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教跟佛教的最大区别:我省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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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2006-07-29 02:37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发表评论]

  南海网7月28日消息:经过了三次审议修改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终于在今天闭会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体现了“切实保障农户拥有真正的土地承包权”这一重要原则。针对海南的特殊情况,《办法》特别作出了“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侵占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的规定。有关部门专家认为,《办法》将对规范、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和其他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村土地须村民集体发包

  为切实保障村民对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农村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包农村土地。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非农科技单位和个人

  为切实保障农户拥有足量的土地,《办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国家机关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征地补偿费3个月内付完

  为防止农民征地款被拖欠,《办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预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不得使用被征用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妇女土地承包权得到保护

  妇女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在当前一些地方屡见不鲜。为依法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解决其承包土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及由其抚养的子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