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女简笔画图片大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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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5日14时20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277.46万元。

  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明确了事故性质和主要责任,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雁煤业公司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在开采结束后回撤过程中,由于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造成工作面回风巷瓦斯积聚,回风巷调度绞车电动机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李忠诚,大雁煤业公司二矿通风队当班瓦斯检查员。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瓦斯疏于检查,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冯少林,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绞车工;时保权,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电钳工。违章操作绞车,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均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杨志岗,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轨道段段长,负责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绞车的安装、维修管理工作。对回风巷内的绞车疏于管理,致使绞车电动机接线口存在失爆问题,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魏永生,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副队长,分管机电工作。对分管的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使用的绞车以及开关等设备疏于管理,有失爆现象,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房国发,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通风队主管技术员,负责通风队技术工作。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问题未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贯彻执行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张海凌,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623采煤队副队长,分管机电管理工作。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电器设备疏于管理,绞车电动机接线不符合要求,有失爆现象;局扇未设置专用开关,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王高中,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623采煤队队长。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撤工作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刘洪,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队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疏于管理,盲巷未采取永久封闭措施,回风巷绞车窝处未设瓦斯检查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9.魏进财,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队长。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电气设备疏于管理,有失爆现象,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冯国军,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副总工程师,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不力,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机电管理混乱,有失爆现象,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1.宋金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总工程师,2000年9月6日任职,负责该矿全面技术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撤中存在的通风、瓦斯等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衣振森,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副矿长,2000年8月8日任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对五盘区生产组织不合理,在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生产组织和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冯云清,中共党员,2000年8月8日由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党委书记改任矿长。作为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在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生产组织和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孙新华,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党委书记,2000年8月8日任职。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冯在利,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安监局驻二矿安监处处长。对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存在的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生产组织不合理问题疏于检查和监督整改,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王国兴,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通风处处长。未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一通三防”的规章制度,对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的通风、瓦斯工作疏于监督和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王勃,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安监局副局长。未认真对二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存在的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等问题疏于检查和监督整改,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邬申官,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机电处代处长,负责全公司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对二矿机电工作实施管理与监督,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存在的机电管理混乱问题疏于检查和整改,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刘贵,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二矿“一通三防”工作技术管理不力,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问题疏于检查和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孙玉树,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副经理,分管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防治瓦斯的管理工作不重视,对二矿五盘区生产组织不合理,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现场机电设备、回撤工作面管理混乱问题疏于检查和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1.梁权,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二矿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疏于检查和组织整改,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冯林,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党委书记。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二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和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陈文生,中共党员,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大雁煤业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4.何清海,中共党员,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总经理调离后,未设总经理)。对大雁煤业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和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25”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不力,该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并举一反三,开展好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请将以上处理意见落实情况,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8月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2000年11月25日14时20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277.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此次事故抢救、善后和调查迅速作出安排,并组成了以煤矿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云公民为组长的内蒙古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事故抢救和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领导小组认为,“11·25”事故是由于大雁煤业公司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在开采结束后回撤过程中,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造成工作面回风巷瓦斯积聚,回风巷调度绞车电动机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的责任事故。大雁煤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事故的发生也反映出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不力。根据监察部意见和有关规定,建议对大雁煤业公司经理梁权、大雁煤业公司二矿矿长冯云等8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负责行政全面工作的何清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其他15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鉴于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轨道段段长杨志岗涉嫌触犯刑律,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后,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领导小组提出了7条防范措施。

  经商有关部门,我们同意领导小组的意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5U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上,请对“11·25”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批复。

  妥否,请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6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00年11月25日,内蒙古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大雁煤业公司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煤矿地质工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此次事故抢救、善后和调查迅速作出安排。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刘明祖、自治区政府代主席乌云其木格对事故抢救、善后和调查工作作了具体指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云公民、全国煤矿地质工会主席赵永金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成了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云公民为组长的内蒙古大雁煤业公司二矿“11·25”事故抢救和调查领导小组。

  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了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及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

