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会通过疏水阀吗: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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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
【内容分类】工伤待遇
【颁布单位】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110118
【发 文 号】津人社局发〔2011〕3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3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发布时间: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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