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研究生院有哪些: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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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更新日期:2008-09-26     文章来源:    【字体:小 大】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肖泉(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大家知道,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改善密切相关。10月1号,《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将正式施行。为帮助公众进一步了解这一政府规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改善,省政府今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请省地税局负责同志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地税局局长李小平,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倪静石,以及省地税局相关处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首先,请省地税局局长李小平介绍总体情况。接下来,请李小平局长、倪静石副局长及相关处长回答记者提问。
    经过两年的反复研究论证,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9月初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该《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实施后,将建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从而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公平公正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江苏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民生的改善。
现在,我们请省地税局李小平局长介绍《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
李小平(地税局局长):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地税局对省委、省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省地方税收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要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对江苏地方税收工作的宣传报道、关心支持!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来向新闻界的朋友们通报《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办法》的出台是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2007年,全省地税系统组织各项收入2231.16亿元,比上年增长32.8%。其中地方税收1364.96亿元,社保费收入708.13亿元。今年1至8月份,全省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18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5%。过去的五年,全省地税系统共组织入库地方税收4368.78亿元,年均增长29.9%,各项收入共计7206.08亿元,有力地保障了财政支出,促进了江苏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实行社会综合治税能有效解决地方税源信息掌控不全面、不及时的征管瓶颈问题,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社会综合治税是指为保证国家税源不受侵蚀,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认真履行税源监督控管、信息传递和税收委托代征职责,齐抓共管,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重大转变,促进地方税收应收尽收。
    税收的有效征管,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这已经为世界各国税收管理的实践所证明。就发达国家而言,一般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盟一些国家都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种涉税信息。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符合当今世界税源控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从国内的情况看,目前,除山东省出台了政府规章外,济南市、成都市以及我省的南通、盐城、扬州等地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了综合治税方面的规定。通过实行综合治税措施,这些省、市的税源控管得到了加强,税收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因此,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税收的增收保障了财政收入的充足来源,使政府能够有足够的资源来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办法》的出台是加强行政协作、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过去相当长时间,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封闭,不能共享,成为信息孤岛,而一些亟需获得相关信息的单位不得不另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采集同类信息,效果往往还不理想。通过制定这样的政府规章,能够有效地解决这类老大难问题,使得政府各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履行职能。
    (三)《办法》的出台是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行政行为均应置于法律的框架内。因此,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应当有法可依。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在地方税收征管实践中,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因此,出台这样一部规章,有利于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同时,这也是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公正执法是最好的服务,依法征收是征税的基本原则,如果听任税源的跑、冒、滴、漏,就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照章纳税的纳税人的不公。"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均"就是指不遵名分、不按规矩分配社会财富,践踏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准则。税收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相对于税负轻重而言,老百姓对税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更加关注。《办法》出台就是为了解决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流失,进而导致税收"不公平"的问题。因此,我们期望通过《办法》的实施,为全体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良好税收环境。
    总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就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建立起"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行政管理关系为规范重点,通过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在税收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与社会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税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税源控管,促进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为我省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使《办法》与上位法相统一,具有合法性;二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不照抄照搬,重点在于弥补上位法不明确或缺漏的内容,在条文上力求简洁;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征管法原则性的规定分类细化,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避免篇幅过长,《办法》对现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得比较好的相关内容一般不再规范。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对规章制定的依据、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概念、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依据、目标和主要形式等进行明确;第二章为监督控管,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主体应承担的联动监管责任进行明确;第三章为信息传递,对各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与时限、地税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利用要求等进行明确;第四章为委托代征,对委托代征的税收类型、委托的部门以及委托方、受托方的义务进行明确;第五章为考核及法律责任,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考核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第六章为附则,明确规章的实施时间。
     在《办法》颁布之前,山东省曾经颁布过《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办法》的起草,借鉴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的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其核心内容是明确建立地税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制度,这部分内容在《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中未有具体涉及。《办法》涵盖的内容范围比《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已有较大的拓展,这是我们在吸收外省经验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改进和创新。
    各位朋友,综合治税是一项全新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办法》一定能有效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事业的发展也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最后,再一次衷心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全省地方税收工作。
    谢谢大家!
    肖  泉:刚才,李小平局长向大家介绍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相关情况。谢谢李局长。下面,各位记者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请大家在提问前说明所在的媒体和姓名。        江苏卫视记者:我想问一下,《办法》出台后,地税部门将跟多少个部门要进行信息共享,这样的信息共享将带来怎样的好处?

