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亮代理商联系方式:试用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8:04:51

所谓试用期陷阱,即某些招聘单位以试用的名义廉价谋取毕业生的劳动力。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些是因为企业和劳动者由于对试用期的规定不了解,有的也存在着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规范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成为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工具。

案例一:

某知名企业在一场招聘会上打出招聘10名销售管理人员的广告。由于这家企业“声名在外”,吸引了很多大四毕业生去应聘。第一轮面试时,公司给出一份“实习作业”,要求应聘者一周内至少推销出12份产品才能进入第二轮选拔。一个同学一周内发动身边所有的关系推销出30份产品。但却在第二轮选拔中被淘汰。后经多方打听,该公司招聘名额其实都已内定。一名工作人员甚至对上当的大学生说:“你们都是些免费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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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深圳某高校的小王在某单位实习了3个多月后,被无原因“辞退”,而这3个月中他已为公司创造了上万元利润。一些和他关系不错的内部职员告诉他,该企业经常这么做,用一些不花钱的大学毕业生为自己赚钱。

案例三:

半年前,小李被南宁东葛路附近的一家公司录用。和小李一起进入试用期的还有另外6名新职工。他们被分到不同的部门实习,小李到星湖路一大型电子商城内公司的摊位卖电子产品。经理告诉小李,站柜台,一是能熟悉公司的业务,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了解市场动态,听取顾客意见,以便于改进产品。3个月试用期过后,小李的销售业绩相当不错,除了第一个月不太熟悉,销售额5000多元外,后两个月都超过了20000元。一开始小李觉得,这个业绩证明了自己的才能,公司没有理由不录用我吧。后来经理让小李回家等消息,可是快两个月也没有动静,给公司打电话,人事部门经理告诉小李,他落聘了,他当时都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后来一打听,他们这批新来的6个人,一个也没有被录用。前段时间,小李又到电子城买东西,无意中来到这家公司的摊位,发现又一批新来的大学生在那里站柜台。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不录用或辞退职工时常说的话。不论试用期的长短,仅仅以“不合格”三个字,就把职工给打发了,不发给劳动报酬,不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待遇,职工敢怒而不敢言。《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先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劳动者有权提出疑义。第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试用期,除《劳动法》第25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具备一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大家在工作前读一读相关的法律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