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次郎的夏天吉他简谱:00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01:02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号
----------------------------------------------------------------------------------
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电梯 检验 规程 通知
————————————————————————————————————————————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梯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行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特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论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天(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合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1)万用表
(2)钳型电流表
(3)接地电阻测量仪
(4)绝缘电阻仪
(5)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6)钢丝绳探伤仪
(7)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8)加、减度测量仪
(9)声级计
(10)游标卡尺
(11)钢直尺
(12)卷尺
(13)塞尺
(14)磁力线锤
(15)弹簧秤
(16)放大镜
(17)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8)便携式检验灯
(19)照相机
(20)温湿度计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d.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附录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1
技
术
资
料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标准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查阅资料 1.2* 安装(修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查阅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并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验收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上述资料。 查阅资料
2
机
房
2.1 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如采用梯子应保证安全可靠。 外观检查 2.2 机房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门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机房应有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外观检查,通电试验 2.3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提供不小于0.6m×0.5m的空间。 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4 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对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以上的台阶。 目测,必要时用板尺测量 2.5*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断相保护功能应有效。 断开主电源开关,在电源输入端,分别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关,检查电梯是否能正常启动。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2
机
房
2.6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 外观检查 2.7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装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源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2.8
曳
引
机
2.9
紧
急
操
作
装
置
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2
机
房
2.10
限
速
器
2.11
接
地
电梯桥厢可利用随行电缆的钢芯或芯线作保护线,采用电缆芯线作保护线时不得少于2根。 用万用表测量曳引机、电源开关、线槽、轿厢等部件与机房接地端的电阻值。
2.12*
电
气
绝
缘
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3
井
道
3.1*
井
道
顶
部
空
间
a.导轨应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轿顶部件最高点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
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在轿顶测量上述数据,人撤离高轿顶后,短接上限痊开关和极限开关,慢速提升轿厢,直到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量出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垂直高差,将在轿顶测量的数据减去地坎高差即为实际顶部间距。计算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3.2 电梯井道除GB7588规定的开口和部分允许的封闭井道外,应用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在同一井道内,两相邻轿厢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75m,且大于等于0.3m时,可使用轿厢安全门。 在井道内检查井道封闭和安全门的设置情况。 3.3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且应有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而在井道内当上述门锁闭时,不用钥匙也能开启. 手动试验 3.4 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保证只有当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全部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 关闭各道门,检查电梯运行情况;打开任一道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 3.5 装有多台电梯的轿厢和对重的井道,应在井道下部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之间设置隔障。隔障高度不小于2.5m。当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3m时,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高度,且宽度符合要求。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3.6
导
轨
膨胀螺栓只能用于井道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墙面,膨胀螺栓应垂直于墙面。固定应牢固可靠。 目测,外观检查
检验
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4
轿
厢
与
对
重
紧急报警装置应保护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 通电和断开供电电源,分别试验紧急报警、照明和对讲系统功能。 4.11 轿厢内操纵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显示清晰,控制功能正确有效。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重装置动作可靠。 在轿厢内分别进行内选、检修运行、有司机操作等功能试验,检查指示和控制功能正确性。 4.12
安
全
