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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3:10: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13日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环节(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2、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复出口后,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
  4、国产钢材“以产顶进”。
  5、新疆棉“以出顶进”。
  6、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
  7、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8、对利用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


    下岗再就业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 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 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上。
   请遵照执行。                                                                       
                              2003年8月28日
   
鼓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补充规定
    (一)财税〔2003〕133号规定:
      对于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2000元/年
    (二)财税〔2003〕192号规定
      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订定。
2、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3、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 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鼓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l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不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限制行业除外),符合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等四个条件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复员退伍军人

    鼓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优惠政策
    (1)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务院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2)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