李小平:我们这个办法中涉及到的政府部门大概有二十多个,比如说工商管理、建设、公安等等。这个征管保障办法,主要是解决信息共享问题和委托代征问题。具体地说,就是我们各个政府部门,都掌握一定的信息数据,有些对我们的税务部门征税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一个新的企业,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在他登记的时候,我们是不了解的,当然,按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如果工商部门及时把这个信息告诉我们,我们就可以找到那些没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对他进行税款征收。再比如企业注销,一些极少数的企业,可能想通过注销企业的方式来逃税。他把旧的企业注销了以后,如果他有欠税,我们追缴欠税难度就会非常大。如果在办工商注销登记的时候,工商部门把这个企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提供给我们,我们就可以对这个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清查,所以这个信息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另外这次涉及到的委托代征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对于一些个人的房屋出租,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但我们税务部门一些详细信息比较难掌握,他到底出租了多少时间、什么价格,我们不知道,如果我们委托当地的居委会代征,他们就有办法了解到更加详细具体的信息,委托他们代征,会有效防止税源流失。刚才在我的讲话里也提到,税务部门征税要强调公平、公正,如果对一些不依法纳税的企业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监控和查处,实际上就是对所有纳税人的一种不公平,所以我们强调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纳税服务。

新华日报记者:地税部门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个办法,是否是因为在征收中存在一些困难?出台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倪静石:李局长的讲话里提到了,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出台这个保障办法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企业有一些经济活动在我们税务部门的视野之内,比如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我们的发票管理信息,但是有一些隐蔽的信息,税务部门无法直接获得,必须通过一些其他的渠道来取得,比如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获取。税务部门获取这些信息后,就能解决我们的税源监控问题,就能有效解决地方税源信息掌控不全面、不及时的征管瓶颈问题,通过社会力量共同治税,可以有效促进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们整个税收环境也会得到很大的改善,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都会得到有效促进。

省电台记者:刚才那个办法我看了一下,想到一个问题。比如说税务部门委托一个部门来帮忙代征,你们怎样避免这个部门在这个代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搭车收费。另外,我看了这个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不能随便减税免税,可是在各地的招商引资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承诺几年的减税免税,或者先征收后财政返还,以吸引外来的投资。这个办法出台以后,会不会对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的情况有所控制?   

李小平:这个问题请我们的征管处朱中良处长解答,他是这个办法的具体草拟者。

朱中良:刚才这位朋友提出的委托代征部门会不会借机搭车收取一些费用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想不必担心,我们在具体操作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是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在这个协议里面,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受托方有类似搭车收费等不符合委托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会及时加以制止,问题严重的会追究相关责任。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第五条提到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减税免税的规定,应该讲这个并不是这个办法里面的新规定,而是国家现行的征管法里面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对税收规定进行变通,更别谈什么擅自出台减税、免税的规定,即使出台也是无效的,各级地税部门不得执行,而且必须向上级部门报告。至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可能会变相的采取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投资,比如减免土地费用等,也有采取财政返还办法的。这些行为由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知道这个办法现在只是一个政府规章,为了增强这个规章的约束力,有没有考虑把这个办法提交到省人大去进行地方立法?另外,请问李局长,您有没有算过一笔帐,就是这个办法实行以后预计会给江苏地方税收产生多少增长额?

    李小平:现在我们的《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是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我们有《税收征管法》,这个是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的,我们这个办法就是对《征管法》在操作层面的一些补充和细化,主要侧重于部门协作,不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所以目前是以政府规章出现。而且目前社会综合治税仍然出于探索阶段,全国现在只有山东省和有关市出台过这样的保障办法,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也许将来成熟了,可能会考虑提高立法的层次。对于第二个问题,这个办法尚未实施,而且具体测算非常困难,因为本身针对的就是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的税源,即使粗略估算,也可能与实际差异很大。有一个数字可以参考,山东省出台了这个办法以后,三年多新增了约45亿的税收。对于我们江苏来说,在有了这方面的具体数据后,我们会及时公布。

    江苏教育台记者:我想问一个比较细节性的问题,现在有很多市民关心类似洋快餐要不要索取发票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咱们新的办法出台以后,向这种洋快餐的发票问题有没有一种补漏的方式来保障?

    朱中良: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按照税收的现行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有权索取发票。这个不仅仅是从税源控管的角度来考虑的,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对于洋快餐而言,也不例外,应当主动提供发票,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对于类似的发票方面的问题,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约束。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商家没有提供发票的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    

      肖泉: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继续采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