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庆功会60分钟:“法”的效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52:52

“法”的效用

     劉治成

 

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后花园里,看到一个巨石上一个古写法的“法”字(很遗憾,那个字不知道如何打出来)下面几行小字是“法平如水  定纷止争  国之权衡  时之准绳”。法这个东西是最公平的,如水;是解决人们之间的纷争用的,有了这个东西,一切纷争就可迎刃而解;法这个东西是整个国家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生效期间,人们的一切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就是用这个绳子来量的。

法只有如水那样平,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作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法应该像水那样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憲法的這些規定只有時時處處贯彻於司法程序之中,真正把法作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法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否則,就只是空想。

法平如水,就像建筑上用的“水平仪”,一放就知道那头高那头低了。而现实中水平仪中的水实在是太少了,所以惊涛骇浪,瀑布所形成的落差也是由水造成的。无罪的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由法(法律、法院……)造成的不公,比水平仪中的水实在是要多得多。

水要达到平的状态,要具备不受干扰的条件。法也是这样。郭予生貪污、挪用一案,被告人於200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已經兩次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他的辩护律师朱小安的辩护词中有这样一段:“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第2页倒数第3行指控“有273万余元被上诉人实际控制”;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第3页第6行则指控上诉人“将公款420余万元脱离单位财务的监控,长期被自己控制”;但一审判决书在第14页第14行,上诉人贪污的数额成了478万余元。在基本证据不变的情况下,上诉人“实际控制”的数额从反贪局认定的273万余元,到一审判决认定数额成倍的翻番,让人费解。辩护人隐约感到有一双无形的巨手,在操纵着司法机关,使司法人员不能、也不敢公正执法,这双无形的巨手步步追杀,把上诉人推向无底深渊。这一现象让辩护人相信上诉人所说的“政治迫害”真有其事。对照一审判决中明显的人为制造错案的痕迹,使人不寒而栗!可怕的是法院迫于某种政治压力,违心地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才是辩护人最担心的,也是最可怕的。”

“法”受到的干扰就像海上的飓风,“水”怎么还会平呢?要达到法平如水,德国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要求“法官的品行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生命,以正义为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于建嵘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论坛中,曾指着一名著名法学家对数百名政法大学师生说:“你们千万不要学他们这些人的逻辑和理论。不要说法官们有良心但现在没有办法!如果舍不得自己的乌纱帽去守住法律公平这一底线,就是没有良心!就不配来讲法律和做法官!”

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要求衡器要精确,是真的能衡量出物的分量,不是伪造的,或者是粗制滥造的。绳子要拉直,不能弯曲,才能叫做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样的法,不能做秤锤和秤杆。因为它没有办法权衡。不能叫准绳,因为它可以任意弯曲。本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种规定是权衡、是准绳。是对所有上诉案件的规定,但现在却成了对特殊案件(死刑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才开庭审理,而其他案件都可以由法院任意不开庭审理。因为是不是事实清楚,是由法院自己认定的。这时的秤锤和秤杆可以任意的改变大小和长短。这就不是权衡和准绳了。

類似這樣的不是權衡和准繩的“法”多了,再加上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法平如水  定纷止争  国之权衡  时之准绳”的理想境界距現實就越來越遠。

(刘治成,写于2009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