钳 4.12.1* 额定速度大于0.63m/s的轿厢和额定速度大于1m/s需设置安全钳的对重,应采用渐近式安全钳,其它情况下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装置,应全部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外观检查,标牌与速度参数对比,检查选型是否合适。 4.12.2 应设有在安全钳动作之前或同时动作使曳引机停止转动的电气开关,开关工作应可靠有效。 断开电气开关,电梯应不能启动。 4.13 对重和导靴应可靠固定。 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4.14 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用卷尺测量间距
5
曳
引
绳
与
补
偿
绳
(链)
和填充式 6×19 10 19 8×19 13 26 当钢丝绳分称直径减少7%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绳也应报废。 在选定部位的6d或30d长度范围内(绳端处也应作为选择范围之一),目测检查钢丝绳的可见断丝数。必要时用钢丝绳探伤仪全长检测或分段抽测。对多层股钢丝绳应用钢丝绳探伤仪进行检测。 5.2 曳引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绳端固定可靠,符合GB7588-1995中9.2.3.1要求。弹簧、螺母、开口销等部件无缺损。 将轿厢停在行程的适宜位置处,用张力检查装置测量每根钢丝绳的张力,计算张力偏差值。外观检查绳端固定及部件缺损情况。
检验
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5
曳引
绳与补偿绳(链)
6
层
站
层
门
与
轿
门
层
门
门
锁 6.9.1 每个层门都应有紧急开锁装置,并能用钥匙打开层门,开锁后能自动复位。 外观检查,并用钥匙开锁试验。 6.9.2* 当保持锁紧的弹簧(磁铁)失效时,重力不应导至开锁。 外观检查,并结合门锁关闭原理判断。 6.9.3* 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材料制造或加固;锁紧装置与安全触点元件间应是直接的和防止误动作的连接。门锁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外观检查,并用直尺测量电气装置触点刚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6.10* 层门与轿门的锁闭应满足如下要求:
a.在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当电梯运行时,打开层门或轿门时电梯应停止运行,电梯停止后,打开任一层门或轿门。
检验
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6
层
站
层
门
与
轿
门
c.应有检查关闭位置的电气装置,(GB7588规定的除外)。如层门门扇由间接机械连接时,未被锁住的门扇与应有这种电气装置。 电梯应不能启动,检查间接机械连接门扇是否设置电气装置,可分别短接主(副)门锁,确认副(主)门锁的可靠性。 6.11
消防
功能 6.11.1 消防开关应设在基站或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完好,并标有“消防”字样。 外观检查 6.11.2 消防开关动作后,此时外呼和内选信号无效,轿厢应直接回到指定撤离层,将轿门打开。 电梯在停梯或运行过程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将消防开关打开,检查电梯是否按规定程序回到指定层站等待。
7
底
坑
a.轿底应有一个能放入不小于0.5×0.6×1.0m矩形体的空间;
b.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分之间净空距离不小于0.5m(c除外);
c.底坑底与导靴、安全钳、护脚板等部件之间距离不小于0.1m。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7.6 对重侧应设防护栅栏,其高度不低于2.5m。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7.7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张紧装置应设检查限速器绳松驰和断裂的电气装置,且可靠有效。 目测检查张紧及导向装置的设置情况;并检查是否安装电气装置及安装位置的合理性,当绳松驰或断裂后,开关应能动作。电梯运行时按动开关,电梯应停止运行。
7.8
缓
冲
器
检验
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8
功
能
试
验
8.3
曳
引
试
验
检验
项目 项目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8
功
能
试
验
8.4
平
层
精
度
机房平均噪声不大于80dB(A);额定速度小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轿内最大噪声不大于55dB(A);额定速度等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轿内最大噪声不大于60dB(A);开关门过程中不大于65dB。 机房噪音测试:当电梯正常运行速度运行时,声级计距地面高1.5m,距声源1m处进行,测试点取不少于3点,取最大值。
轿厢内噪声测试:电梯运行过程中,声级计置于轿厢内中央,距门0.24m,距地面高1.5m,测试开、关门过程中的噪声,取最大值。 8.9* 轿厢分别以空载、50%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三种工况,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按120次/h,每天不少于8h,各起、制动运行1000次,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K,曳引机减速器油温温升不应超过60K,其温度不应超过85℃。曳引机减速器,除蜗杆轴伸出一端只允许有轻微的渗漏油,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此项试验由安装调试单位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进行,检验机构查看其检验记录进行判断,必要时用点温计测量油温. 8.10 超载运行试验。
电梯在110%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平层不计),曳引机工作正常。 断开超载控制电路,进行运行试验.
注:带“*”为重要项。
附录3:
NO:(检验报告编号)
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 (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NO: 共4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规格型号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数 层 站 控制方式 制造单位 产品出厂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地点 用户设备编号 验收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依据: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
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 审核: 检验:
续报告NO: 共4页 第2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1
资
料
2
机
房
3
井
道
续报告NO: 共4页 第3页
4
轿
厢
与
对
重
5
曳
补
绳
6
层
站
、
层
门
与
轿
门
续报告NO: 共4页 第4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71 6.10* 层、轿门机电联锁保护:a.正常运行层门不能打开;b.层、轿门打开时电梯不能运行;c.有检查关闭位置的电气装置 72 6.11.1 消防开关设置 73 6.11.2 消防开关功能 747
底
坑
8
功
能
试
验
9
其
他
注:*项为重要项目;★项为用户选择项。
NO:(检验报告编号)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 (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定期检验。
2、本报告书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NO: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规格型号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数 层 站 控制方式 制造单位 产品出厂编号 使用地点 用户设备编号 检验依据:1、电梯安全技术检验规程
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
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 审核: 检验:
续报告NO: 共3页 第2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 1 1.4* 使用单位资料 22
机
房
3
井
道
4
轿
厢
与
对
重
5
曳
引
绳
续报告NO: 共3页 第3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326
层
站
、
层
门
与
轿
门
7
底
坑
8
功
能
试
验
9
其
它
注:*项为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