  大雁煤业公司隶属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下属有第一煤矿、第二煤矿、第三煤矿、煤炭处等33个单位,事故发生在大雁煤业公司第二煤矿(以下简称矿井)。矿井井田面积18.06km2,煤炭可采储量4134万吨,矿井设计能力150万吨/年。1999年产煤112万吨,2000年计划产量110万吨,1~10月份实际完成67万吨。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多水平集中石门分区开采,建有主井、新副井、回风井。分为+470m、+250m和+25m三个开采水平,现生产水平为+250m水平。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采用两台4—72—11No20型离心式风机,一台运转,一台备用。矿井总排风量为2028m3/min,负压1.76kPa。矿井现有职工1231人。有四盘区和五盘区两个生产采区。发生事故的五盘区位于矿井东翼,盘区内沿28#煤层布置两条上山,一条是盘区运煤和进风上山,一条是盘区运料和回风上山。五盘区28#煤层现有三个采煤工作面:一个是正在回收液压支架的综采工作面,一个是发生事故的高档工作面,一个是巷道已经贯通的备用工作面。五盘区总风量为551m3/min。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

  2000年11月25日14时20分,井下305变电所人员听到盘区里面有爆炸声,同时看到盘区下部305水平大巷风门毁坏,当即电话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接报后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和大雁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分别通知了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公司总医院、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及业务处室负责人。公司组成救灾指挥部,制定了救灾指挥方案,在305变电所建立井下救灾指挥基地。14时50分,矿总工程师宋金海、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吴洪军到达井下基地,现场指挥救护队与二矿井下人员进行抢救工作。救护队分成两组探查搜索灾区。至22时15分,从灾区抢救出23人(其中11人死亡,12人受伤),查明灾区内有40人下落不明。

  11月2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云公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抢险和善后工作提出了要求。11月28日上午,赵铁锤副局长、云公民副主席带领事故抢救组下井勘查,明确了抢救重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决定井下抢救指挥部向前移,加强井下抢救指挥,确保安全,加快抢救进度。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代主席乌云其木格视察了事故现场,听取了事故抢救情况、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各项工作和保持矿区稳定作了指示。经多方努力,至2000年12月18日,51名遇难矿工全部找到,抢救工作结束。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工会组织认真办理善后,保证了大雁矿区遇难家属情绪稳定、职工情绪稳定、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对从灾区脱险人员和井下305水平大巷配电工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间是2000年11月25日14时20分。

 

  四、事故地点

  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查,确定事故发生地点是五盘区28#煤层623队高档收尾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爆源在该面回风巷与工作面回风小川交叉口附近范围。其依据是28#煤层623队高档收尾工作面回风巷与工作面回风小川交叉口以里废巷绞车窝里端密闭向里倒;28#煤层623队高档收尾工作面回风巷与工作面回风小川交叉口以外支架向外倒;工作面回风小川内安设的局扇和遇难人员向下倾倒;从被损坏的巷道支架看,爆炸冲击波来自28#煤层623队高档收尾工作面回风巷里端。

 

  五、事故类别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取证,并经专家组论证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煤尘未参与爆炸。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经调查核实,这起事故造成51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核实,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7.46万元。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九、事故直接原因

  经对现场勘查和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五盘区28#煤层623队高档采煤工作面收尾时顶板冒落通风受阻,致使工作面回风巷风量减小且负压增加,报废回风巷和采空区内积存的瓦斯大量涌出,造成该工作面回风巷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回风巷里端废巷内绞车电动机接线盒的“喇叭嘴”压线不紧严重失爆,现场移撤绞车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电缆抽脱,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一)瓦斯积聚原因分析

  五盘区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为1.68~2.24m3/min,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有时达到2.5%,采空区瓦斯浓度达10%以上。另外工作面回风巷斜上方有一条距采空区上端只有7m隔离煤柱的报废巷道,实际上已与采空区连通,存有大量瓦斯;事故当班是工作面收尾的最后一班,工作面顶板冒落造成通风断面缩小,且人员集中在工作面上出口作业,致使通风不畅,风量减小,阻力加大,回风巷负压升高,积聚在采空区和报废巷道的瓦斯大量涌出;造成工作面回风巷里端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

