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冠公主: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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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组织法主要规定:
(1)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次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妇女、劳动、农民等工作之职员”。
(2)中央执行委员会由9 人组成,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5 人组成中央局,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并规定了具体职责。
(3)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每4 个月开一次,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
(4)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后报告大会。
(5)在中央局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内部,实行“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的原则,等等。组织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健全。
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23年6月12-20日广州)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3年)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6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宣言 (1923年6月)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1956年九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别会议(西湖会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的条例 (1945年5月2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1927年5月) 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69年4月1日报告,4月14日通过) 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73年8月24日报告,8月28日通过) “六大”(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6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苏联 莫斯科)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 延安 杨家岭)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4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 军事工作决议案(草案)(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23-31日上海)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5年1月11日至22日 上海)