当”,“最终实现重点校与普通学校、同级别教师同工同酬,为实现教师流动创造条件”是不一样的。

这使得这些地方在权衡绩效工资标准等问题上,颇费斟酌,有的区县连续拟出三、四套方案,举棋不定。这不仅造成时间拖延,而且还会给教师流动和教育均衡埋下隐患。

制定绩效工资方案时,要有利于均衡而不是相反,不能继续维护重点校体制。《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三章第22条),已经宣布了重点校体制的终结,可一些官员还死死抱住它不放。

“名校办分校”值得商榷 再比如“名校办分校”,这是有的地方“发改委”的“发明”。在这一“发明”可以迅速把“优质教育资源”扩散到薄弱地区或者新开发的小区时,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许多地方“名校”资源有限,其所办的“分校”名不副实。二是这可能会以一种新的不均衡代替旧的不均衡。

对于这种关系到教育均衡、关系到教育持续发展的带有方向性的事情,应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研讨论证,经过必要程序做出决策,而不宜一哄而上。

教育官员更得按教育法办事 教育法的表述明确而简约。一个法,就那么几条。比如小学入学、小升初入学,就四个字 :“免试就近”。义务教育法里写得清清楚楚。可有的地方就是不往简单里办;设计很多方案都不是“就近”而是允许“绕远儿”——为择校乱收费开口子。

这是直接管教育的官员所为了。人们疑惑,他们是不懂法、还是懂法而不执法、是不依法执政、还是不严格执法?有时是态度暧昧、有时是南辕北辙,有时是避重就轻,有时是明知故犯。这是应该问责的。教育的许多法都设有“法律责任”一章,都设有问责制。依法执政是对官员最起码的要求。

有人说要教育家办教育。倘若有众多教育家固然很好,大家都是行家里手,搞起来就很靠谱。但是办教育的人很多,教育家确实太少。好吧,退而求其次,至少,懂教育行吧?懂得依法办教育行吧?

不懂教育法的官员管教育真是很糟糕:走偏,误时。俗话说:“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不懂教育法的官员一出手,就瞎菜——是在老路上走得久了,还是“屁股决定脑袋”——利益决定取舍?应该坚持不懈地学法、懂法、执法,依法办教育;也有必要重新认识一下为官者的底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