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跳水是几号:如果司法“傀儡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9:09:51

如果司法“傀儡化“

如果司法“傀儡化” 把“司法”批臭了,政法在一旁偷着乐

 

 

看到网上总有人在“骂”法院,当然不少也直接“骂”法官,身处法院体制内的人很无奈,通常只好沉默,因为任何辩解不仅徒劳,而且还会火上浇油。不过,无奈归无奈,却可能并非无辜,别人“骂”的那些事,即使不是全然与你有关,但恐怕也并非全然与你无关,“黑”的那一块,多多少少有你添上的或浓或淡的墨迹。是的,不要说你很无辜。

 

如果只是骂骂,也就随它去了,但偏偏骂中还有一番“论证”,然后便开出一堆药方。抽象点的比如司法民主、司法大众化、加强司法的人民性、加强法官的良心教育、加强监督等等;具体点的不多,喊得比较凶的如建立陪审团什么的。说实话,“司法”这个话题越来越不好玩了,人人都知道它在我们这儿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却偏偏又要用希腊神话和罗马故事来编织它,精神不错乱才有鬼呢。想想我们在教科书上学的那些法理是从哪儿来的吧,而我们身处的现实又是从哪儿来的?

 

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法制在西方的精神向度上衍生出了法治,那是西方哲人的思想接力和西方社会的文化传承创造的神话。我们接力和传承的是什么?权力与奴役!当然你会说这些西方不也有过吗?但人家在文明发展的努力中通过制度把权力驯服了,把奴役的锁链在肉体和精神上都解除了。

 

检讨一下我们,在权力面前的那幅嘴脸和权力在握的那种傲慢甚至疯狂,何其扭曲!封建性在我们的社会从来就没有从根本上得以祛除,甚至依然理所当然地得到观念和制度上的维护。在这种环境下,司法会是怎样一种形象?

 

尽管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但从性质上它实际只是“政法机关”。

 

在现代意义上,“司法”与“政法”的区别是显在的:

 

司法在国家权力关系中讲的是制衡,法官在这种制衡关系中是终极裁判者,法律之外无上级,因此彰显出法治的“法律统治”特征;

 

政法在国家权力关系中讲的是命令与服从,是完成动员型政治任务的工具,法官甚至法院都不是终极裁判,一切都必须接受法外政治标准的检验,法可以围绕着这样的政治标准能动,法律之外有上级,所以法官和法院的意志不允许独立,在与上级意见冲突而不可调和的时候,只能服从,因为这种体制的逻辑就是“上级永远是正确的”。

 

这样的司法是不是一种“奴性司法”?会不会成为一种“傀儡化”的司法?现在有一种说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不是简单指的有关系能找到法官,有时找到法官还没有用,要找到法官的领导或法官领导的领导才行。

 

这样看来,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政治标准通过存在于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层级已经网络化地渗透进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法官决策,法外围绕着具有终极作用的行政权力而形成的潜规则早已架空了所谓司法制度的正式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谈法官良知几乎是荒谬的,因为决定法官职业生涯的制度已实际不支持和保护法官的良知,其个体良知已湮灭在法院作为政治工具的集体意志里了,而法院的意志前面说了,就是“服从”。在这样的体制里,法官是没有个体的司法权的,法律水平尤其是法律理论水平越来越不重要。

 

凡事正如一位大法官所言: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至于你的方式是法治的还是专制的,那都不重要了。

 

但是,法治即使在表面的推动,也让人们多多少少接受了一些先进的法治理念,权利意识的增强就是说明。同时,市场经济就算再“中国化”,也多多少少唤起了社会对规则的呼唤,立法声此起彼浮也是证明。尽管人们都还不得不参与我们这个社会的各种权力游戏,不得不顺应着潜规则办事,但从内心里已经开始真切地要求制度性的公平正义了,而这种诉求无疑集中于对司法的要求。只是法律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司法到底有多强大。

 

如果我们的司法还只能在权力面前唯唯诺诺,还只能在唯上逻辑中实现“选择正义”,那我们还对它抱什么希望呢?在网上看到一些法律人也言之凿凿地批判司法独立,很是不解。这些人如果主张专制也到罢了,可他们还一口一个法治什么的,真想象不出,没有司法独立的法治是什么样的。

 

的确,让一个由意识形态决定的司法生出独立的意志,无异于痴人说梦,然而不独立的司法还能在今天的现代意义上去言说吗?

 

接着批“司法”吧,把“司法”批臭了,政法在一旁偷着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