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的名言有哪些:投资咨询先行 期货公司三大创新业务破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34:09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注册资本1亿元、净资本0.8亿元的门槛并不高。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终于破茧。

  中国证监会11日发布了《期货投资者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试行办法》,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咨询,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同时,《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投资咨询业务是证监会近年筹划中的期货公司三项创新业务之一,另外两项业务是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此次证监会就期货投资者咨询业务征求意见,意味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将独立出来作为期货公司的一项正式业务。

  根据《试行办法》,期货咨询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

  从《试行办法》此番画出的“红线”看,《试行办法》明确,期货公司申请期货咨询业务需满足条件的条件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的标准并不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该负责人同时透露,目前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平均为1.5亿元左右。

  这意味着国内大部分期货公司都将可以开展此项新业务。

  与此同时,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开放的业务仅限于期货公司,不包括独立的期货咨询机构。期货投资目前在国内涉及的范围没有证券投资那么大,因此还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咨询机构。

  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咨询机构如何开展期货咨询业务,上述负责人表示,会另行出台办法加以推进。

  而对于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开闸,负责人称“仅剩下技术问题”,目前证监会正携手国资委、外管局等部委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此次发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

  根据《试行办法》,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开展期货咨询业务;对于期货咨询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如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并制订相关自律管理办法。

  对于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期货评论、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事先向住所地的证监局备案。同时,中国期货业协会则还要提出相应的自律管理要求。

  “鉴于中国证监会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快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期货公司相关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监管。”负责人表示。

  同时,《实行办法》明确,对于期货公司基于期货经纪业务向客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附属服务活动的,《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期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不纳入期货咨询业务进行规范。

    证监会将研究期货外盘经纪等创新业务

中国证监会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推出后,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期货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CTA)和期货公司外盘经纪等期货创新业务。

期货咨询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试行办法》在资本实力、合规等方面对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做出详细规定: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二是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是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是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五是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试行办法》借鉴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立法经验,对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的一般要求、信息公示、执业禁止要求、客户适当性选择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突出了业务合规经营。

“《试行办法》强化防范利益冲突,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期货咨询业务内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也要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对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机制进行检查落实。”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对于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期货评论、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试行办法》也作出规定,要求期货公司事先向住所地的证监局备案。同时,中国期货业协会则还要提出相应的自律管理要求。此外,证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快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考试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期货公司相关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