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涤丝纺:中国饭店协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3:40:09
【更新时间:2003-12-15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国住宿业、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该会在中国饭店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职责,面向饭店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饭店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管理人才,为职业经理人素质的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饭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全国住宿业与餐饮业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称为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住宿业或餐饮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过中国饭店协会培训认定取得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自愿申请入会,均可成为本会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饭店协会秘书处发给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条例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委员500元,理事600元);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国住宿业、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该会在中国饭店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职责,面向饭店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饭店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管理人才,为职业经理人素质的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饭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全国住宿业与餐饮业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称为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住宿业或餐饮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过中国饭店协会培训认定取得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自愿申请入会,均可成为本会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饭店协会秘书处发给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条例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委员500元,理事600元);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