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热蒸汽特性表:试用期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3:34:11

危险的试用期,你准备好了?

试用期间有很多相关问题,包括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限、试用期担保、试用期离职等很多方面: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试用期内辞职的问题 急求答复

我弟弟今年刚找到工作,在一家ERP行业做销售,作了2个月现在想辞职。正式员工是提前一个礼拜提出,一个礼拜时间作交接工作,然后填写一些东西,有交接单、保密单(几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内任职,如用友、金蝶等)什么的。弟弟没有签试用期合同,只填了一张员工登记表(个人的基本信息),现在可不可以之前一张交接单,剩下的保密单不签行么?应该提前几天提出辞职?提出辞职期间工资不给怎么办?
答: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你弟弟这件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你弟在这家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要支付工资,不过,如果公司另有规定,你违反了,公司以此为由扣你钱,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不过这里的焦点在于你弟与公司是否存在试用期。是否曾经与公司口头约定,这段时间为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内容。而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鉴于公司没有依法与你弟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均未提供试用期的书面约定,所以就算曾经有过口头的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还要看进一步的材料证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可以说,以上几条是对于试用期中的劳动争议用得最多的了。而这些法律是否被实施,则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所决定的,这就是所谓有“公了”,呵呵。
对于“私了”呢,我想这对我们更有吸引力的。这里,你要了解清楚,你的档案、户口是否已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你的证件是否被公司扣压,比如你的学位证、毕业证等,如果是的话,那就要小心啦,公司好说话还行,如果不好说话,那就是以他为尊了,除非你想通过“公了”,不过话又说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公了”是最为合算的啦。另一种情况就是,正如你所说,你弟只与公司填了一个人员登记表,而你的档案什么的又都在你自己手中,说不好听点啊,你就可以一走了之,当然啦,如果这样走的话,你上月的工资一定是领不了的,呵呵,不过你可以领了后再走嘛,这就是所谓的无故旷工,等到达一定的时间,公司就会自动开除你,当然他要有心情,也可以让他去告你呀,呵呵,但没签劳动合同,他也没理,此外,他好像这样做也值不得嘛,不过,我先说明一点,这是最为无赖的选择之一,如果不是走头无路,我们还是不走为好,嘿嘿,毕竟里面有我们的人品呢。
说了最坏的打算,那就事论事,你弟的这件事呢,我想,如果像你想的那样,提前一周交接,填写了交接单,那保密单我想你一定是跑不了的啦,而且,公司会扣你当月工资,这是最为普通的现象,这与公司以往的规章制度密切相关,看看职工守则,是否有这方面的内容,或是问一问以前的前辈,是否也遇到这样的情况,那样你弟的问题结果将不难弄清。如果你觉得不服,当然,最为直接的做法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就是所谓的“公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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