  (二)引爆火源分析

  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没有发现煤层有自然发火的现象和外因火灾痕迹,工作面没有放炮作业,可排除自然发火、外因火灾和放炮火源;技术分析排除了现场摩擦火花、撞击火花引爆火源,调查取证排除了矿灯失爆、井下拆卸矿灯产生火花的可能;而爆源处有一台QC83—80开关,控制一台调度绞车,事故后清理现场发现,开关与绞车之间的电源线从绞车接线盒内拔出。遇难人员分别倒向绞车的四周,检查被拔出的电源电缆,头部有电工绝缘胶布缠绕两层,压紧不够,并有被烧焦的痕迹;调查证实当班安排5名人员去移运爆源处的绞车,发生事故时人员正在现场作业;分析认定当时现场人员违章操作拉拽电缆时,电缆被拉出,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十一、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一)李忠诚,男,大雁煤业公司二矿通风队当班瓦斯检查员。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瓦斯疏于检查,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冯少林,男,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绞车工;时保权,男,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电钳工。违章操作绞车,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均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三)杨志岗,男,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轨道段段长,负责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风巷绞车的安装、维修管理工作。对回风巷内的绞车疏于管理,致使绞车电动机接线口存在失爆问题,工作严重失职,对此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魏永生,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副队长,分管机电工作。对分管的28#煤层高档工作面使用的绞车以及开关等设备疏于管理,有失爆现象,工作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五)房国发,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通风队主管技术员,负责通风队技术工作。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问题未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二矿五盘K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贯彻执行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六)张海凌,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623采煤队副队长,分管机电管理工作,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电气设备疏于管理,绞车电动机接线不符合要求,有失爆现象;局扇未设置专用开关,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七)王高中,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623采煤队队长。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撤工作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对此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八)刘洪,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队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疏于管理,盲巷未采取永久封闭措施,回风巷绞车窝处未设瓦斯检查点,工作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九)魏进财,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排矸队队长。对28#煤层高档采煤工作面电气设备疏于管理,有失爆现象,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十)冯国军,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副总工程师,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不力,28#煤层高档工作面机电管理混乱,有失爆现象,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十一)宋金海,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总工程师,2000年9月6日任职,负责该矿全面技术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撤中存在的通风瓦斯等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十二)衣振森,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副矿长,2000年8月8日任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对五盘区生产组织不合理,在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撤期间,生产组织和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十三)冯云清,男,中共党员,2000年8月8日由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党委书记改任矿长。作为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认真落实《二矿五盘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防治瓦斯技术措施》;在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撤期间,生产组织和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十四)孙新华,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党委书记,2000年8月8日任职。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冯在利,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安监局驻二矿安监处处长。对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撤期间存在的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生产组织不合理问题疏于检查和监督整改,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十六)王国兴,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通风处处长。未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一通三防”的规章制度,对二矿五盘区28#煤层高档工作面回撤期间的通风瓦斯工作疏于监督和管理,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十七)王勃,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安监局副局长。未认真对二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28斡煤层高档工作面存在的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等问题疏于检查和监督整改,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十八)邬申官,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机电处代处长,负责全公司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对二矿机电工作实施管理与监督,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存在的机电管理混乱问题疏于检查和整改,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十九)刘贵,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二矿“一通三防”工作技术管理不力,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问题疏于检查和管理,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孙玉树,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副经理,管理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防治瓦斯的管理工作不重视,对二矿五盘区生产组织不合理,对28#煤层高档工作面现场机电设备、回撤工作面管理混乱问题疏于检查和管理,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二十一)梁权,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二矿28#煤层高档工作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疏于检查和组织整改,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二十二)冯林,男,中共党员,大雁煤业公司党委书记。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二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和整改不力,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三)陈文生,男,中共党员,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大雁煤业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对这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四)何清海,男,中共党员,呼伦贝尔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总经理调离后,未设总经理)。对大雁煤业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和领导不力,对这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防范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经济困难情况下,要保证基本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特别要纠正低瓦斯矿井长期存在的忽视瓦斯管理的错误倾向,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管理。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切实加强瓦斯事故的预防措施。建立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严格管理,使其完好准确可靠,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实现“三专两闭锁”。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三)合理布置采区巷道,加强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风门设联锁装置,防止风流短路,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配足风量。局扇要由通风队专人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坚决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每台设备都应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保证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完好,坚决杜绝井下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小班维修,日检查、周检修工作制度,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工作面回收等作业。

  (五)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整顿,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和监督机制,把好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堵塞各种漏洞,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肃处理“三违”人员。

  (六)深入开展安全思想整风,强化培训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充分发挥其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作用,专检和群检相结合,依靠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七)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现场管理,经常深入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一、大雁煤业公司“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名单

      二、大雁煤业公司二矿五盘区“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示意图(略)

 

大雁煤业公司“11·25”特别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01年2月19日

 

附件一:

 

大雁煤业公司“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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