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亮代理商联系方式:试用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8:04:51
所谓试用期陷阱,即某些招聘单位以试用的名义廉价谋取毕业生的劳动力。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些是因为企业和劳动者由于对试用期的规定不了解,有的也存在着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规范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成为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工具。
案例一:
某知名企业在一场招聘会上打出招聘10名销售管理人员的广告。由于这家企业“声名在外”,吸引了很多大四毕业生去应聘。第一轮面试时,公司给出一份“实习作业”,要求应聘者一周内至少推销出12份产品才能进入第二轮选拔。一个同学一周内发动身边所有的关系推销出30份产品。但却在第二轮选拔中被淘汰。后经多方打听,该公司招聘名额其实都已内定。一名工作人员甚至对上当的大学生说:“你们都是些免费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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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深圳某高校的小王在某单位实习了3个多月后,被无原因“辞退”,而这3个月中他已为公司创造了上万元利润。一些和他关系不错的内部职员告诉他,该企业经常这么做,用一些不花钱的大学毕业生为自己赚钱。
案例三:
半年前,小李被南宁东葛路附近的一家公司录用。和小李一起进入试用期的还有另外6名新职工。他们被分到不同的部门实习,小李到星湖路一大型电子商城内公司的摊位卖电子产品。经理告诉小李,站柜台,一是能熟悉公司的业务,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了解市场动态,听取顾客意见,以便于改进产品。3个月试用期过后,小李的销售业绩相当不错,除了第一个月不太熟悉,销售额5000多元外,后两个月都超过了20000元。一开始小李觉得,这个业绩证明了自己的才能,公司没有理由不录用我吧。后来经理让小李回家等消息,可是快两个月也没有动静,给公司打电话,人事部门经理告诉小李,他落聘了,他当时都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后来一打听,他们这批新来的6个人,一个也没有被录用。前段时间,小李又到电子城买东西,无意中来到这家公司的摊位,发现又一批新来的大学生在那里站柜台。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大家在工作前读一读相关的法律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