芽庄珍珠岛游乐项目:征收房产税,实际就是抢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07:10
征收房产税,实际就是抢钱 苏占军 2011-1-31 23:53:04

      “对于未来的工作我们不应存有任何幻想。改造我们的学校;变更我们使用能源的方式;缩减我们的赤字——这当中任何一项都不容易,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而且还将更加困难,因为我们会对每一件事进行争论,包括成本、细节以及每一条法律的文字。

      “当然,有些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中央政府说要建一条铁路,他们就会建成一条铁路——无论这需要拆除多少个家庭的房屋;如果他们不希望一件坏事见报,就没人会去写报道。

      “可是,尽管我们的民主有时可能引起争议、令人沮丧乃至像一团乱麻,但我知道,在场的各位没有一个人会愿意与地球上任何其他国家的人交换位置。”

《美国总统2011年国情咨文》  奥巴马

他抱怨国会对总统的权力限制过多,

但是他仍然得遵守美国的宪法。

否则他就别想当这个总统了。

 

 

 

    【陈光武按】:乍看这个标题有点恐怖,细读下文觉得不无道理。公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怎么说要钱就要钱了呢?非要不可也总得有个说法吧?税收法定是通识,只有立法机关立法方可征税;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它有税收的立法权吗?在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国务院获取税收立法权限的历史渊源,进而探讨沪渝两地房产税的违法性。

                        连个抢钱的法律文本都懒得弄

      上海、重庆试行开征房产税,是个严重的违宪、违法事件,是对公民财产的公开掠夺。税收法定是通识,只有立法机关立法方可征税;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它有税收的立法权吗?在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国务院获取税收立法权限的历史渊源。

      关于税收法定,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对此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注意:这里讲的是“依照法律”,而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六十二第(三)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立法权,从来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的,国务院并无制定包括税法等法律的权限;同时,《宪法》亦未规定立法机关是否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限,可授予行政机关行使。

      既然如此,国务院是从哪里获取税收立法权限的?这不能不说到全国人大通过的两个授权决定。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通过一项授权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向前推进一步,其范围不仅包括税收领域,还包括其他方面,或者说,几乎无所不包。这个《决定》说:“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房产税暂行条例》就是在人大这一授权决定之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之一。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于2011年1月27日就房产税改革试点回答记者的提问时也不否认,他说,“……《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制定的。”

      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把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度化,该法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注: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之一,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上面提到的全国人大1985年的授权决定,以及2000年《立法法》中所规定的授权立法条款,便是国务院获取收税立法权限的法律渊源。但依据上述授权及《立法法》的规定决定对上海、重庆两地试行开征房产税,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首先,依据国务院1986年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在征收房产税之列,该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直至今日,上述条例并非修订和废止,依然有效。据此,国务院对公民房产征收房产税,违反它所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征条款。

      其次,依照198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如对公民房产征税,应“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对授权事项应作出“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如果国务院决定征税,应修订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可惜的是,我们尚未见到这样的暂行规定或暂行条例,也未见到公布这一暂行规定或暂行条例的国务院令。因此,现在开征房产税,还没有新的法规依据出现。

      消息说,“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征税,仅是征税的意思表示,未就“同意”事项形成新的暂行规定或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文本,更未见国务院令对外公布,故所谓的“同意”,也不构成税收的法律渊源。再者,授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亦违反《立法法》第十条第三项关于“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是无效的。

      我们看到,随着1984年、1985年人大就税法立法事项的授权决定的通过,税收“法定原则”这一世界通例已遭破坏。而2000年《立法法》的通过,则强化了这种违宪的趋势。即便依据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也不能对公民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予以征税。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所谓的“同意”,在我看来就是儿戏,不能构成征税依据。

      不难看出,国家对公民财产的态度,还基本处于无法无天的地步;根据人大的授权,它们甚至连一个公开“抢钱”的法律文本(即新的行政法规)都懒得去弄,真是懒到家了。奥巴马2011年在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有这么一段话,可谓是对中国当前法治乱象的最好诠释:

      “对于未来的工作我们不应存有任何幻想。改造我们的学校;变更我们使用能源的方式;缩减我们的赤字——这当中任何一项都不容易,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而且还将更加困难,因为我们会对每一件事进行争论,包括成本、细节以及每一条法律的文字。

      “当然,有些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中央政府说要建一条铁路,他们就会建成一条铁路——无论这需要拆除多少个家庭的房屋;如果他们不希望一件坏事见报,就没人会去写报道。

      “可是,尽管我们的民主有时可能引起争议、令人沮丧乃至像一团乱麻,但我知道,在场的各位没有一个人会愿意与地球上任何其他国家的人交换位置。”

1   共1页 
  • 上一篇:陈有西:谁是高房价的真正推手?
  • 下一篇:财新网:房产税试点 游走于法律边缘
查看(997) 评论(4) 评分(0|0) 管理   推荐访客发表于2011-2-2 22:05:40

这是迄今为止关于渝沪两地违法征收房产税最好的说法。谢谢。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2-2 18:52:25

GDP主宰一切 楼市泡沫必然出现  虽然我国的经济模式与欧美等国家不一样,但是总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我们实行的是一种冒功激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从上到下迫切需要的都是GDP数字,数字主宰了一切。更可悲的是我们的GDP数字一半甚至更多都是依靠房地产业绩支撑,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无视房地产的暴利,或者在背后充当了推手的作用,从而激起了如此多的泡沫。

删除 |引用张发表于2011-2-2 15:12:45

上海一医院10名医生被患者家属刺伤 6嫌犯被抓。哈尔滨8名律师被法警殴打为什么媒体就不报道???

删除 |引用张发表于2011-2-2 14:19:09

错了不怕,怕是错了不改!

删除 |引用 评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